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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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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的保全是债权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代位权又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权利。我国《合同法》与《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规定有重大现实意义。笔者试从代位权的性质、成立要件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这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增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2.
论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是近现代民事立法上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即债的保全的两种形式。1999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写进法律,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无疑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债权人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上便是法律关于债权…  相似文献   

3.
刘国庆 《法制与社会》2013,(13):240-241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之一,它是对债的一种保全制度,是专门为债务人不积极的行使自己权利从而危及到债权,由国家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可以保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我国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定体现了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在保障债权人债权的环节中债权人代位权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同时,作为法定的代位权,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提前约定好,债权人都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文依据代位权的一些重要理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进行辨析和探讨,且对其提出一些观点,期望能帮助修改和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债的保全制度是债法之重要内容,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债的保全是对债权的一般担保的保全、救济制度.债的保全之标的有多种,而我国合同法对其所做的限制不符合该制度之本旨.同样基于该制度之目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不应直接清偿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的债权,而应归于债务人.  相似文献   

5.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保全的基本手段之一。基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国法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具体实行效果方面,虽然构成了对传统入库规则的悖离,但其对债权平等原则的恪守亦不容置疑。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功能已不仅局限于保全债权,而且已拓展至债权行使方式领域。  相似文献   

6.
债之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之撤销之诉,债之保全制度产生之初并没有债权人代位权,而仅有撤销权。到了法国民法典时期,因为强制执行制度不甚发达,故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的民法典继受了法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强制执行制度发达的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则不承认债权人代位权。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继受法国民法典债之保全制度,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之保全制度亦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债权有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先行利用债的担保制度实现债权,是否有权直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针对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对此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就应该允许债权人直接行使代位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债权有担保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该受到限制。只有当债权人已经诉诸担保的保障而仍然不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代位权。笔者认为,应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运作的内在逻辑出发,结合债的担保制度与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的债权人代位权在功能上的差异,解决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为何应该受到限制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第 73条对代位权作了规定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代位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确定的 ,但在代位权的实现规则或者说是代位权实现后果的归属上理论界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 ,按照债的保全制度的本来趣旨 ,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形式 ,在代位权实现后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然后再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这一规则称之为“入库规…  相似文献   

9.
试论代位权的性质及实践操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的保全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而赋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即是其中一种重要的行使方式。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债权人为保全债权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衡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债务人自由”两种价值 ,从而保全债权。对其构成要件 ,我国合同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笔者在这里不再赘述。但是 ,代位权制度与实践操作的有机结合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努力。一、有关代位权的性质之探讨关于代位权的性质权属…  相似文献   

10.
债的代位保全问题评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黄积虹 《现代法学》2002,24(2):81-85
债的代位保全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 ,始于《法国民法典》之规定 ,在我国 ,《合同法》第 73条首次得以明确 ,对完善保护债权人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文章重点指出 :适用代位保全的债不仅有合同之债 ,还有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诸因素引起的债。代位权行使条件不仅应符合《合同法解释》第 11条之一般规定 ,而且还要补充、完善此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权利范围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的期间范围自代位权行使条件成立时至先到期主债诉讼时效届满止 ,其期间性质为法定除斥期间。对此 ,笔者进行了全面论证。  相似文献   

1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各个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和学说均确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对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起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这项制度仍需借鉴外国立法实践经验及相关理论,对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相应对策及完善。  相似文献   

12.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求偿权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制度自确立以来对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经济危机以来预防债务危机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系统分析研究了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以期能够帮助债权人代位行使好其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3.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合同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作了规定。这填补了我国民法债的保障制度的空白,对解决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本文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代位权制度进行比较,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究,力求对其加以完善,增强其操作性。  相似文献   

14.
债的保全制度是为防止债权人权益受损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产生是为了应对债务人不当减少其一般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它包含两项内容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5.
债的保全制度是为防止债权人权益受损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产生是为了应对债务人不当减少其一般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它包含两项内容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6.
韩文成 《河北法学》2000,(2):131-132,149
债的保全是债权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代位权又是债的保全制度之重要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的确立,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和正确行使两个角度加以阐述,以期增强对代位权行使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7.
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的发展完善与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早在罗马法时期.债的保全措施已相当完备,诸如为了保证给付能按约履行.采用违约金契约、定金、副债权契约等方法,为了防止债务人无力清偿,则采取了连带债、保证、担保物权和被欺诈行为的撤销等措施。①但罗马法尚无代位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制定时,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后西班牙、意大利、日本等国民法典都对代位权制度作了规定。近二百年来,代位权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成为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中对代位权制度作了规定,这体现在《合同法》第7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  相似文献   

18.
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之一种。其具体内容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债的保全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但最高法院《关于贯...  相似文献   

19.
一、前言 《合同法》新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建构了完整的债的保障制度体系,[1]并使债的保全制度从法学理论走进了社会生活,填补了法律空白,同时,《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为民事诉讼增添了一种新的诉讼类型。[2]  相似文献   

20.
于秀林 《法制与社会》2012,(18):243-244
代位权制度作为一种债的保全措施,我国《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中均有涉及,但是,关于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效力之规定并不明确,问题即是否赋予债权人就其行使结果以优先受偿的权利.针对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解决方案,其中,“优先受偿原则”有着法学理论上的合理性、优越性和司法程序上的理论依据、切实可行性,应当得到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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