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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2.
《江西政报》2006,(6):10-13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卜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卜-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赞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一月十三日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  相似文献   

4.
法眼天下     
药店高价卖药、夸大药效,顾客服用无效后,能否要求药店退还药费并赔偿损失 法律专家: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顾客可要求药店退还多付的药费,  相似文献   

5.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  相似文献   

6.
《内蒙古政报》2008,(3):4-4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7.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相似文献   

8.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  相似文献   

9.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二○○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贵州省价格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相似文献   

10.
《内蒙古政报》2006,(6):9-10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相似文献   

11.
《内蒙古政报》2008,(3):5-6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相似文献   

12.
《内蒙古政报》2006,(6):8-9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  相似文献   

1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相似文献   

16.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7.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8.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相似文献   

19.
《江西政报》2008,(4):4-7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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