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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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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晓琳 《学理论》2012,(16):135-136
包容犯是行为人在实施前罪的过程中又实施了与其具有并发关系的另一种犯罪即后罪,但刑法仅将后罪作为前罪的加重量刑的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犯罪形态。包容犯是重罪包容重罪或轻罪的法定的一罪,其加重处罚的原则合理地制裁了现实社会中主观恶心极大的犯罪分子,其罪刑相适应的优点有力地回应了学者们对加重处罚原则提出的异议。  相似文献   

2.
重罪适用刑事和解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丽丽 《学理论》2011,(25):75-76
随着刑事和解程序在我国的逐渐发展,许多地区在司法实践中都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立法对于刑事和解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各地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不尽一致,其中重罪案件的适用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由于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因此必须对其适用范围给予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陈在上 《学理论》2009,(14):96-97
作为对“严打”的理性反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为契机,重塑我国的刑事立法制度,以期发挥我国刑事法制的最大制度理性。  相似文献   

4.
李金河 《学理论》2010,(24):27-27,31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根本方针之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原则,并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各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也是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执法办案水平和执法效果的重大考验。笔者仅就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谈一点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5.
"劳教"废止后我国的法律处罚制度需重新建构。主张借鉴国外及港澳台的经验,将"劳教"的调整对象上下靠,分别由下位的治安处罚和上位的刑事司法来承接的意见具有可行性。据此,应在现行《刑法》中植入重罪轻罪分层和保安处分的制度,同时构建相应的简易速裁、轻刑缓押、社区矫正、前科否定等配套机制,用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来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相似文献   

6.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司法应是社会的良心,用理性、公正、人性化的态度,冷静而敏锐地处理社会纠纷。应当说,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来阐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并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7.
随着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废止,我们国家步入"后劳教时代",原先由劳动教养规制的社会危害行为如何进行符合现实国情的规制,是摆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的一个突出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九)将部分劳动教养规制的行为经犯罪化(如扒窃、多次盗窃、多次敲诈勒索)后纳入刑法的调整,至于其他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理论界提出了"轻罪化"的处理模式:引入犯罪分层理论,将犯罪依照严重程度不同分为轻罪和重罪,继而将劳动教养法律规定所处罚的社会危害行为纳入轻罪的范畴,构建轻罪法,并设定不同的处置制度、程序,实现刑罚制裁的一体化。然而,理论界虽对轻罪、轻罪立法的研究已颇多,研究的历史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但对轻罪的基本概念、属性、种类、范围的研究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并且诸多观点是在现行刑法的制度框架内提出,因而仍有待深入,以域外的立法经验作为考量,厘清轻罪的这几个基础理论问题,从而为轻罪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8.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中适用广泛,具备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有其现实的必要性,但同时也面临着种种困境,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的部分内容相偏离,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任务。  相似文献   

9.
<正>宽严相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运用。面对多年积累的腐败犯罪案件,中国需要在查处腐败中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宽济严,就要适度宽恕旧罪,就要明确宽严界线,就要少用慎用死刑,其要旨是公正透明。以严济宽,就要既打"老虎"也打"苍蝇",就要既查官贪也查民贪,就要既抓受贿也抓行贿,其要务是全面彻查。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有助于保持查处腐败的  相似文献   

