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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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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事主体资格的判定对于商事法律关系的建构和商事特别法律的适用意义重大,但我国关于商事主体的理论认知和立法现状却难以有效解决现实中缤纷复杂的商事主体资格判断问题.各国商事立法关于商事主体的判定标准的规定不一而足,但对于以商事行为能力为表征的理性的判定是制度构造的核心.理性判定的方式包括法律判定和事实判定.我国未来的商事主体立法应当按照是否存在有限责任为标准分别采用法律判定和事实判定的方式.  相似文献   

2.
顾安祥  钟娟 《行政与法》2005,(10):87-89
民事主体制度的演进是一个从一元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复杂历程。自然人基于人道主义观念、人权运动的发展、通过不懈地斗争成为民事主体;组织体因实体性契机、特定功能契机、立法政策契机共同作用被赋予私法人格。未来的民事主体制度在信息化与高科技地推动下,实现了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必定是一个开放、多元的系统。  相似文献   

3.
人格最初是罗马法上关于身份的概念,其演变和发展一直是民法界的重要问题。罗马法中人格即身份,要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身份、市民身份和家族身份。法国民法典则把自然法和理性联系起来,以伦理为基础实现了生物人向法律人的转变。德国民法典以权利能力取代人格,最终实现了人格取得的主体地位由不平等到形式平等。但由此导致了人的权利能力的差别,从而陷入否定人格平等性的悖论,对于权利能力制度的缺陷,则应借鉴罗马法中关于人格的合理内容,设立平等的主体制度以说明人格概念独立对民事主体制度重构的价值。  相似文献   

4.
在营业行为普遍化和民事活动泛商化、民事主体转型为商事主体十分便捷的当代社会,如何应对商事主体已成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商事主体立法的最优选择应是民法总则一般规定与商事主体单行法特别规定相结合的体例模式,即民法总则通过引入营业概念,确认营业自由原则,以一般性营业条款作领引、统摄,由商事主体特别法负责具体化、精细化。如此,则可形成既有法理内在逻辑、又具类型活泼多样的庞大商事主体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5.
商事主体发展到今天,其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形式上的主体,到实质上的法律主体,现代商事主体已经具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现代商事主体的独立性是以现代商法的基本规则为基础的,传统民法理念已经无法适应和解释商事主体的这种变化了。本文通过阐述商事主体的演变过程细分出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最后,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我国商法的现实任务与历史使命进行一番展望。  相似文献   

6.
商事主体注销是市场监管部门准许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一项监管制度.随着“宽进严管”商事登记制度的推行,准入主体数量明显增多,对于“进而速退”型的特定类主体设定简易注销制度是提升商事监管效率的理性选择.简易注销制度已从地方实践证成成为全国统一推行的制度样本,它与一般注销制度一起共同构成商事主体注销制度体系.与一般注销制度相比较,简易注销制度在适用条件、运作程序、纠偏改错举措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成为我国退市制度的新实践.简易注销制度是新生事物,需要在政策环境、法律制度上给予其有效的促进与规范.  相似文献   

7.
在民法典编纂中,民事主体的类型选择应着重考虑主体立法与行为立法的分工、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选择、主体立法的开放性及民事基本法与商事单行法的协调等问题,并按照独立性、经济性、意思能力及内部决策机制等主体适格性标准科学选取主体类型.基于此种标准,法人、合伙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应在民法典编纂中取消.民法典应采取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统一协调立法的策略,针对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共性特征加以规定,有关商事主体的组织与行为的特别规则及技术性特征应更多地体现在商事特别法之中.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万一  乔枫 《法学家》2006,8(2):86-92
近代民事主体结构立基于抽象人格理论之上,以市场交易主体论为基础的团体人格观抑制了多样化的社会团体的发展,非营利组织的蓬勃发展昭示着传统的团体人格观应当加以修正,法人登记制度的改革及有限度地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必要的.同时,农村集体组织及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也应当加以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民事主体结构的发展历程的角度,指出民事主体结构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吸纳新型主体的结构。而我国现行立法仍然坚持传统的二元论,导致了民事主体结构的相对封闭。文中认为我国应从独立人格(财产性人格和人身性人格)和法律承认两方面加以改进,以构建真正开放的民事主体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10.
由于自然人固有的权利能力以其伦理属性为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则以其心智水平为基础,所以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本身便蕴涵着成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业经营括动的能力.自然人的"商事能力"无需商业登记来确认或者拟制,将商业登记作为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正当性的基础,其理由不能成立.自然人的商业自由源自于其固有的民事能力以及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且贯穿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法人企业,构成了现代商法中商事主体制度与商业登记制度的基础.以"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为指导思想的商业登记制度,必将在湮没商业自由的同时,导向由准则主义向核准主义的异化.  相似文献   

