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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2018年10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目前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效果。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实体判断标准应当结合主客观方面,实践中自愿性的阻碍因素主要在于沉默权制度、证据公开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等自愿性保障制度的缺失及不健全,以及撤回权、程序回转机制等被追诉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缺失。当前,在制度保障层面,应当明确被追诉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被追诉人知悉权,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在权利救济层面,应当赋予被追诉人撤回权,建立程序回转机制,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相似文献   

2.
邵毅超 《世纪桥》2008,(3):70-71
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着适用范围过窄、程序不简易、被告人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问题。为适应刑事案件的差异性、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实现程序正义,我国应从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化简易程序的全过程以及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相似文献   

3.
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指检察官在被告人的律师的协助下,就案件的处理问题与被告人进行协商、谈判,甚至讨价还价,由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在指控上的让步,或在法官量刑阶段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建议,从而不经过法庭审判程序了结案件。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正进入到一个关键时期,社会各界对通过司法改革达到司法“公正与效率”之目标寄予厚望,法学、司法界有识之士试图为之寻求良方,一些人把目光投向了简易程序制度,并开始对国外  相似文献   

4.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不足,以致律师执业在刑事诉讼中举步维艰。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不够健全,司法机关有时违规操作,加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制观念落后以及律师自身素质较低等。对此,应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协中设立律师代表,以期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5.
速裁法庭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应对司法需求急剧扩张、司法资源供不应求的局面而尝试的一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举措。速裁法庭的产生,不仅进一步完善充实了我国的审判流程管理,也彰显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但目前速裁法庭所采用的速裁机制只是在程序法框架内对简易程序的能动运用,在审判实践中尚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在肯定速裁法庭价值的基础上,应客观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完善与速裁程序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加强对程序运作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使速裁程序的运行有章可循,以便能在实现司法程序多元化价值和确保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实现程序和结果的双重正义。  相似文献   

6.
赵通 《学习月刊》2011,(16):32-33
现代文明民主社会的一个显著表征就是日益要求人权保障的法制化,而这种要求在法律中的重点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赋予被告人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并通过制度构建加以完善,将能推动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亦能更为有效的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撤回权是其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应有之义,是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减少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有效举措。但是,由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撤回权规制不完善,导致撤回权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主体不确定、撤回理由审查标准不清晰以及撤回后有罪供述能够继续使用等问题。对此,在全面分析现有制度基础上从撤回主体、权利限制、程序转换、撤回认罪认罚后的证据问题四个方面重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撤回权,对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被追诉人对诉讼结果的认同感及有效解决其滥用上诉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首次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国家亲权理念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层面的具体体现,具有监护的本质。修改后刑诉法对此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制度操作层面还有许多并不明确的环节:司法实践中各地合适成年人选任程序不一、具体履职内容不明确、法定代理人不当参与后合适成年人能否补位不明确等,这些问题不利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发挥其保护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监督办案机关的作用。要采取法定代理人不当参与后应及时选任合适成年人、确保合适成年人同一性、细化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等措施,以期更好发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作用,更好对涉案未成年人实现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9.
在法律规则层面,经历了曲折、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国目前已逐渐形成由刑事速裁程序、"轻刑快办"以及一般简易程序组成的多元化、层次化的刑事简易程序体系。但在实践层面却存在着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简易程序案件未决羁押不当适用等程序失灵、异化现象。唯有回归理性思维,尊重司法规律,才能使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回到正轨。  相似文献   

10.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加强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但对刑事和解适用的参加人及程序等没有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如刑事和解的自愿性难以保障、适用规范缺乏统一性、片面强调经济赔偿忽略社会关系的修复等问题。因此,必须依法完善刑事和解适用的参加人及程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推进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1.
优化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对于强化检察职能、平衡诉讼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还面临权属争议、不起诉程序繁琐等困境,因此,检察机关应明确主导作用的制度保障,提高主导作用的能力保障,加强主导作用的监督保障,进一步发挥其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在纠正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它在理念、制度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其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刑事再审程序的长处,对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革,重新构建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未决羁押措施,可以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震慑犯罪。但由于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适用普遍化、目的异化、救济机制匮乏等诸多问题,因此,应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注重保障人权,使拘留、逮捕与羁押分离,构建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不断完善被羁押人的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4.
普通程序简化审以提高诉讼效率为技术性目的。然而,诉讼程序的简化往往导致案件真相发现能力削弱、诉讼权利总量绝对减损与被告人自愿性和理智性难以有效保障等弊端。在中国现实中,"权力型诉讼经济"效率提高的收益并不明显高于个人权利放弃的代价,因此,应以"权利型诉讼经济"模式为目标来重构刑事简易程序。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该程序加强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设立了较为宽泛的被害人保障制度。但由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置、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部分立法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被害人的保障得不到充分的体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置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及时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且重点应体现在及时性上,可在程序设置、法律适用、制度构建、程序救济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了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但劳动仲裁行政色彩过浓,违背了仲裁的独立性原则;实行强制管辖,违背了仲裁的自愿性原则;实行一裁两审制,违背了仲裁的快捷性原则。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有关量刑改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也逐渐走向深入。从全国法院三年多以来的量刑改革实践中,我们已经切实看到程序公正所带来的价值。由于面临现行法律制度、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和施行上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挑战,量刑程序改革道路的正确性屡遭非议。如何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具体内容上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选择,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对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妥善处理好量刑程序与效率的关系,并辅之以实体改革,以期量刑程序改革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18.
新修订的《律师法》因解决了困扰刑事辩护律师多年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和阅卷难这一“三难”问题而受到赞誉,但《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规定却仍与新修订的《律师法》上述规定不一致,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律师刑事辩护权行使的“三难”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是由于法律观念的滞后和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在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应充分保障律师刑事辩护权利以克服以上“三难”问题并与新修订的《律师法》相协调。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环节作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对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机制应遵循双重保护原则、分案起诉原则、诉教结合原则、及时简易原则。由于现阶段的审查起诉机制基于立法和司法上诸多缺陷,暂不能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相符合。因此,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导向下,必须从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层面,确立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格证据调查制度,赋予被害人一定的量刑建议权,由此,法官可以做到兼听则明,提高裁决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相似文献   

20.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书林 《世纪桥》2008,(2):59-60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严重的缺陷,应该通过立法改革把取保候审确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非经法定的程序并满足法定条件不得剥夺;同时,应下大力气转变司法人员乃至普通民众的刑事司法理念,以确保立法改革能落到实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权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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