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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工友》2009,(7):1-1
湖北竹山县楼台乡官坪村农民工王荣高,因赴山西打工致伤,已经获得工伤赔偿。他想到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了“意外伤害险”,便找出投保单,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保险公司答复:“煤老板已经赔给你了,这属于免责范围。”这位农民工一头雾水:这意外伤害险不是白投了?  相似文献   

2.
谭立独 《工友》2009,(7):4-6
近年来,诸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等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待遇后,另行起诉致害之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或者在获取了致害人的赔偿后,另行起诉要求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中并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甚至没有统一的认识,裁决结果亦有较大差距。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一、已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不能再获得民事赔偿;二、已经获得民事赔偿的,不能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三、已经获得民事赔偿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  相似文献   

3.
随着各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对于工伤事故人身伤害出现了多元的赔偿或补偿机制。我国现阶段处理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建议借鉴多数国家所采用的补充模式。工伤保险与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不存在重复给付问题。处理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机动车责任保险、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竞合关系时,要避免重复给付。  相似文献   

4.
2008年5月26日,云南省建设厅出台了《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8年6月1日以后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按以下标准执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由人民币12万元调整至人民币1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人民币1  相似文献   

5.
聚焦云南     
《时代风采》2014,(6):22-23
从日前召开的全省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经验交流会暨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会上获悉,不久前,在腾冲县猴桥镇发生的恶陆呛击事件中,6名受害人有5人投保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险,获得赔付13.5万元;禄劝县“1·15”交通事故中,有2人投保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险.  相似文献   

6.
潘玲先 《时代风采》2008,(23):28-29
2008年5月26日,云南省建设厅出台了《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8年6月1日以后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按以下标准执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由人民币12万元调整至人民币1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人民币1万元调整至人民币3万元;  相似文献   

7.
白建军 《工友》2007,(4):55-55
案情简介:2005年10月,杜先生经介绍从事武汉某物资公司锻件厂司炉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杜先生月工资700元,包吃住。在杜先生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后,向某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物资公司缴纳,受益人为杜先生。  相似文献   

8.
新疆喀什地区工会通过为劳模赠送意外伤害保险,使工会为劳模办实事多了一项新内容。喀什地区工会在自治区总工会的支持下,通过一家保险公司的支持,量近为全地区130名全国,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人赠送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县两级工会的  相似文献   

9.
工伤保险立法完善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伤保险制度及其相关立法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 ,但还未臻完善 ,诸如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工伤赔偿责任、“过劳死”与工伤的关系等还存在许多问题 ,工伤保险现存制度设计中存在缺陷 ,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10.
《时代风采》2008,(19):35-35
新疆喀什地区工会通过为劳模赠送意外伤害保险,使工会为劳模办实事多了一项新内容。喀什地区工会在自治区总工会的支持下,通过一家保险公司的支持,最近为全地区130名全国、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人赠送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县两级工会的领导还亲自走家串户,将保险单送到每位劳模手中,  相似文献   

11.
《工友》2008,(12):34-3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简单明了的规定在纷繁复杂的现实中仍然遇到了一系列的追问:“上下班途中该如何界定?是否对上下班的时间及路线有要求?尤其是在有实际侵权人的情形下,工伤职工得到工伤赔付后,主张民事赔偿能否得到支持?这已成为人们更为关注的问题。请看——  相似文献   

12.
工作在三百六十行的劳动者,难免遭遇形形色色的特殊意外伤害。由于伤害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一些特别伤害之工伤认定难免出现分歧与争议。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无论意外伤害如何特殊,法律同样是鞭长可及!一、不能以雇用关系拒绝认定工伤案例:有大货车司机驾驶证的乡下农民于某(男,46岁)被市郊个体运输业者闫某雇用为司机。双方口头约定:于某为大货车司机兼装卸工工作,每月工钱为3000元至3500元,出差食宿等费用另行计算;运输淡季遇到临时无运输活时,于某可到闫某处等候任务,也可在家中等待电话通知。  相似文献   

13.
赵国民 《工友》2007,(3):37-39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负伤,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但是,如果劳动者是因第三者伤害而受伤(最典型的是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又该如何处理?请看——  相似文献   

14.
孟亚生 《工友》2010,(8):17-19
值班途中遭同事雇凶所杀,在常人看来,是因工遇害,应算工伤,但法院认为,因为是在值班途中而不是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于是判决不是工伤。法院的这份判决是忠实履行法律规定,还是违背了我国工伤保护的立法精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却不能认定为工伤,是否有失公正?  相似文献   

15.
问:我所在的村子比较封闭,村民多年有不少外出打工的。退伍兵小黄,回到村里后,一直张罗带农民走出去,多几条致富的路。去年小黄带着老赵等几位农民进了城,经一中介所介绍被一派遣公司录用。录用后他们被分配到一建筑工地干泥工。一次老赵受工长的指派在清理工地楼下的杂物时,被楼上掉下的重物砸伤。老赵因此住院,在伤害赔偿上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建筑公司开始扯皮,用人单位以老赵是在用工单位的建筑工地劳动受伤,用工单位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则以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应当给赵某上工伤保险,应上没上派遣公司应当对赵某的伤害赔偿负责。小黄受老赵的委托正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   

16.
互动信箱     
《时代风采》2014,(12):32-32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吗?案例:去年年底,我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我丧失劳动能力。我受伤后,公司为我申报了工伤并得到了社保部门的认定。在伤残鉴定作出后,肇事车主赔偿了我21万元。我认为,这些钱不足以弥补我的损失,遂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公司认为,我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无权再要求工伤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17.
《中国工运》2014,(5):58-59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相似文献   

18.
鲁昌华  华勇 《工友》2009,(9):50-50
从8月份开始,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一线建筑工人买保险,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万元。  相似文献   

19.
宗晓虹 《工友》2011,(11):38-39
工伤,顾名思义,指所受伤害因工作而起或者与从事的工作有关,又称职业伤害。具体什么情形下所受到的伤害才是工伤(即工伤的定性)、伤残级别的评定及根据具体的级别如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等,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有着严格而又细致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工友》2012,(10):25-25
《工友》编辑部: 2012年5月,我女儿被个体工商户李某聘请为业务员时,李某为我女儿办理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经我女儿书面同意,指定李某为受益人。两个月后,我女儿在店内值晚班时,因供电线路老化引发火灾而被严重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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