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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南风窗》2015,(16)
<正>请把自己代入到下面这个情境:有一个20多岁的渣男,在公共场所猥亵年轻女子,很是嚣张,引起公愤,于是,人民群众合力把他制服,并"扭送"到了公安机关。他因"猥亵妇女",性质恶劣,遭到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这是他应得的,很正义,对吧?但是,我得请问一下:当他被人民群众"扭送",走过大街时,其他的人民群众可不可以站着围观,并指责他是"流氓"?广场舞大妈们可不可以把他猥亵妇女的流氓事迹进行广泛传播?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但立法者关于该罪应当被废除的修正理由较为粗糙,其本身就需要被修正。以幼女不能卖淫为逻辑起点质疑立法者修法的非理性性,不具妥当性。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也不会造成性犯罪相关罪名关系的不协调,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罪可视为交易型强奸幼女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例,其不再受强奸罪共犯或间接正犯评价。交易型猥亵幼女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应构成流氓罪而非奸淫幼女罪,依照1997年《刑法》应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其自始不是刑法所规制的嫖宿幼女行为。  相似文献   

3.
李某文“专利流氓”案是我国首例对专利主张实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刑法》介入专利“维权”诉讼,在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通过研究“专利流氓”的实质以及行为模式发现,客观现实、刑法的任务以及利益平衡,为《刑法》介入“专利流氓”的规制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专利流氓”在全世界泛滥并且在我国存在滋生的土壤,《刑法》对“专利流氓”的规制是社会现实的需要。《刑法》规制“专利流氓”发挥了刑法相较于民商法、行政法的后置性,充分考虑主客观统一原则。同时“专利流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威胁了专利交易市场中企业的专利研发和经营实施,因此采用《刑法》规制“专利流氓”具有正当性。专利制度的存在是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结果,“专利流氓”损害了专利使用者的利益,利用《刑法》规制有利于实现利益的再平衡。  相似文献   

4.
郑妃佳 《法制博览》2022,(13):49-51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较多关于多次违法行为入罪的规定,该类规定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上都未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理.为避免形式化地理解和认定犯罪,在入罪的客观根据方面应当对行为整体的组成部分提出量上的要求,不能仅依据行为的次数认定犯罪;在入罪的主观根据方面应当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5.
虐童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虐童行为达到严重的危害程度,可以构成伤害、侮辱等罪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足以规制频繁发生、轻重不一的虐童行为,刑法并无增设“虐童罪”之必要。增设“虐童罪”不仅无法达到有效预防虐童行为的效果,而且还会带来诸多弊端。虐童行为的发生有其深层次原因,盲目增设“虐童罪”只会让刑法承受不应承受之重。着眼于虐童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重预防、重保护才是我们的应然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6.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网络寻衅滋事犯罪,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寻衅滋事罪作为补充性的罪名,随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虽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以寻衅滋事罪为研究对象,重点对寻衅滋事的立法缺陷和完善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寻衅滋事罪的更加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频发于校园等公共场所的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司法实务部门关于如何认定"公共场所当众"这一问题的诸多争议。猥亵儿童罪中的"公共场所",除包含《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明确列举的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之外,还应涵盖其他在性质、功能、使用对象上与校园、游泳馆和儿童游乐场等相同或相似的场所,如学校教室、学生集体宿舍、学生食堂、民办培训班等;在此基础上,"当众"只要求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时有3人以上在场且行为有被发现的可能性,至于"众人"是否同时在场、行为是否被实际发现并无影响;对"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情节的适用,并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入罪情节或量刑情节,而是应当在具体案件中结合行为人的作案时间、地点、次数、持续时长、猥亵部位及猥亵人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下调,学者则大多持反对意见。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对青少年的自由意志成熟程度的推定,其合理性取决于法律推定的准确性。传统的刚性立法模式难以适应现实需要,维持刑法原有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或者绝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都不是理想的抉择。《刑法修正案(十一)》秉持弹性论立场,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下调,既是博弈的结果,亦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现实化。"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解释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罪名。"情节恶劣"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之外的限制性条件。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特别的程序性限制,与其他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9.
文丽萍 《法制博览》2023,(36):25-27
民事不作为侵权,是指具有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合同约定,本身负有作为义务,但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定作为义务,或不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作为义务,给相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民事不作为侵权应以侵权责任人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并应满足《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个别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不作为侵权案件过程中,未严格适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主观扩大民事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范围,加大了无民事作为义务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引发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本文以一起损害生命健康权侵权纠纷为例,分析了民事不作为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及司法确认标准,以期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民事不作为侵权的认定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0.
1839年林则徐在广东虎门销烟,留下千古美名。时至150多年后的今日,羊城又兴禁烟战。1995年9月15日,广州市政府颁布《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通告》、《关于限制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明文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设置烟草广告。然而,时隔不久,羊城又见香烟袅袅,一些烟草广告在全国卫生检查后又重新粉墨登场。难怪一市民在给李兰芳副省长的信中感叹:“广州大城禁烟难啊!”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规定按其规范功能可以分为三种法定类型,即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多次"、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和作为累计载体的"多次"。刑法第264条中"多次盗窃"的"多次"显然属于第一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将刑法第264条中的"多次盗窃"限定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12.
什么叫帖     
“帖”最早是指书写在帛或纸上的墨迹原作,如陆机《平复帖》,王羲之《快雪时晴帖》等。后因一些优秀墨迹难以广传,便将其刻在木头或石头上,以便多次拓制。刻于木、石上的这些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保护法益为受照护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所谓"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的观点并不妥当。认定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需要进行实质判断。本罪属于身份犯,只要行为人具有照护职责身份,与受照护的未成年女性之间形成优越地位和被依附信赖的人身关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法律拟制为其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同时,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或推定明知对方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于本罪加重构成的"情节恶劣",可比较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加以认定。另外,基于被照护者所从事职业与性侵犯罪行为的紧密关联性,提倡适用职业禁止的刑事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14.
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以及广泛传播性,加之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在公开的网络空间散布带有欺辱性质的内容或谣言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公开他人信息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社会秩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非公开网络空间采取点对点式的青少年网络欺凌难以认定为犯罪。就目前实践的情况而言,应合理划分青少年网络欺凌的规制范围,同时适当对犯罪圈内的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并增强青少年寻求刑法保护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称谓不同。由于各国或地区历史背景、政治、经济、文化、立法技术、传统习惯等情况的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称谓并不一致。英美法称“少年罪错”或“少年违法”;日本普遍称“少年非行”或“少年不良行为”;埃及称“少年不轨行为”;澳门地区刑法称“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少年犯条例》,香港地区刑法中称为“儿童犯罪”;根据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则称为“少年犯罪”。未成年人年龄划分不一致。未成年人年龄界限划分的规定各国也不相同。有些国家规定的上限年龄较高,例如《美国青少年…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拟制本质上属于法律类推,两者分别侧重于立法和司法。司法解释中的拟制规范也属于法律拟制,刑法拟制规范包括立法拟制和司法拟制两种类型,后者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应予以肯定。我国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包含着拟制规范和注意规范,应注意将两者加以区分。刑法拟制是类型思维的具体表现,拟制构成要件与基本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相当性和均衡性。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拟制构成类型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与性健康保护法益的拟制类型,如性自主决定年龄阶段的设定、性侵害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未成年人性健康法益的分层保护等问题;二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犯罪的拟制构成,如受照护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的拟制保护、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行为的拟制规范;三是强制猥亵他人、猥亵儿童犯罪的拟制构成,通过认识和把握对猥亵犯罪所侵害法益的拟制规范,可以将猥亵、强奸等相关罪名加以区别。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包括奸淫幼女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强奸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当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加重情节,都涵...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司法解释一概将POS机持有人的套现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既未考虑POS机套现行为是否存在禁止性的"国家规定",也未考虑对是否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作区别处理,如此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对于POS机持有人套现行为,在没有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形下,作出罪处理;在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形下,与信用卡持有人构成共同犯罪,此时POS机持有人按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处罚,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相似文献   

