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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 ,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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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应承担的协力、保护、告知、保密等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先合同义务,仅在第42、43条文中规定了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且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之处,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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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多种界定,各有侧重而互不一致,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是指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发生债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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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沿革及法理依据,提出应将合同的生效作为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分界线,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时,从合同成立到生效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也应通过缔约责任给以保护,并概括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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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虽都以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为要件 ,都是基于与合同相关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都以损害赔偿为救济方法之一 ,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根本区别 ,下面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作分析比较。(一 )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行为发生于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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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它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利益的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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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缔约之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造成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也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此处合同变更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因欺诈、胁迫或因危难被乘而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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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及其含义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形下 ,一方缔约人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程中 ,因自身的过错使合同无法成立所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也存在于合同成立后所出现的撤销、终止、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 ,如果这些情形的出现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过错造成的 ,则也成立缔约过失。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此种情形应首先适用《民法通则》第 61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后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而不能将此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它并没有确立合同未成立的前提下当事人所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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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以德国学说与判例的变迁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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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有过错的条件下,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订立产生的预期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针对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本文就新型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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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必要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此要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注重在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不明确,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原则及范围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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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因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而给缔约相对人或与相对人有祸福与共关系的第三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多种多样,并由此组成一个庞杂的责任体系。该体系包括以调整阶级表现形式的纵向责任范畴和以具体存在形态为表现形式的横向责任范畴。本文在论述该责任体系纵、横责任范畴的基础之上,结合司法实践工作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现状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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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其基本理论为: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就是对损害信赖利益的赔偿。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为限,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的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