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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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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诈骗罪客体新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用卡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这一观点在理论上的认识是共同的,只是对具体的构成尚存在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的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①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银行金融管理制度和商业经营管理制度;②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  相似文献   

2.
论信用卡诈骗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具有法定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认定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以超过透支限额一定倍数为宜,对恶意透支、盗窃信用卡、使用变造的信用卡、使用涂改的信用卡等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定性,并作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3.
诈骗罪的构成特点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关系。公私财产所有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集体或个人对其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刑法所指的财产所有权,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指人对  相似文献   

4.
票据诈编罪客体及客观方面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票据诈骗罪的客体对于票据诈骗罪的客体 ,概括起来 ,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 ,不但侵犯了国家、单位或个人的财产利益 ,最主要的是侵犯了票据管理制度并由此破坏了金融秩序。① 第二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三种 ,票据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 ,既包括有物质性客体 ,也有非物质性客体。由于我国票据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目的是为了依法规范票据行为 ,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 ,票据诈骗犯罪行为一方面严重地侵犯了票据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此为物质性客体 ) …  相似文献   

5.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依合同诈骗罪条款无罪或罪轻,依诈骗罪条款有罪或罪重的悖论。  相似文献   

6.
王楠 《法制与社会》2013,(31):77-77,81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对信用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违反,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是对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系统具有危害性,尤其是信用卡管理系统所造成的破坏,同时也危害银行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具有危害性.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本文以孙某信用卡诈骗案为例,简要解析了信用卡诈骗罪,是以案说法.  相似文献   

7.
杨林 《法制与社会》2011,(28):104-105
我国传统理论认为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在所有人与占有人不一致时,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应因占有是否合法而不同。与客体密切联系的是犯罪对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对公私财物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应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本文对免除债务、有偿服务(或劳务)这两种特殊的犯罪对象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8.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欺诈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与诈骗罪相比较,合同诈骗罪除了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从而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  相似文献   

9.
张雷 《天津检察》2008,(3):26-26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服务等:使用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行为人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钱财或服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上述行为中“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一种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10.
ATM机内的现金由银行事实上占有,信用卡持卡人在法律上占有信用卡记载的现金,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不能依照德国、日本刑法有关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的规定,解释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机器不能被骗;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此外,我国刑法没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11.
论信用证诈骗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用证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在实施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时,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仅是一种选择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195条规定的四种方式。信用证诈骗罪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应当区分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盗窃他人信用证后又加以使用、利用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贷款”的行为应按本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作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有关规定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利用信用证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境外公司、企业针对我国的银行或者公司所实施的信用证诈骗行为 ,视为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 ,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主观方面 ,本罪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 ,且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 195条规定的 4种情形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13.
机器不能被骗不妨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将<刑法>第196条中的"冒用"、"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限制解释为仅指对自然人使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信用卡诈骗罪并非诈骗罪的特殊类型;用信用卡(包含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是通过银行的电子营业员交付而取得现金的,不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属于信用卡诈骗;此外,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14.
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传统理论认为金融管理秩序是其主要客体,但本文认为,我们需要打破传统“国家本位”的刑事法律理念,一改以往将“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犯罪主要客体的格局,以新的法律理念为指导,将集资诈骗罪定位在对财产权的重视保护上,体现“以人为本”司法境界.  相似文献   

15.
张青辉 《法制与社会》2011,(25):109-110
刑法分则是以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根据进行分类的,从广义上来讲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刑法分则却将其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主要原因是其扰乱了市场秩序。其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主要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属于诈骗型犯罪,从理论上来讲二者是有所区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明确区分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尤其是以合同进行诈骗的普通犯罪极易与合同诈骗罪相混淆,本文有感于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从刑法相关基础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情况加以剖析,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盗窃、诈骗、抢夺几种犯罪,均属侵犯财产罪。即行为人故意违法地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公共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据为已有。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滥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自己的信任,使用欺骗手段,以公开“合法”的形式将财物骗归己有的行为;抢夺罪的基本特征是犯罪分子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  相似文献   

17.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近年来 ,信用卡诈骗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包含借记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 ,不包括伪卡或废卡 ;对拾得信用卡并获取密码而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吞行为的定性 ,应依照刑法规定综合加以考虑 ,按不同情况分别定罪  相似文献   

18.
[案情]陈某、付某、冯某三人预谋在火车站附近进行诈骗。2012年3月10日。付某和冯某见胡某急于购买火车票,便谎称自己有亲戚可以帮忙。胡某信以为真,跟随付某两人找到陈某。陈某答应帮忙,以需要使用胡某银行卡支付2元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趁机骗得胡某银行卡密码。后陈某又以带领胡某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让胡某将行李箱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由付某两人保管,付某和冯某趁机携胡某行李箱逃窜。陈某之后也借机脱身。陈某三人利用密码将胡某银行卡内的2万元取出,连同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价值1万余元)平分。对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同一诈骗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又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是一个有机整体.对被害人而言.其不但损失了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又损失了银行卡内的2万元现金,将上述行为统一定性为诈骗罪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虽相互交织,却触犯了不同罪名,应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速解]本文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一、从主观故意上从主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的诈骗标的既包括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又包括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从客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虚构能帮助被害人上车,但需使用银行卡办上车手续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既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又主动将其行李箱交付给付某和冯某暂时看管,从而使陈某等三人骗得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和财物。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害人银行卡内没有现金或陈某等三人不再使用该银行卡,那么,陈某等三人所骗取的只有被害人行李箱内的财物,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只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随后,陈某等三人又使用骗得的银行卡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在ATM机上取出了卡内的2万元现金。该行为又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述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相互交织,又互相独立,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9.
本文认为新刑法第 1 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第一款将“恶意透支”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都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不妥 ,应单设“恶意透支罪” ;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论处 ,违反了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应按重罪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另外 ,应增加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20.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卡,是银行或有关机构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和收入稳定的个人,便利其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破坏金融秩序,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主要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等问题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认定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不知是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或者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过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本罪。正确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关键,是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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