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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明确规定了排除行政诉讼的四种情形。《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相似文献   

3.
行政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基本途径有两种:一、单独就赔偿请求向赔偿义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二、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附带提出赔偿请求。其提出请求赔偿的途径不同而时效的计算亦有所不同。一、受害人附带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适用受害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依《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单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提起合法性审查之诉的时效规定。因为行政赔偿请求是附带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诉讼之中的,当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在对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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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件不是行政案件祝长荣,宋美华司法部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公证处拒绝公证、终止办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和变更公证书的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此,笔者认为:公证处不是行政机关,公...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行政诉讼又是权利救济的最终手段,而且两者在受案范围、权限和处理方式等问题上又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者之间就存在一个衔接问题。笔者仅就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求教于诸位同仁。一、复议与诉讼在受理范围上的衔接问题《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受案的范围基本上都限制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之内。但是,刚刚颁布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远远超出了《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范围。它不仅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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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在我国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一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根据我国行政诉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申诉案件的办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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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班  王冠春 《政府法制》2009,(14):34-35
案例:2008年12月,桌市村民刘某以省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与其持有的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所确定的范围重叠,侵犯了其林木所有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省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省政府以该行政争议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下称前置条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未经行政复议,人民法院依法不得受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未予采信,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9.
行政复议不作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消极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予以受理、超期不做复议决定以及不依法转送处理。这些不作为不仅可能在复议前置型的复议中存在,而且还可能存在于复议选择型(并轨制)乃至复议终局型(双轨制与单轨制)的复议之中。从复议对象上看,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然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却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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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法条可看出:只要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就可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只对复议前置的事项,申请人可以就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选择复议的事项,则不可以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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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这里的“复查”应当理解为原审批机关对劳动教养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而不能理解为或者视为行政复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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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与民事诉讼的起诉有较大差别。差别之一是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往往要经过一次行政复议。这种行政复议与起诉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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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件行政复议与诉讼探疑祝长荣,宋美华司法部于1990年7月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公证处拒绝公证、终止办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和变更公证书的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此,司法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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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菲 《仲裁与法律》2005,(4):98-125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确认及/或变更争议案件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得以解决。对此,人民法院不应裁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解决。行政机关不予审批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两个基本要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许可行为不服不构成行政诉讼的标的,但构成行政复议的内容。当事人通过虚假或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如本案的股权变更等,依法可通过向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得到补救。当事人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予撤销以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审批时才应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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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复议期间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  相似文献   

16.
高菲 《时代法学》2005,3(5):17-32
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股权确认及/或变更争议案件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得以解决.对此,人民法院不应裁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解决.行政机关不予审批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提起行政许可诉讼的两个基本要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许可行为不服不构成行政诉讼的标的,但构成行政复议的内容.当事人通过虚假或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如本案的股权变更等,依法可通过向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得到补救.当事人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予撤销以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审批时才应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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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行政处罚在行政执法当中是最常用的法律手段。它是国家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泱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项就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定。可见,行政处罚在受案范围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纵观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的受案情况,不难看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占有绝对优势。为此,本人仅就“因不服行政处罚引起行政诉讼”这一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表两点意见,以求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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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后,各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均按该《规定》执行。但是,该《规定》第9条第二款关于“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成为公安机关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源头。公安机关一旦按该《规定》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进行跨县域管辖,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关于“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违法行为发现地的公安机关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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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中都有这样一条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表述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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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被告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应由谁承担?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撤诉,是因为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其责任在行政机关,案件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应当由谁负担未作规定,因此,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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