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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犯罪日趋严重的当今,票据诈骗罪尤为突出。本文从对票据诈骗罪概念的界定,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 目的",到间接故意能否构成票据诈骗罪,以及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票据诈骗罪的界限辨析等一一进行了论述。为 票据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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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分离而来,兼具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其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认定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重点与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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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娜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3):110-113
将合同诈骗从诈骗罪中独立,成为诈骗罪的特别法,是在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条件下,将一类特殊的扰乱市场秩序的以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规定为合同诈骗。但是,法条的简洁性满足不了现实案件的复杂性。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标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普通的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适用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对财产性利益、处分行为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从适用规则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将二者的界限予以明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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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金融诈骗活动之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着人民的生活。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幸福,我国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但是由于其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现实生活中很难准确界定集资诈骗罪,由此有必要深入研究。笔者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集资"的含义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等几个方面对集资诈骗罪进行完善。在整个写作的过程中,文章采取了比较分析、逻辑分析、语义分析等方法,在整个文章中吴英案贯穿始终,通过借助实际案例更加深入地对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漏洞进行查找,然后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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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三个罪名均是刑法用以规制滥用贷款行为的,在适用时便产生了许多争议。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的主体?"事后故意"行为如何定性?如何认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如何定性骗取担保形式骗取贷款行为?就以上问题,在文中将一一做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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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犯罪也日益增多。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又同时实施了其他普通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情况,但由于在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不同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容易产生分歧。通过多种方法的比较分析,实践中应当采用较为统一的方法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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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催收行为对认定持卡人是否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应当结合法律、司法解释以及银行的业务规则对催收的次数、方式、时间起点及间隔等客观特征进行统一梳理。在办理恶意透支相关的民事、刑事案件时,刑民关系的恰当处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囿于"法无明文规定",理论界的纷争和司法处理上的不一致也就在所难免。除了催收要件外,应对其他能够区分恶意透支行为的刑、民客观构成要素进行研究,以期为正确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违法行为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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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该如何区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区分标准较为混乱,虽然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是从诈骗罪的理论构造上进行考察的话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所以,应当从"处分行为"的视角来区分两者,这样才能做到正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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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中文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12(6)
保险诈骗罪的成立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且诈骗数额较大。对保险诈骗中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数行为必须实行并罚,对没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刑法理论解决。对保险诈骗中的共犯问题,应分别具体情况,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恰当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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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4)
在票据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程度并不要求确知,对票据真实性有所怀疑也属于明知。盗窃他人空白票据伪造后予以使用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和盗窃罪,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诱骗客户至银行存款,偷换客户预留印鉴卡,以客户名义开具票据至银行柜面划走客户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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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锦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3):89-91
目前,刑法学界对"骗逃天价过路费案"的定性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二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以不作为形式实现了通常以作为形式构成的诈骗罪,应属于不纯正不作为诈骗罪。但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均定罪处刑,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为了消除疑虑,我国刑法立法亟需关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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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冰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5):83-86
1997年我国刑法典修改的一个亮点就是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并归入第3章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这把刑法学界的热情重新点燃,对合同诈骗罪的研究迅速展开。拟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与司法适用中的矛盾入手,从国内外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例对1997年合同诈骗罪的独立进行审视,鉴于合同诈骗罪本身就是财产型犯罪,因此,应当将其重新归入到一般诈骗罪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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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最近查获近40家主要是外地人以诈骗手段成立的所谓“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参加全国各种订货会,签订订货合同,在南宁提取货物后随即潜逃,拒不付款。这起重大的经济诈骗案使全国10多个省、市近百家企业受骗,被诈骗的金额达500多万元。目前这伙诈骗分子只有极少数被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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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改革》2015,(6)
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模糊,容易导致司法乱象。在审判原则方面应遵循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与刑法谦抑原则。在审理路径方面首先应考虑构成要件,前者的主观故意内容是"牟利",行为人企图通过履行合同来骗取不法利益;后者则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方面的必要内容,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虽然在理论上二者界限分明,但在实践上依然存在"模糊地带",社会矛盾依然存在。此外,还应从民刑责任的功能以及司法成本上分析,民事合同欺诈侧重于对当事人的赔偿,通过较低社会成本就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合同诈骗罪则因以预防和惩罚功能为主并且司法成本更高,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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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及其要件,仍没有统一的学术观点,这主要根源于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偏差.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与我国现行立法相左.根据现行立法,合同应当是一种民事行为,属中性行为.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将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回归至传统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同时,取消"民事行为"的表述;此时,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中性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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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彳丁媒体报道部分企业数据造假骗取财政补贴,形成所诮的“新能源汽车骗补产业链”,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日表示,财政部、T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近日已联合下发通知组织专项检查,对查实的骗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下一步还要加强资金监管,坚决打击各类骗补和寻租。“造假骗补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纪律.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我们绝不手软,通过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拜类骗补和寻租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