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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既是一种职务性犯罪,也是贪利性的财产犯罪,它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破坏及其程度主要是通过对公共财产的侵害而表现出来的。因而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表现在贪污数额上,其数额大小,是衡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要依据,从而也是对贪污罪处罚的主要根据。如何正确认定贪污数额关系到贪污罪与非罪,量刑轻重,至关重要。(一)贪污共同犯罪中的贪污数额认定在单独犯贪污罪的情况下,以个人贪污数额作为处罚的基准,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刑罚的适用与单独的贪污犯罪相比要复杂得多。由于贪污罪的刑罚适用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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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数额问题,在严格把住刑法底线,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的底线犯罪暨小额贪污罪、受贿罪,坚持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基础上,结合具体犯罪情节的考量,对于一定数额以下且具备特定从宽处罚条件的贪污罪、贿赂行为给予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处遇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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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占罪及其与贪污罪之异同段南萍侵占罪是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规定的新罪名。侵占罪的规定弥补了贪污罪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局限性,使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外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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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同时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的廉政制度是其主要客体。在客观方面,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贪污罪罪与非罪、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从理论上来讲,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时,一律以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即贪污罪定罪处罚在理论上更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根据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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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历来是各国政府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中国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后,对防范与惩治此类犯罪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司法实践证明,贪污罪的量刑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不符,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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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其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从宽处罚、不适用死刑、相称、双向保护四个基本原则,在具体量刑上,应适度从宽,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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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义原则及其例外——立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刑法是责任主义刑法,责任主义原则是法治国国民自由保障之基石.但责任主义原则并非没有任何例外的教条.客观处罚条件是基于刑法以外的目的设定即控制风险的公共政策需要而设置的犯罪成立条件,是责任主义原则的例外.现代刑法体系中刑事责任基本原则与刑法例外规范共生共存的现象具有规律性.现代社会的刑法既要恪守刑事责任基本原则,以保障国民自由与安全,又要根据控制风险的需要,合目的、有节制地对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创设诸如客观处罚条件等必要的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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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犯罪往往难以认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把握住其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这一关键.对承包经营中贪污罪的认定除了在犯罪主体上严格按条件掌握以外,还应紧紧把握住财产所有权关系这个犯罪客体.从侵犯的财产所有权性质入手,分析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关系,其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因此,正确把握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对于认定承包经营中非法侵占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有着重大意义.侵犯的财产属于公共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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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贪污案件,数额是量刑的主要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的最低数额标准是5000元。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理论上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与刑法基本原则不符,也不利于严厉惩处贪污犯罪,应当进行修改完善,相应降低贪污罪的量刑数额标准。一、从行为的危害性和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分析,贪污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应相应降低贪污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作为侵财性犯罪的盗窃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了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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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新近公布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全面贯彻了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盗窃是否意味着"秘密窃取",随着犯罪情势的变化,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通说为从一重处罚,新司法解释确定为从一重从重处罚,从一重从重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单位相关人员犯非法定单位犯罪是否构成犯罪应以自然人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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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犯罪的认定及处罚方龙华,李珂近年来,单位行贿犯罪日趋严重,其犯罪方式巳由过去隐蔽、单一向公开化、多样化发展。单位行贿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必须予以严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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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应当以并合主义作为犯罪未遂认定和处罚中所应坚持的基本立场。在着手认定标准和犯罪未遂处罚依据的确定上,应坚持以形式的客观说为主、实质的客观说为辅;在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确定上,则应坚持以主观主义为主、兼顾客观主义。不可罚的不能犯是现实存在的,它不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犯罪特征,因而不是犯罪,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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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看现行刑罚制度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具有显著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事实特征.否则,不仅设定处罚措施的科学性将严重受损,而且实践中还会造成高负面效应.现行刑法典的罪刑设计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调和标准的,未能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因而在处罚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性缺陷.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性,正视这种局限性的客观存在,理性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并据此形成科学的处罚理念,不仅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现实意义,而且也有助于立法完善时制定出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特殊司法保护要求的刑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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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单罚制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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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共犯犯罪数额的认定“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了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原则,但是,《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随着1997年刑法修订而已经被废止,然而,刑法对此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各共犯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特别是对一般共犯是以得赃数额为基础,同时兼顾参与总额等来处罚,还是以共同犯罪总额定罪并适用刑法条款,然后在处罚时考虑其他情节,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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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基本准绳是法律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是依附于立法的,因此,对法律条款的研究,是司法适用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本文拟就贪污罪立法模式作一番研究,并结合实践,就贪污罪的具体司法认定提一些粗浅看法。 一、贪污罪立法模式及其构成 现行刑法为突出对贪污犯罪的惩治,将贪污罪从侵犯财产罪中剥离出来,设专章规定贪污贿赂罪。应当说,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基本条款即为该章中的第382条、第383条。但是,由于贪污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及复杂性,刑法在贪污罪基本条款之外,还规定了一些补充性、提示性或照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