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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立法完善之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实质上是关于特别累犯的规定。该条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立法缺陷:一是构成毒品累犯的前罪范围过于狭窄,二是构成毒品累犯的时间条件过于宽松,三是规定在刑法典分则中不合适。针对这些缺陷,笔者相应地提出了立法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对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理论界对该条的性质是毒品再犯还是特殊累犯持有不同看法,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惑。从立法意图、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该条文在刑法典中的位置来看,认为其是"法定的再犯"更为合理。对该条在数罪并罚情形中以及与《刑法》第65条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应该分析具体情况,适用不同法条。  相似文献   

3.
累犯构成的主体要件,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争议。但是,单位犯罪能否构成累犯,中国刑法典却并未给出答案,理论上也存在争议;未成年人的累犯问题,如果套用现行刑法典的一般规定,则与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冲突。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356条在性质上是针对毒品犯罪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刑事政策,即一种法定的再犯制度.其构成条件可简单概括为犯过罪,判过刑,又犯罪.在毒品再犯和一般累犯发生竞合的情形下,应仅适用累犯的规定,不再用毒品再犯的规定再次加重处罚;在构成毒品再犯而不构成累犯的情形下,应排除累犯的适用,仅依照毒品再犯的规定从重处罚.毒品再犯制度本身可从前罪范围、刑种条件、时间条件和增加未成年人不适用等四方面进行重构,使之符合其应有的立法定位.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的修正包括增加对死缓累犯可以限制减刑、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和扩大特别累犯的范围。这三项修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对某些死缓累犯限制减刑过于严苛,应区分情况给予其诸如假释等出路;未成年人一概不成立一般累犯过于宽松,应区分情况允许少数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一般累犯的成立;特殊累犯的范围仍可进一步扩大,如将毒品犯罪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扩大了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对判处死缓的累犯限制减刑,这一修改集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与国际社会刑事立法的接轨,刑法立法应适度限定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排除老年人构成累犯,将毒品犯罪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增设单位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7.
一、中国与世界毒品犯罪立法比较 毒品在世界范围泛滥成灾,毒品犯罪成为当今社会全球性的严重犯罪,极大地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发展,已引起各国政府的严重关注。因此。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普遍重视加强禁毒立法。据介绍,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专门的禁毒法或者在刑法典中专门规定毒品犯罪。中国在1979年刑法典有关毒品犯罪的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以  相似文献   

8.
论单位累犯     
现行刑法典已明确规定了单位累犯制度和自然人犯罪制度。现今,单位累犯能否成立已成为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应根据国外有关立法经验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充分论证单位累犯成立的依据和在刑法典上增设单位累犯的理由。  相似文献   

9.
反对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观点不可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种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累犯具有相同的累犯性质,即两法条与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规定相比都带有“特别性”的本质属性,其区别仅仅是在立法表现形式上一个规定在刑法总则而另一个规定在刑法分则而已。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累犯条款应当重构,具体方案包括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的不同种罪名宜可构成特别累犯,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特别累犯”两条款应予合并,以及增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财产罪、淫秽物品犯罪等类罪的特别累犯。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为:前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一,后罪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国外的判决也属于《刑法》第356条"被判过刑"的范畴;前后犯罪行为不需要时间上的限制;单位可以成为毒品再犯的犯罪主体。在毒品再犯和《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累犯条款;在毒品再犯与《刑法》第71条规定的发现新罪的数罪并罚发生竞合时,应当先对毒品再犯进行从重处罚,然后根据"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进行量刑,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违反"禁止双重评价"的规则。  相似文献   

11.
累犯与再犯间的关系是包容关系,再犯可再细分为累犯与其他再犯。刑法第356条在性质上属于是特别再犯即毒品再犯,而非毒品累犯或一般再犯。毒品再犯面临着如下三方面的困境,即毒品再犯与总则累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规定的协调问题;毒品累犯与毒品再犯"制度竞合"情形下的双重从重问题;毒品再犯前后罪罪刑不均衡问题。  相似文献   

12.
特别再犯是我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一项特殊制度,与累犯存在密切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处理特别再犯与累犯关系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原因是对单行刑法的性质掌握不准,解释技术不当,应重新予以构建。在进行特别再犯与累犯关系的再构建时,应当将特别再犯纳入刑法总则规定。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扩大特殊累犯成立范围的同时,将未满18周岁的人排除于一般累犯的适用范围,但是基于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以年龄为分界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按普通累犯处理的"一刀切"做法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却明显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目标相冲突,建议对犯后罪时虽已成年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应适用一般累犯规定从重处罚。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视角出发,寻求"法"与"理"的平衡,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  相似文献   

14.
毒品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政府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和失误之处。应当将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了相应的犯罪既遂形态; 毒品是否最终流向社会,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主观方面,除了直接故意外,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在量刑时,涉案毒品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了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刑法的冲突,建议将毒品累犯扩大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五种犯罪,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15.
论单位累犯     
新刑法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处罚的一般原则 ,但并没有设置单位累犯制度 ,文章认为有必要创设单位累犯制度 ,并就单位累犯的三个构成条件及单位累犯制度的一些特殊之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扩大特殊累犯成立范围的同时.将未满18周岁的人排除于一般累犯的适用范围,但是基于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以年龄为分界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按普通累犯处理的“一刀切”做法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却明显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目标相冲突.建议对犯后罪时虽已成年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应适用一般累犯规定从重处罚。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视角出发,寻求“法”与“理”的平衡。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  相似文献   

17.
本文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中国与世界毒品犯罪立法比较。在全面收集和研究国际禁毒条约与世界各国禁毒立法的基础上,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对毒品犯罪立法的比较研究:一是毒品犯罪的立法体例;二是毒品犯罪的刑事管辖;三是毒品犯罪的罪名结构;四是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五是毒品犯罪的刑罚处罚。通过比较研究,揭示出我国毒品犯罪立法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第二部分:中国新刑法典规定的新毒品罪研析。分别对非法买卖制毒原料、配剂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等四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作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8.
在实然层面,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累犯,在应然层面,我国刑法应当规定单位累犯。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应跳出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这一大前提的思维,单位与单位成员是并列、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应相互分离,单位成立累犯和单位成员成立累犯应相互分离,单位初次犯罪后再次犯罪可以构成单位累犯的主体,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然人累犯的主体。  相似文献   

19.
单位累犯制度之提倡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刑法典中没有规定单位累犯制度 ,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单位累犯不仅有现实的必要性 ,更具有理论的可能性。单位累犯是一种刑罚制度 ,在对其定义时 ,要注意与构成累犯的单位定义的区别。文章在分析单位累犯构成特征和处罚原则的基础上 ,提出单位累犯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特殊累犯裂变式增加的理性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将构成特殊累犯的犯罪类型从一种增加为三种,基于特殊累犯的构成特征,特殊累犯的构成大类将由一种增加为九种。而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性、涉案人员众多性决定了构成特殊累犯的人数将大量增加。在特殊累犯构成基数的猛增和累犯从重处罚刑事政策的共同作用下,刑法将呈现出向重刑化发展的趋势。为了避免重刑化的出现,应当从前后罪的性质、构成主体、司法处理三个方面进行理性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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