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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全国手机短信诈骗的发案量迅速增长,各地警方经过侦查后发现这些案件的线索最后往往都指向福建的厦门,泉州一带。由此而来公安部门在侦查这些案件中出现了管辖权的冲突,直接影响到对短信诈骗的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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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卡面临的风险形势日益严峻,发案频率、造成损失、科技含量和防范难度日渐增大,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伪卡欺诈、恶意透支、银行卡套现、网上银行卡诈骗等行为屡打不绝,利用银行卡实施短信诈骗等已成为社会公害,直接损害了银行卡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发卡银行的良好声誉,并对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研究银行卡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探讨打击、防范、控制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对于维护法治秩序和金融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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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福建省共受理虚假信息诈骗案件9640起,犯罪造成损失3893万余元。其中尤以台湾籍和福建安溪籍人员为主体的团伙犯罪突出。虚假信息诈骗作案方式利用手机虚假银联短信诈骗犯罪分子假冒银联公司群发手机短信息给银行卡用户,称用户银行卡有消费记录要求确认,如果用户回电,则谎称该银行卡可能被复制盗用,要求用户到银行 ATM 更改数据信息,实际上是将受害者卡内现金转到犯罪分子的账户上,随后迅速提取赃款。这种作案方式采取“覆盖轰炸”式群发短信,使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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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突破口是侦查中容易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环节或对象。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作为当前一类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的侵财犯罪,其侦查存在若干难点。在分析当前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基础上,我们应以电信、银行为立足点,采用以电信和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并结合视频监控、电话和网银信息为突破口的侦查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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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身份证,它的效力并未随着身份证的补办而消失,反而成为不法人员谋生的手段。一些不法之徒通过网络收集丢失、被盗的身份证,招收线下职员办理银行卡。然后,这些被成功办理的银行卡账号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诈骗短信里,成为犯罪平台。从收卡到办卡,再到诈骗,俨然成为一条环环相扣的黑色地下卡链。张勇就是这个黑色链条中的一位“卡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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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通信业及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各种类型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日益高发,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由于电信诈骗多为异地犯罪,且手段隐蔽,技术性强,打击难度较大。鉴于电信诈骗犯罪始终不能离开银行卡,文章立足基层工作实际,以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中收售银行卡环节为突破口,严打电信诈骗下游犯罪,为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一种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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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点击诈骗短信链接之后,储户的银行卡接连被盗刷。于是,储户状告某银行监管不力。那么,储户自行点击不明链接造成损失,银行该不该担责呢?此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银行卡被盗刷马进在青海省西宁市经商,他是某银行建国路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的储户。2016年5月5日下午2时,马进开车时看到一则短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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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简介某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谢某、刘某等人在我省某市租用了多处廉价房间,利用电脑、手机采用群发虚假短信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钱财,老百姓反映强烈。4月该市刑侦支队联合网技等部门采取统一专项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名,缴获银行卡、电话卡、电脑、手机等一大批作案工具和赃款,彻底摧毁了该电信诈骗犯罪集团。通过对扣押的作案工具进行检验发现,该犯罪集团统一采用发送虚假短信方式进行诈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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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较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复杂,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参与时间节点、上游诈骗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程度等分别考量;区分是单纯的提供银行卡,还是兼具转账、套现、取现等分别认定.在法律适用时,基于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单独规定,应优先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时则应坚持择一重罪处罚原则;诈骗犯罪既遂后加入且存在掩饰隐瞒行为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为补充性罪名.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含套件)的,评价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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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通常用语所称的"诈骗"不一定就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短信诈骗、电话诈骗是新近社会关注较多的犯罪类型。关注民生,及时打击涉及面广、危害大的涉众犯罪成为当下各地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抓手之一。查办此类案件过程中,应警惕普通用语先入为主的误导以致定性偏差,严格根据法律和事实,务求准确认定、罪当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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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科技在改变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改变着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手段。尤其近几年,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本文基于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两起真实案例,分析了当前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受害人范围广、犯罪手段智能化、行为非接触性、诈骗方式多样、反侦查能力强等问题,探讨了由个案侦查向串并案侦查的侦查思维转变,从传统物证向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转变,从侦查部门合作到与电信部门、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侦企合作模式转变以及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等破解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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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具有直接限定刑事责任承担的法定效力,时效期限如何认定作为影响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在刑事司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作为时效终止的立法表述,需要结合刑事追诉的实质与规则构建的合逻辑性进行释义学解读。“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叠加于刑事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不应作为积极要件予以理解与适用,否则与时效制度督促刑权力行使的本义不相融合,而且囿于行为人视域的逃避行为方能终止时效,这一结论致使刑事追诉的程序推进受制于外在因素欠缺合理性,同时由于逃避时点和行为类型的非定型化必然带来适用混乱。“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作为消极要件是回归刑事追诉本质的体现,这一性质归属不仅可以弥补逻辑周延性的诸多不足,而且较好契合了关联规则的体系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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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9年下半年,陈某、丁某结伙,在怀疑师某在境外从事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陈某本人办理的多套银行卡材料,以300元一套的价格出售给师某。经查,上述银行卡被境外诈骗分子用于诈骗活动,诈骗流水金额共计50余万元。陈某发现上述银行卡内有资金进出的情况后,便与丁某商议,意图通过挂失方式共同非法取得上述钱款。2019年9月9日、2020年7月31日,陈某发现其出售给网络诈骗团伙的该张中信银行卡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万元、2万元,遂将上述银行卡挂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