10.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不仅在理论层面观点各异、争议很大,而且在实践层面也因为缺乏操作规范和裁量标准而引发"花钱买刑"、"同罪异罚"的质疑。重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不是为了在定罪、量刑上消灭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而是定位于作为量刑时从轻考虑的情节。因此,重罪案件刑事和解不是代替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更不是对国家适用刑罚权的漠视。重罪案件(包括死刑案件)引入刑事和解,既要充分体现刑事和解所具有的广泛社会价值与法律价值,又要对其范围进行限制性适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侵犯法益综合衡量。这既是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也是一般正义下实现个别正义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武梅 《学理论》2012,(20):88-89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适用"赔钱减刑"引发了社会各界很大地争议。有人认为,金钱的介入挑战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潜藏着司法腐败的危险;也有人认为",赔钱减刑"能够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对该政策的具体落实,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树立"以人为本"的量刑理念;明确适用条件和范围;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2.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故意犯罪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对其性质的研究历经了"未遂论"到"中止论"的演变,但两种观点都存有瑕疵。从犯罪经济学、刑事政策、社会公众价值评判等方面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自动性、有效性进行再认识,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的有关规定,引入"中止未遂"概念,可解决对该行为定性时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考虑不周全、处罚不公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它是适应现代高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合同制度.通过对合同当事人未来违约责任的限定,使合同履行中的可预见性增强,从而促进合同的订立.但是对责任的限制不恰当地运用,极易园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的不平等而造成合同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的不均衡.因此,各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对免责条款的适用都作了限制.我国<合同法>于52、53条及第40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在对免责条款作限制时,却没有对其适用范围作必要的限定,这样的实践中,可能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在适用上述条款时,对其进行限制性解释,以达到法律公平正义之目的.  相似文献   

14.
冯静  李伟芳 《学理论》2012,(17):100-101
人类刑罚的发展趋势是由严苛走向轻缓,缓刑制度作为替代监禁的行刑制度,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运用社会力量监管犯人,使犯人改造不脱离社会,并且可以节省费用,优点较多,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法院可以发出禁止令,建立了缓刑社区矫正机制,规范了缓刑的考察制度.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监督,积极参与缓刑犯的改造,保证缓刑犯改造的效果.  相似文献   

15.
于阳 《理论探索》2020,(5):22-30
当前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面临严峻形势,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化、犯罪手段日益"合法化"和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鲜明特点,客观上促成由"打黑除恶"向扫黑除恶的理性抉择与现实嬗变。扫黑除恶之政策优化体现为坚持法治思维、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厘清涉黑涉恶主体与行为的法律界限等三个层面。扫黑除恶之方式提升需要实现有别于"打黑除恶"的刑事政策转向,具体包括:始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做到扫黑"零容忍",又要实现程序的正当控制;着力实现刚性刑事政策与社会力量运用的统一,实现"专治"与"共治"的有益组合;推进反腐败工作走向纵深化,逐步实现扫黑除恶与反腐败工作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6.
项晓微 《学理论》2010,(18):159-160
目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已成为检察机关指导司法实践的基本刑事政策,但如何正确理解"宽"和"严"的确切含义,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则仍是司法实践的最大难点。必须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适用的原则有一个全面、确切的理解,才能够在检察实践中作到在个案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7.
龚佳崴 《学理论》2013,(16):125-128
无论从法条规则出发抑或理论上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皆无规定第三人原因免责的必要。第三人免责一般条款也无法作为具体条款的原则性规定。侵权法中第86条第2款也不能理解为第三人免责条款。理论上第三人原因免责概念并不成立;效果上第三人原因也不可能发生减轻责任的后果。  相似文献   

18.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犯罪是区别对待的,即把犯罪划分为不可赦免的重罪和可以原宥的轻罪,使得我国古代的刑罚既有重刑的一面,也有温情的一面,成为中华法系独有的特色。  相似文献   

19.
刘思格 《学理论》2013,(14):158-159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从立法目的上属于强制性规范。若约定事项不明显违背理性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理解,宜将该约定认定为不可抗力条款,效力也应当被认可。若约定内容明显不符合不可抗力性质,但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3条对免责条款的限制性规定,从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出发,可以将其认定为免责条款。应当充分发挥不可抗力制度的作用,以期以法律手段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应然利益。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确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刑事政策,以及受国家法治发展、国家权力重新配置、警察权限缩、司法权扩张的影响,近几次的刑法修正中出现了强烈的轻微犯罪立法趋势,且这种立法趋势在未来仍将持续,并成为我国刑法修正的主要内容。为有效应对该立法趋势将给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刑法制度、诉讼制度、司法救济制度带来的巨大挑战,应尽早建立轻微犯罪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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