11.
赵俊劳 《河北法学》2011,29(5):108-114
传统民法以人为中心,而人又是一个多样性的存在,因此,围绕在人的何种性质上确立人的人格问题,以康德哲学中的二元论为方法,对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做出双重区分,主张只有在超越经验的人的积极的本质要素———理性和意志自由能力中,才能为自然人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寻找到伦理根据;也只有对自然人人格要素坚持二元区分,作为人的经验具体的"不自由的自然"的身体诸要素,依其性质才能成为权利的客体,人格权制度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2.
沈贵明 《法学》2012,(12):111-118
公司法是规范基本商事主体的主要法律。公司立法对基本商事主体规范的方式不同,反映了不同的公司法理念,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商事主体体系的构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此分别采用了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离式立法模式,前者充满"责任形式"和"社团性"核心特征,后者凸显"独立人格"和"财产运作方式"核心理念。我国公司立法模式别具一格,尚存淡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不同的核心特质之缺憾。为完善基本商事主体的规范,我国公司立法应当坚持分离式立法模式,重新审视公司运作的法理基础,突出不同种类公司的核心特征,注重疏通不同种类的公司之间及其与合伙企业之间转换的法律路径。  相似文献   

13.
主体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度,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面对急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已经难以支撑和维持.事实上,非法人团体已经大量出现,直接或者间接的成为了民事主体.本文从民事主体制度的理论和我国立法现状出发,结合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制定的民法典草案,探讨了非法人团体在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4.
法律人格与伦理的关系状态反映了法律对人的态度。人格属性历经古代罗马法、近代欧陆民法以及现代社会化民法的发展过程,分别表现为"反伦理化、泛伦理化、去伦理化"倾向。人格概念的伦理价值判断功能应该让位于它的法律技术功能。通过承继并改造罗马法人格制度建立现代民事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15.
传统的民法理论在侵权法领域没有区分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但是,商事主体具有营利性这个特点,这与民事主体在性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针对商事主体的侵权侵权责任和针对民事主体的侵权侵权责任,无论是在侵权的客体、侵权的影响还是在侵权的赔偿中都有很大的区别,如果仅仅以现有的侵权理论来保护被侵权的商事主体的话,则将无法达到对这些商事主体保护的目的,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协调和稳定。因此,区分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在侵权法领域的法律适用,将“商事侵权责任”的概念从侵权责任中独立出来,对于保护商事交易和商事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高宏生 《河北法学》2004,22(7):24-26
市民社会的有序存在是与作为主体存在的人格体直接相关联的,因此,民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市民社会有序存在的根本前提。科学技术(尤其是生殖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民法中的主体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在民事主体制度中,既定的基本假设无法解释,而需要新的假设作为理论前提来进行解释。从高新技术所造成的冲击入手,通过深入思考民法中的主体性问题,就民事主体制度应如何适应高科技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7.
中国近代商法有关妻子商事能力立法系移植同时代西方成文商法,与民事主体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以及民商事习惯相衔接,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从倡导营业自由、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业发展的角度,对于当时的中国社会,都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妻子商事能力立法,并不损害民商法律规则体系和制度价值,不能将妻子商事能力立法视作“封建糟粕”,绝对否定之。  相似文献   

18.
商主体若干基本问题研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主体的立法有三种立法例 ,但判定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行为 ;我国应恢复使用商人这一称谓。商自然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 ,在我国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非法人乡村集体企业 ;对于商自然人暂不宜实行破产制度。商事合伙即形成企业的合伙 ,不形成企业的合伙包括不形成组织体的合伙以及合伙型律师事务所、合伙型会计师事业所、合伙型建筑师事务所不属于商事合伙。商法人即企业法人 ,主要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应当改组为公司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的亲子关系立法完善,既要以本土立法经验和文化传承为基础,又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改革成果。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向大陆法系靠拢的历史表明,亲子关系立法从体例结构到制度构造的完善,确有以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立法改革为镜鉴之必要。20世纪以来,法、德两国通过对子女在家庭中独立人格和主体地位的确认,实现了亲子法从"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的转变,凸显了平等与非歧视这一当代亲子关系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亲子关系的立法完善,在体例上需改变目前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三分天下"的局面;在内容上,急需建立亲子关系确认这一基础性制度,还需引入父母照顾权、未成年子女家庭权概念,并予以详细列举。  相似文献   

20.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有限分离论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启平 《现代法学》2007,29(5):143-152
对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我国现今学界主流持有限分离论。此论是对现行法律的误读及对两主体关系应然与实然的混淆。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主体制度上的失衡,已成为两法共同有效地实现保障权利、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民事诉讼目的的巨大障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的"三元"民事主体结构,应成为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民事主体结构构建的基本结构。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应当是内涵有别但外延一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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