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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文书形式证明力的有无可以从书证的名义人真实、形式真实两个层面来判断,名义人真实可以从名义人的签章真实来推定,形式真实可以通过名义入真实来推定。在确定实质证明力方面,司法推定具有一定作用。举证人对私文书的真实负证明责任,适用推定规则时,当事人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证明主题和证明标准均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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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证据法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即:对于呈现在法官面前的书证,尤其是私文书,如何判断其真实性?书证的真实性有争议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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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公证活动的本质特征 (一)公证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在我国,公证被定义为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公证机构享有被法律所授予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证明权,可代表国家对外出具公证文件,对某类文书、某个法律行为、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给出恰当的法律结论,并使之产生不同于任何私证或其他非专业性证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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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因各种原因被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撤销后,原被证明的文书(法律行为)是无效、有效还是效力待定?公证书(公证证词)是否与被证文书可以在法律效力上截然分开?公证是不是对私文书的再证明?换句话说,作为公文书的公证书是否可以转化为私文书?公证程序与公证书效力、被证文书效力的关系如何?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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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三大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规则层面既未明释公、私文书的含义和具体范围 ,也未分别确定其证明力之强弱高低 ,从而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公、私文书及其证明力的审核认定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并由此而引发诸多问题。本文在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公、私文书及其证明力的规定加以比较、评析的基础上 ,提出了在制度层面完善我国公、私文书及其证明力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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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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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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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不应当定位为“证人作证”的行为,但单位有提供证据的资格,其所提供的证明文书是书证的证据来源之一。如此定位,有助于解决单位提供证据与证人概念的冲突问题,同时能够发挥单位作为提供证据者扩大证据来源的现实作用。对待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书证据,应当区别情况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并在认证规则上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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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本来面目是“证明”吗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直以来,公证被定义为一个证明活动.公证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也被简略地理解为证明。原《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明确了公证的证明属性;现行《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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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识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它使公证文书能直接证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一切公证文书都具有这种效力,它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而产生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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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涉外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件或事实向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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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从字面上来理解,即是与私证相对应的"公"性质的司法证明活动.一般解释为,由特定国家机关或组织对有关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现代公证之"公"字,所涵盖的内容是丰富的.它不仅指主体的公职性和公共权威性;而且指程序的公开性和公知性;内容的公正性和公允性;效力的公示性和公信性;以及性质的公益性和结果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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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文书(尤其是私文书)的真伪时常成.为攻防双方争议的焦点,并进而影响诉讼的成败。实践中常常出现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及法官都对某文书的真伪需要证明没有疑问.但就谁来证明——具体而言就是谁需要提交鉴定申请并交纳鉴定费用——的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一般被实务界和学术界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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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文书(尤其是私文书)的真伪时常成.为攻防双方争议的焦点,并进而影响诉讼的成败。实践中常常出现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及法官都对某文书的真伪需要证明没有疑问.但就谁来证明——具体而言就是谁需要提交鉴定申请并交纳鉴定费用——的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一般被实务界和学术界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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