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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上市公司退市的定义及上市公司退市产生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出发,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制度及实施现状介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有关文件位阶较低,行政干预过度,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没有得到体现;最后,作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退市制度立法建议:完善立法体系,弱化行政干预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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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分析并发现在主动退市、转市和退市数量标准方面存在不足,建议对主动退市制度增加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规定,结合主动退市引入转市制度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平台,增加退市标准——数量方面的规定以甄别优质公司、杜绝炒"壳"现象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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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是一个全新的市场,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建立健全直接退市制度不涉及对现有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有条件先行先试,从而探索建立健全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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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死亡?--公司退市监管政策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公司退市监管无论在监管理念还是制度构造方面均存在问题 ,采行主体主义监管思维 ,动辄吊照的退市监管方式损害了公司的基本人权 ,背离了企业维持原则 ,是一种社会成本高昂的选择。市场退出应更多体现公司自治 ,退市监管权的设置应保持一定节制。现行立法和监管机关对企业强制退市关注过多 ,自愿退市关注不够。公司退市监管政策应当坚持企业维持原则 ,改采行为主义模式 ,在具体制度构造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 :限制行政主体关闭公司的权力、慎用退市处罚、取消“登记证一本主义”。同时 ,应重新配置监管权力 ,将部分监管权转移到法院 ,并重整退市程序 ,降低退市成本、采行营业执照托管制和依职权注销登记制、区别企业类型和规模设置退市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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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券市场属于后起的证券市场,虽然近十年来发展较快,但与西方老牌金融强国经数个世纪累积发展的成熟证券市场相比,仍有相当差距。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企业上市制度的重要一环,在经过长期的市场实践后,其退市标准已经相当完善。因此通过对国外成熟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分析比较,可为改进我国上市融资企业退市标准提供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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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有关退市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存在着退市标准模糊、退市程序不够全面和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 ,提出了重构我国退市制度的对策 ,包括明确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确立退市标准的指导思想、完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 ,建立多层次的退市体系和对中小股东加强保护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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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退市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7,(12)
商业银行退市对于增强金融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调整金融业结构具有积极作用。但银行破产有两个例外:一是银行"太大不能倒";二是银行倒闭可能造成系统性危机,危及金融业的稳定。各国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方式较多,但处置程序大体是一致的,即开始尽力拯救,拯救无效的情况下再考虑退出。我国应改变金融机构"隐性的行政性安全保护网"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商业银行退市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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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是各成熟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退市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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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相关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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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5年8月成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参与大量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公司有序退市,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立法对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尤其是在债权人会议中的特殊地位及权利义务缺乏具体规定,使其在履行职责方面遇到一些困难。本文介绍了保护基金公司成立的特殊背景、性质及其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破产中的现实作用,结合证券公司破产的实践,研究保护基金公司参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的主要问题,考察境外类似机构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的特殊作用和经验,分析保护基金公司在债权人会议中的作用,并提出制定《证劵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的建议,以完善证劵公司破产的若干具体制度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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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作为一个直接融资的场所,其关键在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信心。资产证券化作为直接融资的手段之一,同样必须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中心,而投资者利益的保障,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设计才得以实现的。在以特定目的公司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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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引入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启动退市机制。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成熟,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并对照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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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实施,标志着酝酿多日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推出,改变了我国A股市场原有的"有进无出"的格局,也将对主板市场推出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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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何问题?建立企业破产制度其深层次的根本原因也就是保护投资者的有限责任的限度。在这个本位意识的惯性思维下,在企业投资者与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博弈过程中,我们应该更理性的思考更多的价值评判应当倾向于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因为,既然企业破产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根据目前企业多是实际控制在投资者手中的实际情况,因为更多的关于企业的信息同样控制在投资者手中造成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投资者可能有意或者无意的利用企业破产制度逃避责任,更多的情形则可能是借着企业破产的幌子,利用目前各项制度不健全的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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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板市场没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在湘财证券主办的“中国西部企业融资实务高级研讨会”上强调,创业板市场的推出需要一系列先决条件,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他强调,要加强监管水平,强制信息披露,通过法律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的信心是创业板市场发展和成功的关键因素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开创创业板市场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主板市场以外的融资渠道是切实可行的。然而,并非创业板市场都必定成功。市场的成功有赖很多因素.其中树立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的信心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