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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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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不同于建筑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2.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对于如何界定及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司法实务界及学术界存在分歧。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范围内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有利于真正行为人的发现和类似行为的预防。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住宅向高层化的发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频繁的发生,我国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面的立法空白逐渐显现出来,尽快确立高空抛物责任尤为必要。由于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多发生在建筑物中,所以本文以建筑物为例,通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了相关致害人理论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颇多争议。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被抛掷物致害责任所吸收,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和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行为的区别,明确在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方法。本文想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形态和抗辩事由,同时提出对法律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从高层建筑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行为。因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又无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特征的分析,就当前理论争议焦点进行深入研究,得出了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面的相应结论。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在侵权法中单独设立相关法条,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将建筑物全体使用人推定为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证明自己无此行为的除外。  相似文献   

6.
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救济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许多城市问题日益突显,高空抛物侵权案件频繁发生,成为城市中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大顽疾。针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事发频繁,损害性强,具体侵权人不明等特点,最新颁布的《侵权行为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试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进行分析,对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及对最新立法的认识等来探求高空抛物损害救济之社会化趋势。  相似文献   

7.
《法律与生活》2021,(4):19-20
2021年1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这起案件是中央电视台直播的民法典实施后第一案。随着庭审的推进,这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过”与“责”逐渐明晰,合议庭经过评议后当庭宣判。  相似文献   

8.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从高层建筑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行为。因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又无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介定以及分析其和相关概念的区别,结合真实案例归纳总结,就当前理论争议焦点进行研究,得出了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面的相应结论。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此案具有样本作用和警示意义。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过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通常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文明行为,难以有效保障"头顶上的安全"。  相似文献   

10.
王传征 《法制与社会》2010,(14):271-272
学界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早就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系统说明,对理论和实务中几种主要观点进行评判,得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而只是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对于找不到真正施害行为人而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情形,应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来承担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一种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对于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加害人的情况,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也不适用公平责任,而是推定全楼居民有过错,由全楼居民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相似文献   

12.
我国《侵权行为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此种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存在明显的特殊性,使得案件的处理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文章通过对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对比,在二者的异同中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进行了分析.在现有体制下,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按份责任应当更加符合立法初衰和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13.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20,(1):1-9,17
高楼抛物行为不但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公共安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对该行为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仍不完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针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强化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在确定高楼抛物责任时,需要区分高楼抛物和高楼坠物的责任;由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发生有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并不清晰,有必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作出完善。  相似文献   

14.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就一直备受争议,然而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仍然面临理论法学的质疑,以及法律适用的不确定。立法思维的局限性,致使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逐一暴露。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原则性的思路,但是该规范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而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瓶颈。本文主要围绕《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重新对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进行审视,面对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惑,拟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15.
<正>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为界,司法实践对于高空抛物刑事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高空抛物意见》)出台以后,司法机关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基本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高空抛物罪则成为司法机关处罚高空抛物行为的一般性罪名,甚至在高空抛物刑事案件领域再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适用空间。这种司法立场的转变至少带来了两个不良后果:一是高空抛物行为刑法处罚的泛化,特别是混淆了高空抛物民事、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6.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因侵权责任人难以确定而须适用过错推定这一特殊规则,从而涉及法律推定、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相似文献   

17.
吴昊 《法制与社会》2011,(25):275-276
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众说纷纭,历来是学者争议的焦点。直至《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其中第87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做出的明确规定,为该类案件的准确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第87条规定在适用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本文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入手,分析该法条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性意见,以期望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有力帮助。  相似文献   

18.
林维 《法学》2021,(3):38-47
最高法院的有关意见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理,在法益确立和责任确定等问题上都存在诸多争议,并可能导致该行为处罚的不当。《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审稿》对此作了初步回应,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将该行为由危害公共安全罪彻底转变为扰乱公共秩序罪。考虑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多样性,实务上,应当特别重视《刑法》第291条之二第2款的规定,确保高空抛物行为在发生竞合时仍应按照重罪处罚,同时也要通过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适当限缩这一轻罪的处罚范围,避免违法行为的轻罪化。  相似文献   

19.
高空抛物行为近年来频频发生,给受害者以及整个社会都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结束了“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等尴尬境况,但其法理依据仍然值得商榷。本文在总结分析前人对高空抛物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基础上,重点对高空抛物侵权归责责任与举证责任进行了一番梳理,针对现行法律,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与建议。  相似文献   

20.
敦宁 《河北法学》2023,(3):62-81
作为高空抛物罪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在具体内涵和判断标准上都较为模糊,为保障司法认定的准确性,需要从刑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深入诠释。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定位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诠释法益侵害程度的整体违法要素,对其只能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层面进行判断。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也不是其与某些实体法益的简单组合,而是“不特定人在公共空间中的人身安全”。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底限标准是行为具有“可能造成他人受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即不仅行为本身具备此种危险属性,而且也不存在可以阻断危险行为向具体危险状态或实际侵害转化的否定因素。在实践中,不能将与行为危险性无关的责任因素或人身危险性因素,也作为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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