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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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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现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有效运作需要明确检察机关在其中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性质和刑事和解的客观需要决定了其要对刑事和解过程实施内外监督,而控申部门所具备的现实条件决定了其成为刑事和解过程的主持者,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遵循当事人意愿,依法、公平、公正地开展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工作。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为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广泛开展的刑事和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刑事和解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创建和谐社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其符合刑法民法化,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现代司法改革发展的方向。但实践中刑事和解开展更多是符合“成本收益”计算的经济学规律,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解过程中的经济运行原理,从而更有效地运用好刑事和解,使其为社会创造更多“福利”。  相似文献   

3.
西方刑事和解制度考略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刑事和解制度是当今西方国家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产生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影响,即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其源于20世纪60年代,与三个传统有关。在英、法、德等国已存在制度化的刑事和解。刑事和解与社区调解有着显著区别,其程序过程包括案件的提出与受理阶段、和解准备阶段、和解阶段及后续阶段。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应该松紧有度。从以往各地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经验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采取了谨慎保守的立法态度,诸多限制条件存在不恰当之处,不利于实现刑事和解价值最大化,因此,立法应该不断拓宽和完善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精神和原则"从侦查阶段开始,进入审判,甚至贯穿到执行"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认知。全面总结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规范刑事和解的程序,放大刑事和解的社会效益,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体系,不仅具有法律层面的探索意义,而且具有社会方面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苏州市公安局刑事和解课题组就全市公安部门侦查阶段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开展了深入调研,在调查走访、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公安刑事和解体系的初步框架。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在我国作为公权力推进型的犯罪处置模式,伴随着政策性导向,有着强烈的功利性目的。因此在刑事和解适用中存在泛化与异化的现象,刑事和解的主体多元化,公权力过度推进。为片面追求效率强力促成和解,刑事和解与辩护交易混淆,适用范围扩张,将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甚至作为控制死刑的手段。通过对刑事和解的理性反思,应将刑事和解实体上通过法益原则进行限制.控制在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的范围,程序上确立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和解内容、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7.
本文以对刑事和解的实证研究为基础,对实践中存在的刑事和解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率相对较低、适用程序不规范、和解方式单一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介绍了针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刑事和解机构、刑事和解流程等进行的试点改革,并提出了对刑事和解进行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的客体是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也是刑事和解的指针、确定相应的争议范围和设立相应救济措施的对象。刑事和解的客体包括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价值,从当事人的角度考察,在程序法维度上。自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对象是自诉人的诉权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不被追究;在实体法维度上,刑事和解的客体不能是被告人行为的质,而只能是量,具体就是被告人的刑事可罚,l生;在事实维度上,刑事和解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的生活秩序。通过刑事和解的客体考察,表达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的决定作用逐渐强化,而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权则呈现为适当退缩的趋势,反映了我国的刑事司法出现了从司法能动主义向司法自制主义转化的印迹。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对刑罚功能发挥的影响一直是引人关注的话题,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在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完善个别威慑实际效果、降低改造难度、提高一般鉴别等刑罚具体功能的发挥上,刑事和解的消极影响仍然存在,努力将这些消极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将是刑事和解实践中的重点工作。  相似文献   

10.
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了刑事和解制度。检察环节如何适用刑事和解,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刑事和解新规定的解读及对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环节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1.
目前,对于将刑事和解制度正式引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已取得了广泛的认同,但对于其究竟可以适用于哪些具体的诉讼阶段,则不但在当前的试点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做法,而且在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看法。结合具体的理论与实践情况来看,将刑事和解适用于刑事诉讼从立案到执行的全部阶段,不但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同时,出于对刑事和解与惩罚犯罪平衡性的考量,还应当根据各诉讼阶段的不同特点和任务,对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予以合理设计。  相似文献   

12.
大调解体系的构建,不仅可以缓解法院解决纠纷的压力,也可以丰富人们处理纠纷的方式。随着司法实践对大调解的逐渐重视,大调解呈现出泛化的趋势,主体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理念认识不准、案件适用范围扩大。泛化的大调解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而且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公信力、遏制了规则的形成。解决大调解的泛化问题,只有建立在对调解进行理性认识、确定大调解的主导者、区分法院内外的调解以及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基础之上才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院偏重调解有其文化成因。目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建议以诉讼和解取代法院调解,建立诉讼外调解为主的多种非诉化纠纷解决方式,以改革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4.
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具有有利于及时弥补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损失、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效果,但也伴随有弱化刑罚预防犯罪功能、违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消极影响。为更好地发挥刑事和解化解矛盾的优势,应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5.
公安行政调解权是警察权,理由是:从基本功能上分析,公安行政调解具有警察权的积极行政作用;从法律特征上分析,公安行政调解具有警察权的强制性、执行性特点;从权力来源上分析,公安行政调解是警察权向民事领域的延伸。  相似文献   

16.
公安执法中治安调解被大量适用,但是治安调解范围把握不准确、程序不严谨、调解方式方法简单粗放、调解案卷不规范的情况比较普遍。出现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有关治安调解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疏失,主要表现在调解的适用情形、基本程序、文书制作、起算时间等方面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粗放,导致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大,调解质量不高。因此,应当主要从修订法律和提高警察调解能力等方面提高治安调解水平。  相似文献   

17.
与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公安行政调解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公安行政调解尚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扩大调解范围、调解与处罚并用等问题,因此,应当科学定位并合理规范公安行政调解行为,以化解矛盾与纠纷,推动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增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8.
对完善治安调解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处理特定治安案件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由于对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扩大了调解的范围,影响了治安调解的效力.即将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稿用名),应严格限制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治安调解选择权、治安调解效力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9.
由于转型时期社区矛盾和民事纠纷的增加,社区调解对于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和秩序控制的作用日益变得重要。社区调解源于传统中国乡村自治基于法外情理的民事调解,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中被赋予新的涵义,它可以被界定为一种法外治理,既强调法外的情与理的运作,又主张法、情、理三者的结合。与正式社会控制不同的是,作为非正式控制方式的社区调解,其社会功能不仅在于秩序控制,而且在于社区团结和社区自治。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其在社区调解中的角色正面临挑战,但是社区调解的变化本身也是居委会重建其自治功能的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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