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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14):38-40
第一条为了制止经济活动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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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7):65-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6号《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7日商务部第5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德铭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条为规范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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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正名”——对质疑说的回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是否应当引进的争论渐渐停歇。然而对《反垄断法》第18条中,规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认定标准因素之一的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如何理解,是否认定其为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引进,以及这种制度安排是否与反垄断法宗旨、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相冲突的争论再起。有鉴于此,笔者重新审视了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特殊性,对相关的质疑进行回应,认为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引入是社会现实需要,也可以与现有制度和谐共处,从而进一步明确了相对优势理论的地位。并在文末对《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的立法模式给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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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市场经济发展迈出的重要步伐。但《反垄断法》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亟待补充完善。从《反垄断法》第50条入手,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四方面要素进行探究,同时比较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特色,在反垄断法宗旨的指导下对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增加企业直接责任人的连带责任;实行双倍损害赔偿制度;确立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否认间接购买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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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不久的《反垄断法》在对处于不断改革和重组的电信业的规制中,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首先,针对《反垄断法》第七条的特殊行业的适用除外规定,无论是从经济、技术理论还是国家政策的分析来看,中国电信产业已经是一个竞争性产业,因此应适用反垄断法,并遵循"一般适用,例外豁免"的原则。其次,《反垄断法》的制度规定对电信业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不同时期反垄断法规制电信业的重点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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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14):41-42
第一条为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从事下列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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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2):18-21
<正>SDPR-2023-0330004鲁市监法规字〔2023〕4号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指导工作规定(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4月2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指导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督促引导行政相对人有效控制风险、及时消除隐患、依法合规经营,依据《食品安全法》《反垄断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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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5):26-26
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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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38-41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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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102-105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目标就是对非法垄断行为者予以制裁,进而预防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受害人因非法垄断行为所受的损失进行救济。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确立了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但该规定过于粗疏,可操作性不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采用双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反垄断法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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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材料我国《反垄断法》从酝酿、制定、审议到出台,走过了20年的漫长历程。早在1987年8月原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4年反垄断法的制定首次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6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接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二审和三审,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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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经营者集中被否决的案件。具有示范性作用。该案实践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立法目的和宗旨、反垄断审查实质标准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综合地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现状,见证了我国反垄断法理论的丰富,有助于我国反垄断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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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11):33-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6号《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9月30日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部长高虎城2014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执法工作,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第三条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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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对"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禁制,属于国际通行的对纵向价格垄断中的限定最低转售价的规制,国家发改委依此对茅台五粮液等国内白酒巨头的保价行为开出反垄断罚单,符合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定,也符合世界通行做法,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作出了贡献,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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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历时十三年,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8年8月日正式实施。它与中国现实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态势相适应,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基本制度相接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