18.
宁可信其有     
新华社记者从陕西省富平县采写的《“舞女”当法官,流氓提(法院)院长》、《白吃白拿白嫖白赌白书记,抢权夺权贪权揽权白兵权》的新闻公开刊播后,在读者中引起巨大反响。北京有个年轻记者,读完这条新闻后“疑窦丛生”,于是不远千里跑到陕西富平县采访了“舞女法官”王爱茹、“流氓院长”加森有,回来后写了满满两大版报道,称新华社记者的报道与事实“有出入”,王爱茹并未当过舞女,加森有似乎也并无劣迹,云云(见《北京青年报》,2001年10月30日第17版、  相似文献   

19.
提起香港警察(又称阿Sir),广州市民并不陌生,电视剧《猎鹰》、《警花出更》、《流氓与大亨》中的阿Sir形象已给广大观众留下深刻印象,不少观众对港警发生浓厚兴趣,“阿Sir”,颇有几分神秘色彩。“沙展”与“帮办”香港警察制度沿用英国警察制度,警官级别(港人称“阶级”,这与内地含义不同)分为警长、督察、警司、总警司及警务处长,而警务处长为港警最高首脑。我们常常听到的“沙展”即警长,为中低级警官,其制服标志是佩带臂章,级别最高是“三划”,亦称“三柴”,《流氓与大亨》剧中阿昌便是“三柴沙展”沙展是港警基层警官骨干,晋升时只需实绩,无须文凭,只要表现出色,获上级赏识,便有机会。  相似文献   

20.
《南风窗》2015,(17)
<正>最近重翻赵树理的书,发现一个有意思的问题——赵树理最恨什么人?答案出乎意料:赵树理最恨的,既不是地主,也不是巫婆神汉之类,而是流氓。赵树理是个讲规矩、有秩序的人。他最恨的是流氓,最怕的也是流氓。流氓厌恶劳动,不事生产,不讲良心,不守规则,易被收买,厚颜无耻,把社会秩序、是非标准都弄乱了,他们是社会的大害,是人民的公敌。赵树理几部主要作品,《李有才板话》里的闫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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