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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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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最初分别是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所构建的罪刑关系理论。两派对犯罪和刑罚的理解是一元的,所构建的罪刑关系也是一元的。随着两派观点的逐步融合,对犯罪和刑罚的理解逐渐由一元走向二元,这也导致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由一元向二元演变。作为二元的罪刑关系理论,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都追求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适应。罪刑均衡要求犯罪与刑罚保持对等性,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应该遵循,因而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个别化不仅要求刑罚与罪行,而且要与犯罪人的人身特征相适应,是处理具体刑事案件的要求,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就二者关系而言,罪刑均衡是刑罚个别化的上位原则,刑罚个别化是罪刑均衡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2.
刑法理论界关于刑罚个别化的定位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主要有几种观点:"肯定论"、"否定论"、"并行论"及"包容论".从实际出发,应持"并合论"的观点:即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统一起来,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础,刑罚个别化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罚阶段的具体体现;刑罚个别化又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完全取代刑罚个别化.  相似文献   

3.
刑罚目的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层面刑罚的正确适用,即量刑均衡的实现。量刑均衡是建立在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审判机关在适用相同刑事法律的背景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类似的犯罪案件,作相当的刑罚裁量,对同等犯罪科处同等刑罚,对类似的事件作出相同的裁判,以保持刑罚稳定和罪刑相适应。但刑事司法裁判中量刑失衡问题颇为突出,危害到了刑罚正义的实现和社会公众对法律应有的信仰和敬畏,妨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从立法、司法层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量刑失衡问题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实现量刑的均衡。  相似文献   

4.
本文认为,新《刑法》第5条所规定的不是简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是以刑事责任为纽带,把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有机结合起来,使刑罚的运用既注重犯罪行为又兼顾犯罪人,使刑法做到公正与功利,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5.
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常认为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不科学而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争执发端于如何处置刑罚个别化问题。如何处置刑罚个别化又涉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形成和刑罚个别化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两个问题。弄清后两个问题便可得到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争执的答案。  相似文献   

6.
试论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探究刑罚惩罚犯罪目的的价值、刑法学界否认刑罚惩罚犯罪目的的原因以及我国刑罚惩罚目的的历史根源和伦理基础。刑罚惩罚目的是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刑罚目的应以通过刑罚惩罚犯罪,伸张社会正义作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7.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客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罪刑对称和主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演变而来的。这一原则要求在规定和裁量刑罚时 ,既要注重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 ,又要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中的“罪行”应当是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事实 ,而“刑事责任”则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前后表现出来的、决定其人身危险性的一系列主观情况。要在司法中贯彻这一原则 ,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 ,新《刑法》第 5条所规定的不是简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而是以刑事责任为纽带 ,把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有机结合起来 ,使刑罚的运用既注重犯罪行为又兼顾犯罪人 ,使刑法做到了公正与功利、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罪刑法定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是现代刑法两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遵循的是严格规则主义,而刑罚个别化原则则要求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两大原则本质上是相互对立的。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两大原则逐渐走向折衷调和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罪刑法定原则吸收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合理因素,由绝对走向相对,而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在罪刑法定框架内的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是现代刑法两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遵循的是严格规则主义,而刑罚个别化原则则要求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两大原则本质上是相互对立的。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两大原则逐渐走向折衷调和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罪刑法定原则吸收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合理因素,由绝对走向相对,而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在罪刑法定框架内的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11.
马克思虽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刑罚理论体系,但他对罪刑均衡的论述时至今日仍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与时俱进的态度系统地学习和研究马克思罪刑均衡观,对于我们审视、评价和完善现行刑罚的功能及作用,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刑罚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2.
被害人同意行为量刑上的意义是指被害人的同意行为虽不阻却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对于牵涉到公共利益的个人权益,被害人无权自由处分。经被害人同意而杀人的,对行为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体应充分考量行为的动机、被害人同意的原因、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帮助自杀的。对精神帮助者一般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物质帮助者视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以犯罪论处。经被害人同意造成严重伤害的。如为避免被害人更大危险的,被害人同意行为应当认定有效。同意被拐卖的,被害人同意行为不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但可作为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3.
死刑存与废是刑法学界争议不休的问题。本文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刑罚的目的是在保护犯罪人在内的全部公民基本人权,刑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社会上具有中间状态的一般潜在犯罪人和理智型的罪犯。死刑废除与存在的根据就只能是根据刑罚的适用对象的特点,决定了死刑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废除,但现阶段中国还不能废除。  相似文献   

14.
对“无刑”的追求,法家主张“以刑去刑”的政策,而儒家主张“以德去刑”的政策。“以刑去刑”的政策最终导致重刑主义,而“以德去刑”的政策却具有轻刑的趋势。历史证明,“以刑去刑”的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后被“以德去刑”的政策所取代。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应当借鉴“刑期于无刑”刑事政策的经验。  相似文献   

15.
我国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国家之一。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途径就是限制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范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年龄应否有一个合理的上限这一问题却较少涉及。我们将从历史和刑法这两个视角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审视并认为我国刑法中应当合理设定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年龄上限 ,从而通过对适用死刑主体上的限制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我们认为 ,这也是我国限制死刑适用比较理性的选择之一。  相似文献   

16.
死刑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刑罚制度,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近200多年来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目前在我国彻底废除死刑尚不可行,但部分废止死刑是可能的。本文从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的角度对我国死刑的保留、死刑的废除提出了个人的观点。经过剖析我国现有死刑的立法和适用情况,建议在刑罚问题上,应当更新观念,及时废止不必要的死刑设立,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应当引导社会朝着更文明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7.
集资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唯一保留死刑的一个罪名,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是否应当适用死刑仍存在很大争议。从刑法的价值、我国的现实和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来看,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轻缓化的潮流,我国应当取消该罪的死刑,并对集资诈骗的刑罚配置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罚金刑是一种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刑罚方法,它在预防和惩罚经济型、财产型犯罪方面有着自由刑和生命刑所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因此,应当调整罚金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位置,将它从附加刑的地位上升到主刑的位置,并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刑法解释的对象不宜是刑法规范、刑法规定、事实与规范等,而应是罪责刑关系。刑法解释的目标不宜是主客观立场之争等,而应是罪责刑均衡及其实现。刑法解释的对象与目标应一脉相承,罪责刑关系及罪责刑均衡的有效沟通从刑法学体系上更好地实现了解释结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有机合一。  相似文献   

20.
在抗制犯罪这种反社会的行为时,刑法的机能决不是无限的。刑事处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处理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即不得已的范围内适用。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体现了一种“慎刑”思想,已成为近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而其确立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根基。在我国,树立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观念,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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