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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几年,一项独立于公证业务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已在公证行业中悄然兴起.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指出:"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因此,公证机构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已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2.
《中国公证》2007,(4):59-60
2007年2月7日 新华网海南频道 本网讯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与社会生活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成为人们维权的有效途径之一。海南省琼崖公证处12名公证员去年办理了1.8万多宗公证业务,其中不乏非传统“另类”业务。  相似文献   

3.
何治力 《中国公证》2013,(10):30-31
谈到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之路.先提一个文件.司法部1994年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公证机构“通过法律咨询、代拟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帮助策划、提供法律顾问、现场监督、代理等,尽早介入公司设立活动,拓展公证服务的深度、广度”;同时鼓励公证机构“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变坐等办证为主动服务,综合运用证明、现场监督、咨询、顾问等职能,为建立规范化的公司制度提供全方位、系列化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服务方式。”  相似文献   

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我市公证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反担保公证业务,截止目前全市共办理反担保公证41件.  相似文献   

5.
“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丁锋 《西部法苑》2003,(8):54-54
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繁荣发展的基石,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公证能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中介作用,归根到底是看它能否为社会提供及时有效质量上乘的法律服务,而保证质量的基础是公证处公证质量的管理。  相似文献   

7.
张烽 《中国公证》2014,(9):36-37
正一、公证法律顾问业务及其法律法理依据与通常意义的公证业务相比,公证法律顾问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公证服务,业务内容是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各类公证业务,如公证法律咨询、法律文书的代写、保管、提存、登记等事务和合同、保全证据、招投标等公证法律法规许可办理的各种公证事项都可能涉及。公证机构可以通过与服务对象签订公证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确立公证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对服务对象来说,顾  相似文献   

8.
公证机构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部门,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公证质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多元化,公证机构的质量管理方式、方法也面临着考验。公证机构要在不断开拓公证业务的同时,做到与公证质量管理平衡,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平衡,  相似文献   

9.
《中国公证》2013,(6):55-55
为进一步提高辽宁省锦州市公证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公证行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作用,锦州市公证行业从全面加强“五个规范”建设入手.努力为和谐平安世园会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公证机构已被界定为社会中介组织,是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公证制度的改革,为公证机构开展竞争提供了有利条件。正当、合理、有序的竞争有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而不正当竞争却严重损害着公证自身的声誉与利益。  相似文献   

11.
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以及当事人对法律服务要求的进一步加深,律师的主要业务已经从出庭进行诉讼逐步转化成担任法律顾问和办理非诉讼的法律事务。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这两项业务已占律师工作量一半以上。律师为了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又面临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现已兴起了捆绑式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趋势,即以律师为“桥头堡”,综合公证、会计、审计等各种服务,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完整、更全面的法律服务的同时,又能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正是在这样竞争的背景下…  相似文献   

12.
郑俊 《中国公证》2013,(10):28-29
《公证法》颁布实施八年来,公证在服务经济、维护和谐、保障民生等领域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凸显。虽然目前各地公证机构仍在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但不难发现。目前公证的核心业务依旧是遗嘱、继承、证据保全等传统业务,相对于三十年前的公证业务类型.现在的新业务在整个公证业务量中所占比例并不突出。这也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部分公证员多年来业务单一,长期处于某几类公证业务的机械重复办理状态中.难以体现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价值:二是公证行业被禁锢在一个以“认证”为主的领域。难以充分发挥其作为独立法律制度的价值。因此,公证创新就成了公证行业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13.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公证法》颁布八周年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文章令我们基层公证人员倍受启发。公证机构体制的改革,有效提升了公证机构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公证法律及相关制度的配套和完善.为公证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与制度的支撑。近年来.公证业务的快速发展。是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公证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换句话说.没有公证改革,公证事业发展不可能出现目前蓬勃发展的局面。珍惜公证改革的现有成果,不断进取,不断创新,是每一个公证人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司法》2009,(4):74-74
浙江省公证行业在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正确领导下,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给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生存带来的困难与挑战,公证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公证业务和公证质量稳中有升,公证机构在为地方政府经济建设和企业生存发展过程中提供了大量的公证法律服务,有效化解了一些潜在的矛盾纠纷和经济隐患,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15.
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以及当事人对法律服务要求的进一步加深,律师的主要业务已经从出庭进行诉讼逐步转化成担任法律顾问和办理非诉讼的法律事务.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这两项业务已占律师工作量一半以上.律师为了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又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现已兴起了捆绑式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趋势,即以律师为"桥头堡",综合公证、会计、审计等各种服务,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完整、更全面的法律服务的同时,又能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正是在这样竞争的背景下,公证方式越来越多地在律师业务、特别是在非诉讼业务中采用.而在众多的公证中,提存公证又是一个值得律师用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方法和手段.  相似文献   

16.
吴凤友 《中国公证》2008,(11):F0002-F0002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方圆字号当中,“方”象征规则、标准,代表着法律和严谨;“圆”代表沟通、和谐和圆满。公证工作就是要通过沟通和法律服务的手段,使得公证申请各主体在法律的框架内,达成圆满与和谐。而作为服务者本身,从机构的建设,到队伍的建设,从工作的程序,到具体业务的开展,都要依法合规。  相似文献   

17.
黄广翠 《中国公证》2013,(10):13-14
一、公证行业内涵式发展 公证行业的内涵式发展主要表现在公证机构、人员和业务总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公证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和服务水平的提高。①与之相对的外延式发展主要表现为公证机构、从业人员以及业务总量的上升。在内涵式发展模式下,公证公信力得到极大增强。公证队伍素质有了极大提高.公证文化呈现绚丽多彩的局面。公证发展体制机制得到全面完善。公证法律服务能力能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相似文献   

18.
试论公证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颖 《中国司法》2003,(1):48-50
公证赔偿责任在公证理论界鲜有论述,且在公证实务中亦几乎无适用之案例,主要是因为于法无据。我国现行公证法规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形式缺乏规定。由此造成实际工作中公证赔偿责任无法操作,而理论上也由于无实际运用而丧失研究之意义。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一旦有因错误公证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则法律必须面对这一问题并给出答案。笔者之所以选择此题目亦是基于现实之需要,以期对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随着时间的推移,公证机构坚持原则、严格程序、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特点日益显著,规范采购行为,引入公证监督,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各区县陆续引入公证机制,公证在政府采购以及其他招投标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政府采购现场监督公证中,公证员履行监督职责应掌握哪些原则呢?  相似文献   

20.
正众所周知,目前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本文所指强制执行公证,包含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两个公证程序),主要是依据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颁布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联合通知》与《指导意见》的下发执行,使得强制执行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部分得到解决。各公证机构以这两个文件作为拓展金融公证法律服务的指导,目前,强制执行公证已逐渐成为各个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随着公证研究的不断深入,金融领域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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