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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和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思想问题,使得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实践存在着一些问题,像是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自侦自鉴"、鉴定物证流转环节随意性较强、原鉴定人与重新鉴定人主体同一、复核鉴定仅对书面结论进行复核等。因此,立法的完善应当从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违法实施的程序性后果和法律监督程序等角度进行。  相似文献   

2.
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刑事审判与成年人刑事审判的重要区别之一,它以刑罚个别化理论为指导,立足于少年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体现了对少年人的特殊保护。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明确、统一规定,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如社会调查主体选任混乱、社会调查员诉讼地位不明确、社会调查报告性质不明等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刑罚个别化原则指导下,充分考虑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即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应为缓刑矫正人员、社会调查员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社会调查报告是诉讼上的证据和量刑时的酌定情节、社会调查报告应体现在判决书中等。  相似文献   

3.
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后,重新犯罪的构成、特点、原因等出现了许多新交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着利益主体多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刑释人员趋于分化等新情况,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刑罚和刑事政策的作用,完善刑罚执行体系,加快综合治理工作的法治化进程。另一方面,应把监狱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和社会再就业工程,大力提高刑释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择业竞争能力,以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相似文献   

4.
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在寓教于审工作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保护、矫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有的寓教于审工作仍存有诸多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少年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从寓教于审的准备工作——社会调查、寓教于审的场景布置——圆桌审判和寓教于审的人员参与——多方协助入手,分析了寓教于审的实践运作情况及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少年刑事司法的突破和发展,有赖于寓教于审的进一步改革,如规范社会调查制度,为教育工作提供坚实基础;完善寓教于审的形式,理性适用圆桌审判;强化重点,确保合适成年人到庭、合理设置教育阶段、精心组织教育内容等,力求寓教于审工作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   

5.
中国少年法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前进,有了很大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而制定专门适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设置少年法院。规范社会调查,试行刑事和解以推进恢复性少年司法,完善公检法司之间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则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现代少年法庭制度急待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针对客观形式的需要,在依法审理的前提下,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努力使这些少年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以矫正,改邪归正,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要矫治犯罪行为,就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因此,也就离不开语言这个交流思想的重要工具。由于少年刑事审判的工作对象、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语言的特殊要求。研究和总结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语言艺术,对于提高少年刑事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帮教效果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据调查,2000年以来,江苏省镇江市累计查获的688名未成年违法人员,共作治安案件1106起,901名未成年刑事作案人员,共作刑事案件2454起。在查获的1589名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中,出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即:未成年人纠合性犯罪增多。 这次调查中,笔者对与成年人共同作案或是参与成年人团伙作案的未成年人同时列入了数据统计。从统计结果看,共同作案的未成年人绝对数为444名,其中违法成员214名,刑事作案成员230名;团伙作案的未成年人涉及117个团伙,成员绝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属于品格证据的范畴,根据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可将其视为证人证言;考虑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特殊性,其调查主体由第三方组织担任最为适当,调查内容原则上可以分为人格调查和社会环境调查两个方面,调查程序中调查人员、调查对象、调查时机及调查结论的确定都是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现有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存在交叉,从两者调查的侧重点来看,对未成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适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  相似文献   

9.
郝苗 《法制博览》2013,(8):223+195
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制度都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非常重要的制度,两个制度的功能定位虽然不同,但相互之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合适成年人制度保证侦查程序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案卷材料,为以后的社会调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社会调查制度全面的反映未成年犯的个人情况,是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犯的司法程序和开展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础。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发挥两个制度的配合作用,可以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权益全方位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通过访问法(主要指半结构式与无结构式)获得真实的事实(知识),是需要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才能实现的。通常情况下,面子、利益、权力等因素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这些要素不仅直接决定着能否运用访问法获得知识,而且对于获得知识的真实性有着很大的决定作用。在此,笔者试图结合一个美籍华裔学者对于中国某地区女警的半结构式面对面访谈的整个过程进行回顾与分析,具体认识访问调查中访问者与被访问者之间所涉及的复杂多变的社会因素以及相互作用的过程,从而对中国语境下的访问调查法进行综合性、反思性的考量。  相似文献   

11.
金梦露 《法制博览》2013,(8):211-212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原则。社会调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进行有益的尝试。但是,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仍然存在着调查主体、内容、方式不明确等问题,应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针对具体问题一一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认真贯彻和执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思想和改革精神,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应当适用“控辩式”庭审方式,然而,由于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客观上存在着某些不足,需要我们本着科学务实的态度,不断地在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点进行改革,优化“控辩式”庭审方式,提高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质量,最终促使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但目前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存在着刑事政策理解、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方面的系列误区,因而大大减损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应有效果,亟需匡正。一、 刑事政策理解误区匡正大家知道,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刑事政策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力求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感动、转化未成年犯罪人,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减少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  相似文献   

14.
现场勘查,是指勘验人员利用自身感官和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对和犯罪相关联的物品、场所、人身及尸体进行的检验的方法。现场勘查质量的好坏,能直接影响到案件侦破工作的成败。针对当前现场勘查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本人浅谈几点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纯粹的少年司法制度,未成年人这一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主体,在享有诉讼权利保护方面,较之成年人并无独到之处。建议在刑事庭审程序中构建心理援助权这一特殊诉讼权利,即在庭审前由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向法官提供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评估报告,帮助法官挖掘被告人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提供量刑参考;并使法庭教育指向性明确,切中要害,触动心灵,有利于对被告人的帮教工作。同时,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官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共同对存在心理障碍的被告人进行适当心理干预,最终强化被告人的认知、自控能力,预防其重新犯罪。  相似文献   

16.
各具特色的治理闲散青少年的经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的一批学生,在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市综治办的安排下,就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对上海市四个区进行了专题社会调查。发现所调查的四个区对治理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都作了大量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各具特色。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既解决了长期困扰刑事申诉工作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同时也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本文重点就控申部门如何做好新刑诉法修改后的刑事申诉工作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以期对控申部门更好地开展刑事申诉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庭审布局虽是控、辩、审三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法庭空间位置上安排,但却反映着诉讼不同的价值选择和目标追求,影响着诉讼参与人的心理与行为。以促进罪错少年回归健康成长之路为目标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强调通过罪错少年承担责任,修复受罪错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因而,其庭审布局不同于我国现行“小成人”刑事司法,也有别于西方少年司法福利模式和刑事模式,而呈现出“圆形桌”、“长方桌”和“三角桌”不同布局,以适应处理不同类型少年罪错案件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尹彬 《法制博览》2013,(7):179-180
结合该字2012年度公诉环节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实践,分析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决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中自发探索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其中,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在刑事合规不起诉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拟对涉罪企业做不起诉处理时,基于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就如何推动企业合规经营所提出的检察建议。它既为涉罪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提供了参考和指引,也是检察机关在后期考察涉罪企业合规改进状况进而决定是否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与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意见存在本质区别,也承载着有别于传统检察建议的制度功能。从我国刑事合规的实践探索来看,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存在具体指向型和概括引导型、检察建议前置型和检察建议后置型等不同模式,其各自适用条件、运行机制、法律效果等并不相同。为了保障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过程的正当性和内容的科学性,应建立企业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合规听证等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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