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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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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盗掘古墓葬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盗掘古墓葬罪李本,李丽英我国是文明古国,文物、古迹特别是保存在地下的文物极多,客观上容易遭到侵害和破坏,然而更直接的原因在于,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断发生大规模盗掘的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事件。许多盗掘现场尸骨狼藉,文物碎片随处可见,有些地区古墓葬已被盗...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文物保护法》关于“私自挖掘古文化古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对刑法作出的补充。由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一个新确立的罪名,《补充规定》亦未对其作出具体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对本罪的理解有一些分歧,在案件处理上也容易发生争议。下面,笔者拟就本罪及有关问题作简要论述。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构成1、从《补充规定》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3.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反映古人类生活的重要文化遗址,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该类犯罪特点,办案中需注重把握以下方面。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特点一是盗掘地点多位于于村落、田地,事后易被回填,盗掘现场的有效证据易丢失。  相似文献   

4.
自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后,由于尚无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对审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问题有不同的理解。本文试就审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件的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朱锡广 《法制与社会》2012,(14):295-296
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成功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13种犯罪的死刑罪名,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次飞跃和一大壮举.  相似文献   

6.
国家保护文物及文化遗址受国家法律保护,这本是众所周知的道理,可偏偏就有这么一些人,胆大妄为,置国法于不顾,不惜以身试法,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痛悔莫及!近日,兴业县龙安镇的10名村民就因为非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内的铁渣卖钱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7.
<正> 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具体问题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1987年32号文),笔者认为,有些内容值得商榷。该文件共作了七条解释,其中四条都是有关盗掘文物案的定性问题。如第二条中:“私自挖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以盗窃罪论  相似文献   

8.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相似文献   

9.
利子平  樊宏涛 《河北法学》2005,23(11):38-40
针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我国《刑法》增设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本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本罪与同一条文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本罪所指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持卡人的合法利益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其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息资料;正确认定本罪必须明确其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实践中,常因分不清盗窃公文罪与相关的一些罪的界限而出现了错案。一、盗窃公文罪同间谍罪的界限。盔窃公文罪,是指利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的行为。间谍罪是指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以及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行为。从两个罪的概念可以看出,盗窃公文罪只同为敌人窃取情报为表现形式的间谍罪相关。因此,这里只谈盗窃公文罪同以为敌人窃取情报为表现形式的间谍罪的界限。这两个罪的区别是:盗窃公文罪的目的是将公文占有,不具有反革命目的,间谍罪具有反革命目的;盗窃公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间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政权的安全。  相似文献   

11.
古遗址是具有普遍价值的自然文化资源。目前,我国政府对古遗址的管理已初步建立了大遗址保护规划体系,这是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要进展。然而,保护古遗址只靠政府是不够的,如何调动整个社会共同管理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12.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例,该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既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罪,也有别于绑架罪、抢劫罪。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应该采用单一行为说,该罪的共同犯罪形态有不同表现形式。区分此罪与绑架罪、抢劫罪时应紧扣债务的性质和行为目的,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该罪与其他罪行的转化、竞合情形。  相似文献   

13.
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观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明儒 《时代法学》2003,1(2):47-51
1997年刑法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修订影响了对该罪内涵意义的理解 ,特别是需要重新考察其客观要件。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既侵犯了公司、企业经营活动的公正竞争交易秩序 ,又侵犯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松建 《河北法学》2004,22(7):39-42
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本罪客观方面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争议较大,如枉法的具体含义、枉法行为的对象、故重故轻追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为本罪所必备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本罪的正确认定,需要作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5.
高珊琦 《法律科学》2006,24(6):137-142
吸毒者涉毒案件在毒品犯罪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定性与处罚为司法实践所重点关注,其间,既涉及罪与非罪之界定,也涉及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当具体分析认定:吸毒者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者持有毒品的,应根据其持有毒品的目的、数量,结合证据使用规则,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非罪定性处理;对吸毒者已经吸食、注射之毒品不得再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之中。  相似文献   

16.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和“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只能是不作为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是司法人员的责令。行为人受到责令时 ,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 ,不能视为自首。行为人的本罪被定罪判刑后 ,又查明其以本罪判处刑罚之涉案财产为贪污、受贿所得 ,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构成本罪共犯。为弥补本罪之立法缺陷 ,应直接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岳小花 《河北法学》2020,38(1):165-182
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与人文遗迹”与“自然与文化遗产”、“文物”以及“自然与文化景观”等在内涵与外延上有所不同。我国现行环境法、文物与遗产保护法体系中的相关规范虽然数量庞大,但在体系化、调整范围、保护理念与功能定位、内容的完备性与可操作性以及时效性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正在制定中的《国家公园法》对于调整和规范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有积极意义,但存在诸多客观局限。建议我国将来除完善现行立法外,整合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的基本价值理念,适时出台专门性立法,明确将保护优先、科学保护、预防原则、公众参与作为基本原则,并规定调查登记和监测、经营与收益权分配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相似文献   

18.
杨兴培 《北方法学》2013,7(5):150-160
制作好判词是中国古代为官执政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古代的判词发展,不但与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朝代更替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还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有着密切的联系。判词要进行规范评价、旁征博引,就有一个引经据典的叙事说理过程,从而使判词具有强大的穿透力和不可违拗的说服力。古代判词的价值评价往往通过文情并茂的文学表现形式加以展现出来。对古代优秀判词加以批判地继承和转化,从而将今天的裁判文书写得更加完美,也会有利于今天的法治文化建设。  相似文献   

19.
网络共同犯罪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守芬  丁鹏 《法律科学》2005,23(5):98-106
网络共同犯罪是以网络为空间背景或者侵犯对象的特殊犯罪形态,与传统共同犯罪有着显著的区别。在网络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一般通过网络形成,体现出不确定性和隐密性的特点;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必须依赖于网络完成,包含了很强的技术色彩。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和技术性特征也使共同犯罪人中的正犯、帮助犯、教唆犯的行为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  相似文献   

20.
论三角诈骗   总被引:42,自引:0,他引:42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4,26(2):93-106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如果被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即属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既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是否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于利用他人的债权凭证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当正确区分三角诈骗(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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