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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犯罪主体的扩张与界定——以《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为基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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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作为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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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如何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规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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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间接受贿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间接受贿行为。一、间接受贿的定罪问题间接受贿,当代大多数国家刑法都对此作了规定。我国原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均没有规定间接受贿。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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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身边人"受贿犯罪主体扩大配偶情人列入其中 [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正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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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是关于间接受贿的规定,是新增罪名。现行刑法将这种行为从普通受贿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做出规定,这对于有效地惩治这种贿赂犯罪,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因对间接受贿罪主体确认和客观方面认定缺乏统一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该罪的打击。笔者拟就这两个问题略述拙见。一、关于对间接受贿罪主体的认识根据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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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在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不仅要求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因此,如何确定"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对于斡旋受贿罪的定罪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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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贫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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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却是长期困扰司祛实践的一个棘手问题。修订后的《刑法》在规定了第385条“利用职务之便”的直接受贿罪之外,还规定了“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的情况(第388条,理论上称之为斡旋受贿罪人刑法的这一修订就使“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较之以前明确了许多,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较强的操作性。但由于法律用语语义边缘本身的模糊性,对其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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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手段,即主体通过何种方式、途径实施了受贿行为。在新型受贿罪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未得到立法首肯之前,普通受贿犯罪都是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当事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故学界关注的受贿罪的手段就是如何理解、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规定行为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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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和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均以专门的条款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打击挪用公款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其他公共款项和财物的行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从加以追究,客观上放纵了这类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笔者认为,应完善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一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一、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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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从理论上讲贪污罪是结果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所占有的公共财物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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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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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财物交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类行为,虽然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实质上行贿人的指向是很明确的,送给特定关系人完全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意思,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财物的处置行为,同样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获得了财物,故应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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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观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刑法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修订影响了对该罪内涵意义的理解 ,特别是需要重新考察其客观要件。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既侵犯了公司、企业经营活动的公正竞争交易秩序 ,又侵犯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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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这是我国迄今为止,从立法角度给贿赂罪(含受贿罪、行贿罪)所确立的定义。该《补充规定咱颁布实施以来,对贿赂罪定罪量刑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