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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通过多个相关条款规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严重危害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可以有多种分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中"虚假信息"范围的界定、"编造"与"传播"行为的关系以及此类犯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等都属于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需要从法理上进一步研讨和阐明。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应予以多方面的完善:合理扩大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适当明确并扩大"虚假信息"的范围,进一步突出对传播行为的刑法规制,完善相关犯罪的法定刑配置,考虑在刑法中增设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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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新增的信息网络犯罪,当前缺乏专门的司法解释和充分的教义学探讨.在传播内容方面,本罪的虚假信息仅限于灾情、险情、疫情、警情四类情形,但是这四类情形多属于刑法中首次出现的名词,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社会认知进行具体解释,明确不同情形的适用范围和边界,防止不当的扩大解释.在传播行为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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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志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4):77-86
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不仅远远超越言论自由的边界,而且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实质的刑事可罚性,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依照《刑法》具体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的,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置应当更为妥帖适宜。在疫情防治紧要关头,立足于现有《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规范的实然应对,显然要比事后亡羊补牢式的《刑法》应然修订更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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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一项新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认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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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经第三次修正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本文探析了编造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对近年来发生的此类案件的类型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动因进行了分类,并针对性地探讨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对该罪的追诉标准及后果严重的认定,二是对行为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该如何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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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奥利费·温德尔·霍姆斯在判决中曾指出:“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未着火的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惊慌”。正因此,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291条之一),另外与虚假信息有关的犯罪,还有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103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105条第2款),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378条),诽谤罪(刑法246条.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上罪名构成了我国刑法惩治虚假信息犯罪的基本结构。这种结构的核心要素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在任何国家都是需要重点保护的.霍姆斯已经清楚表达。我们今天重温霍姆斯的意义有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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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最高人民法院9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这部于9月3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全文共计六条,主要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入罪标准,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同时构成数罪如何处理以及"虚假恐怖信息"范围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该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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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治理已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刑法限制解释的语境下,对于谣言与虚假信息可作同等理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若干罪名规制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进一步确认并加强了对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保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传播”须指向不特定对象,本罪不存在单纯的编造虚假信息罪;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规定兼具限定性与灵活性之特征;“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可参照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解释,后者则应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为防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应当对“违法犯罪活动”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作适当的严格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依赖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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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证券犯罪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对证券市场危害性较大的一种。本文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共同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等犯罪的界限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处罚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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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应正确掌握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分清罪与非罪的界线及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对于共同犯罪和行贿、受贿罪的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正确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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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刑法理论 ,对“银广夏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主体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予以分析 ,我们认为 ,对银广夏 ,应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论处 ;对银广夏的内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也应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论处 ;对中介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应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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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主要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此类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涉及面广、影响恶劣,易造成公众恐慌,社会危害性具大,必须依法严惩。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案件的探讨,并结合个案特点、所暴露出的问题,提出自己有针对性的建议,从而对办理同类案件及预防犯罪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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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系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291条后新增加的犯罪类型,由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理论上对这一罪名的研究并不多。本文主要针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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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我国刑法分则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专节规定的一类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罪质的差异应该在司法中得到体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仍然要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理,区别罪与非罪,而将同性性交易作为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时,不能不考虑与其他刑法规范的协调。对于传播性病罪尚不宜扩展其行为方式,也不能把传播艾滋病纳入传播性病的范畴,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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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计算机信息网络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大大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但同时计算机犯罪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而在各种计算机犯罪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犯罪正逐渐显示出其破坏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于1997 年3 月14 日通过的新刑法第286 条第3 款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犯罪加以规定,为我国以刑罚手段惩治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分析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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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六)》在第四条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进一步扩大了刑法的调控范围。由于该规定出台不久,该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与职务犯罪竞合时的司法认定以及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上游犯罪之间的罪数界定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