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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是法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有效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中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条款,行政机关依照这些规定对违法者给以行政处罚,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年来,由于对行政处罚的一些基本原则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加之监督制度也不健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是许多行政机关甚至一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随意设定行政处罚,处罚设定不规范;二是处罚主体混乱,处罚权交叉严重,许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也在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随意  相似文献   

2.
行政失信惩戒的性质争鸣主要围绕在行政失信惩戒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上.从形式上看,行政失信惩戒主要有精神类、监管类、资格类、记录类、公示类等惩戒措施,包含部分行政处罚措施.在实质方面,行政失信惩戒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实质识别标准,部分惩戒措施不具有制裁性.行政失信惩戒不可定性为行政处罚.行政失信惩戒运用了其他型式化和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行政手段,未型式化行政失信惩戒手段可分为具有行政实效性确保手段和非强制性手段.行政失信惩戒是集合了各种行政手段以达到失信治理目的 的复合性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3.
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有密切的关联,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广泛应用于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执行等环节,对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发挥积极作用。行政机关实施这些行政强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并符合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前、实施过程中、处罚决定作出后,及时、正确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效保障行政处罚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4.
行政处罚归责原则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违法责任的基础问题,具有根本性的法律意义.我国行政处罚实务中坚持的“客观归责原则”与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坚持“主观归责原则”形成了鲜明性的落差,也给我国立法与执法带来了诸多问题.为了更好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在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上,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应由“客观归责原则”转向“主观归责原则”.我国的行政处罚的立法体系将来则应坚持以过错原则为基本,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相似文献   

5.
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搭建了一个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对话交流的平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但较大数额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意义着手,剖析现行“较大数额”纷繁复杂规定的乱象,从确定主体、方式和基础出发以期完善现行较大数额的合理确定机制,达致法律统一、和谐.  相似文献   

6.
由于立法的空白.对实践中私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依据存在争议.本文从证据法的基本理论角度分析,认为由于私人取得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满足了证据资格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依据.但应该对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改善,使这一制度规范化,以促进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相似文献   

7.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依法行政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行政执法实践中 ,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形成的行政处罚较为普遍 ,滥用行政裁量权严重的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明确规定其适用的标准、方式、步骤与范围  相似文献   

8.
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规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其他法定组织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人实施的一项制裁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剥夺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益、在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等特征。行政处罚对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平衡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对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进行直接惩戒的制裁性特征,行政处罚适用不当极易发生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并极易由此引发诉讼。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行政处罚作为国家以行政干预方式调整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之一,其适用范围日益…  相似文献   

9.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权和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而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具有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利益的内在特征。正是行政处罚的双重性决定了在行政处罚领域中坚持依法行政就必须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0.
曲珍英 《工会论坛》2005,11(3):97-98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也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过程,探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将对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合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行政主体依据消防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消防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定原则和公开、公正原则。消防行政处罚在处罚种类、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听证制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2.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当今世界上除奥地利行政处罚法法典之外的第二部行政处罚法法典,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行政处罚几乎涉及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所以《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对人们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由于《行政处罚法》严格了罚款制度,多年来一直困扰人们的乱罚款问题因此而得到比较完善的解决,本文拟就《行政处罚法》对罚款的有关规定作一些初步探讨。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维护社会行政管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它是国家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这种手段如果没有适当的限制而被乱用、滥用,必将危害人民和社会.因此,依法对行政处罚权进行法律限制,确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中,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过窄、听证笔录法律效力低等问题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亟待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违反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如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财产、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它是特定的行政机关经常运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正确合法地运用这一手段,对制裁行政违法者,保护国家、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错误地、违法地实施行政处罚,则会给国家、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不利于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行使。 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或组织较为普遍地存在着越权处罚、滥施处罚、不依法定程序处罚等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这些行为由于欠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要件,因此是无效的行政处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本文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对常见的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作一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种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特定情况下,一些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主要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和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行政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或补偿问题作出裁决,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同原告受处罚行为有批准关系的另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其中的非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决定时的该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17.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热门话题,对其范围学者们也是争论不休。从仅限于行政裁决案件,到仅限于行政处罚案件,再到两种案件都适用,最后到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学者们用列举式不断扩大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列举式具有不能穷尽的缺陷,应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所规定的一套统一的行政处罚制度,对保障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之一的公安机关,其所实施的公安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由  相似文献   

19.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组织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在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处罚立法,人们对行政处罚的许多问题存在歧义。“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经常讨论的问题。然而,人们迄今没有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系统的论述。为此,笔者从下述几个方面论述“一事不再罚”原则,以求  相似文献   

20.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 3条第 2款关于“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过于绝对。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效力否定,其制裁属性不足,因而不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实践表明,对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作效力上的否定性评价,不能为程序权利提供平等保护和有效救济。法院裁判在程序违法争议中坚守的行政机关准确表达意志、相对人有效参与两条主线,均有其实体公正逻辑,可作为以程序违法为由否定行政行为效力的主要情形。行政程序违法的违法主体和责任承担者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非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修正草案)》删除“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总则部分不再涉及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但不可弱化行政处罚程序的约束力。此次修法,宜按照责任自负原则,设置行政机关为其程序违法、侵犯程序权利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回应性,减少不必要地撤销程序违法、结果正确的行政处罚行为。同时,实现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认定与追究有关人员个人责任相互贯通,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行政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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