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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意义重大,其中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又是重中之重。以世界各国典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模式为参照,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尚存在一些问题,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具体建议包括赋予控辩双方同等的鉴定申请权、在公诉案件中合理配置启动权、合理规制重新启动权,使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体现实体正义、程序公正及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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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当与否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反思和重构现行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意义重大。以邱兴华案件实例为例分析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主体的立法规定,并评析学者对鉴定启动主体的不同学说,认为在现阶段鉴定启动的主体还是应以侦控机关为主,法院享有有限的启动权,当事人不赋予独立的鉴定启动决定权,但享有启动鉴定的申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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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现状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刑事司法鉴定的重要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出、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垄断,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是否获得批准还要经过有权机关来决定,因此有失公平。具体表现如下:1、侦查机关享有鉴定启动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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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特征,也体现了一国诉讼制度设计的模式,更影响一国权利保障体系的配置结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对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架构不同的鉴定启动机制。公诉案件在保留现存鉴定启动权制度下赋予当事人鉴定的申请权,增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并对职能部门的启动鉴定权进行限制性制约,在完善鉴定结论“告知”制度的同时,建立“立证、留鉴、备鉴”制度;自诉案件实行当事人启动权制度:建立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相协调的鉴定启动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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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关于精神鉴定启动的设置,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当事人启动制,也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官启动制有差异,而是一种扩大化了的"司法官启动制",即公检法三机关都拥有鉴定启动的决定权,而当事人则仅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由此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精神鉴定启动难或多次重复鉴定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鉴于此,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与救济权,并应进一步明确强制启动精神鉴定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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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立法的缺失,司法机关启动司法鉴定缺乏应有的程序制约,当事人司法鉴定程序的参与权被弱化,司法机关启动鉴定程序缺乏合理有效控制等问题。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即增加对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条件的立法规定,加强对司法机关启动鉴定的制约,弱化审判机关对鉴定启动的控制,强化当事人对鉴定启动程序的参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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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启动权新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谁有权最终决定鉴定程序是否启动、决定由谁进行鉴定是司法鉴定中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并影响着司法鉴定其他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可以说,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的关键程序.本文通过探讨西方各国在刑事鉴定程序启动权归属上的差异,寻求构建我国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理想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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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已经无法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中立,应当在尊重传统和保障前瞻性、配套性和可行性的思路下进行改革,包括赋予当事人完整的鉴定申请权、鉴定被拒绝时的复议权,对决定机关的启动裁量权予以限制,并考虑引入技术顾问增强参与性和鉴定意见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