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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剥夺军官军衔刑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以下简称军衔条例)第27条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军衔”。“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16条的规定办理”。依照此条,剥夺军衔的权限,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行使,适用剥夺军衔的主体是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现役军官和退役军官。由此可见,剥夺军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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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军衔,作为对部分较重犯罪现役军人、退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的一种处罚,一直伴随着我国军衔制度的实行而在实践中适用,并在预防和惩治军人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其尚无明文规定,使剥夺军衔在概念和类型等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论,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剥夺军衔的实施效果,损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和犯罪军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按照理论结合实践的研究方法对剥夺军衔的概念和类型进行了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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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部分较重犯罪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一种处罚,剥夺军衔一直伴随着我国军衔制度的实行而在实践中适用。然而,由于立法规制上的矛盾和缺陷,使我国剥夺军衔在适用性质上一直存在争论,在适用对象上也不尽合理,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剥夺军衔的实施效果。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我国剥夺军衔的立法现状考察及适用性质和适用对象分析,提出了应当将剥夺军衔明确规定为一种只对部分较重犯罪的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官适用的附加刑,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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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军衔"附加刑不应继续适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剥夺军衔"这种刑罚措施自1988年军队恢复军衔制度以来,在军事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直作为一种附加刑广泛适用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本文认为,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该附加刑不能继续适用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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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新的军官军衔制度以后,中央军委及时制定颁发了《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暂行规定》。依照该规定,各级军事法院在对犯有重大刑事罪的现役军官和由军队管理的退役军官处以刑罚的同时,都注意附加剥夺了他们的军衔。由于每年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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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衔是区分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份的称号、标志,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与军人的享有的权力、权利与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剥夺军人的军衔,不仅是对军人荣誉的剥夺,而且关系到军人因军衔所享有各种物质待遇。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剥夺军衔加以研究,保证剥夺军衔在发挥惩罚犯罪军人的作用时,不会对犯罪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三大原则之一。作为对犯罪军人实施制裁的一种刑罚,剥夺军衔在实际上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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