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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4 毫秒
1.
财产监管人员的不作为,以是否是国家公务员为标准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在盗窃罪中,财产监管人员与犯罪行为人有共谋的,按盗窃罪的共犯处罚。没有共谋的,财产监管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不作为按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过失不作为按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不作为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过失不作为的作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2.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犯罪意图和行为的反映和评价,正确地对贪污罪进行定罪量刑,建构特殊身份在犯罪主体中的时代价值,有助于我们对共犯理论的更进一层次的理解.  相似文献   

3.
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具体分工,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行为的犯罪形态。简单共同犯罪的特点在于共同实行犯罪,即都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等其他犯罪人。其不同于复杂共犯中共同犯罪人存在分工,且共同犯罪人有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等类型。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简单共犯定罪量刑比较容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故意内容,直接依据刑法分别的有关规定定罪;然后,根据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分别确立其刑事…  相似文献   

4.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相似文献   

5.
无身份者与身份者能否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议不休,但可以确定从身份的本质和纯正身份犯刑罚设置等角度分析应当是否定的。无身份者利用身份犯的职务便利帮助其实施盗窃行为,按照身份犯说和主犯行为说得出的却是不同的犯罪定性。行为定性的关键应当在于对身份的本质理解和对行为的性质分解,从而全面评价特定身份者的客观行为,无身份者收买特定身份者主管职权为其盗窃行为提供便利按普通犯罪处理,而有身份者出卖职权为他人谋利、隐瞒,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结合其身份的法律意义成立身份犯罪。  相似文献   

6.
教唆犯是使原来没有犯罪意思的人产生犯罪的意思,又被称为造意犯。教唆犯作为共犯人类型之一,并没有亲身实施分则定型化的实行行为,而是以教唆之方式造意于他人,从而加功于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如何界定其处罚根据,在实务中,如何对其准确的定罪处罚,历来都是有争议的问题。文章结合我国刑法具体规定,深入探讨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7.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的实行犯,也不可能由于是实行犯而构成主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渎职罪中的教唆行为不能使之成为渎职罪主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放任其前案犯罪活动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渎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以其前案罪名处理。前案罪共犯与渎职罪名之间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也不是想象竞合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仅仅是因为刑法的扩张处罚而导致触犯数个罪名。并不参与前案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的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教唆犯,但能够成立片面帮助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构成渎职罪外同时有受贿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8.
复合行为犯罪,又称复合行为犯,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个实行行为内部包含数个不同性质且整体意义上不能独立成罪的危害性自然行为的犯罪。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但由于复合行为犯行为的复杂性,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又表现出与单一行为犯共犯形态在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上的不同,尤其是与复合行为犯关系紧密的共同实行犯和承继的共犯这两种特殊的共犯形态。  相似文献   

9.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与成立范围 (一)间接正犯概念的界定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在犯罪论体系中,间接正犯是介于直接正犯与狭义共犯之间的概念。德日等国家刑法将任意的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它们一起被称为广义的共犯;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与帮助犯。正犯是与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相对应的概念。  相似文献   

10.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原理来加以解决.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认定不能一味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对挪用人不明知而使用人明知公款目的的情形不可能成立共犯;单位可以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此时因为刑法没有将挪用公款规定为单位犯罪,应对其中自然人按共同犯罪加以处罚;公款使用人的帮助犯不能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11.
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按两罪并罚处理不仅能体现刑罚公平,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此外,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按相应的共同犯罪论处;同时应贯彻刑罚必然性与刑罚及时原则,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强化刑罚的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整体效果,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相似文献   

12.
关于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贪污贿赂罪的同类客体,本身内容并不清楚,不宜作为挪用公款罪的直接客体。挪用公款罪的直接客体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对特定财产之占有使用权能的不可侵犯性和特定财产之占有使用权能本身。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其特点有二:一是滥用职权,二是个人非法获得利益。  相似文献   

13.
职务侵占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比较复杂,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其定性最具争议。对于该情形,仍然应当依照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决定共同身份犯的性质这一原则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分别定罪、以主犯定罪或定贪污罪。  相似文献   

14.
"被害人自愿"与诈骗罪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为人通过实施欺诈手段取得财产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诈骗犯罪。诈骗犯罪中的欺诈手段和其他侵犯财产罪中实施的欺诈手段的根本区别是 :诈骗犯罪中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其基于意志自由“自愿交付”财产。区分诈骗罪与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其他以实施欺诈手段侵犯财产的犯罪 ,必须从被害人在受到欺诈时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进行。  相似文献   

15.
犯罪形态是贿赂犯罪中的重要问题。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受贿犯罪的既遂标准应为收受贿赂,行贿犯罪则应为行贿人给付财物行为的完成,介绍贿赂犯罪则需行贿者送出财物,受贿者接受财物。对于行为人跨越国有企业改制前后连续受贿的行为,应分别定罪,按照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实践中牵涉较多的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行为的定性,必须具体分析家属的作用,不能简而论之。  相似文献   

16.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相似文献   

17.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的“犯罪分子”是指有事实或证据表明正在实施或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包括实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决犯。成为本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质条件是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对于后者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行为人所在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对该犯罪活动具有职能管辖权力,其次是行为人在所在的国家机关(组织)具有查禁犯罪的具体或特定的职权,最后,行为人正在履行查禁的职权之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行为犯,应以妨碍了国家对“犯罪分子”追诉活动为既遂,具体判断标准应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与对象的具体情况分三种情形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18.
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遇到的问题较多。立法解释划分"村务"与"公务",且未将村民小组长、村会计和出纳列为执行公务的主体,这不利于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为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建议修改"2000立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对宽泛的机动侦查权,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可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9.
在犯罪成因上,企业家犯罪不同于传统的街头犯罪,外在环境与制度条件对企业家队伍的成长方式及其追逐财富的路径选择具有很强的建构性。透过245起具有统计价值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的罪名结构特征,可以具体地说明企业家犯罪的制度性成因:融资类犯罪比重大凸显民企融资的制度性瓶颈;受贿罪突出反映出国有企业家制度性的角色错位;国有、民营企业家罪名差异显现市场公平竞争的不足;民营企业家的主要罪名分布反映出刑事手段介入市场活动的泛化倾向;背信犯罪的高发折射企业家精神的缺失。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对其犯罪应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从有助于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考虑,本文对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立法、追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其适用以及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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