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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当前我国警察用枪中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对枪支管理过度严苛;警察对用枪存有畏惧心理;警察对现行用枪法规不熟悉等。解决我国警察用枪问题的对策是完善用枪法规,增强对警察用枪后的保护;强化用枪训练,提高实战能力;建立资格审查制度,改变责任追究机制;改进现有枪支性能,加快研发警务新装备。  相似文献   

2.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枪支存放设施、保管不完善,对持枪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枪支使用环节较多,枪支装具及配套工具缺失,以及认识方面的误区等主要问题。对此,加强枪支管理的重点应提高对枪支管理的正确认识,进一步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强化对民警的培训力度,健全枪支配发、保管制度,依法配枪、用枪,最大限度减少民警的伤亡和枪支的丢失,使枪支真正成为公安机关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为充分了解基层民警用枪现状,分析基层民警在实战中"不愿碰枪、不敢开枪、不善用枪"的原因,促进枪支训练规范化,通过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文献资料法、数理统计法对参加2014年5月份"山西省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培训"的民警进行了调查分析。调查所示,解决当前基层民警枪支训练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着重从建立基层民警用枪培训常态机制、打造基层民警用枪规范化培训基地、提高基层民警用枪理论与战术素养等三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4.
对公安民警使用枪支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认识"人民警察使用枪支权"的职权性质,提高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职业法律意识,完善公务用枪的法律法规,加强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实战训练,不仅有利于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规范公安民警因公使用枪支、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及法律的至上权威。  相似文献   

5.
从乘警宁可被打死也不敢开枪的案例来看,警察不敢开枪有其主客观原因.其中刑事法律缺乏对警察履行职责行为的特殊保护,警察使用武器的有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警察无法准确掌握依法使用武器的法定条件,是警察有枪不敢开的客观原因;一些警察因为违法使用枪支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则使警察主观上不愿和不敢使用武器.应完善有关法律和制度,确保民警敢于依法正确使用武器.  相似文献   

6.
目前,公安机关在使用枪支的规定上对警察限制颇多,很多警察对枪"不敢用"、"不敢开"、"不会用"。国内大多数警察院校和警察培训机构在枪支培训方面,只是关注学员的射击成绩,而忽略了学员对枪支规范安全的操作,射击训练实效不高。现代枪战具有危险性大,发生时间短,距离短,临场时民警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大的特征,警用手枪训练模式要定位准,目的明确,培养学员依法使用警用枪支的意识,培养学员安全规范操作枪支的习惯,训练设置要以实战为依据,确保警用手枪射击训练符合实战要求。  相似文献   

7.
警务用枪不仅关系到执法民警的自身安危,还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法律权威.目前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认识偏差、以及缺乏实战培训,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枪支存在不规范问题.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法律意识,加强射击实战训练等措施,促进公安民警规范使用枪支.  相似文献   

8.
我国严格管制枪支,但对于什么是法定意义上的枪支,即"枪"与"非枪"的分类,以及"军用枪支"与"非军用枪支"的分类,"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的分类,却在立法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实务界在认识上存在重大偏差,同一行为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差异很大。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和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探讨"枪"与"非枪"、"军用枪支"与"非军用枪支"、"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等问题,对枪支进行较为合理的分类,可以为新形势下的执法、司法工作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犯罪客观方面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建议对刑法第129条规定进行修改,删除“不及时报告”使此条规定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严格管制枪支,但对于什么是法定意义上的枪支,即"枪"与"非枪"的分类,以及"军用枪支"与"非军用枪支"的分类,"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的分类,却在立法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实务界在认识上存在重大偏差,同一行为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差异很大。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和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探讨"枪"与"非枪"、"军用枪支"与"非军用枪支"、"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等问题,对枪支进行较为合理的分类,可以为新形势下的执法、司法工作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相似文献   

11.
由于时有公安民警滥用枪支造成不良后果,公安部于2003年1月发布了“五条禁令”并把涉枪的二条规定摆放在前面。但极少数公安民警违法、违规用枪的现象仍有发生。严格枪支管理强化安全意识,进行科学训练,是保障公安民警安全用枪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12.
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概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比较健全,法律、司法判例和警局政策规定了警察使用枪支须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和生命威胁原则,同时,规定了详尽的用枪条件和严格的事前警告、事后报告程序。心理辅导、法律帮助制度体现了对警察用枪的人性化关怀。培训、认证和警用装备制度则确保了警察执法时能够正确使用武器。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内地的涉枪犯罪、暴力犯罪、暴力抗警等事件时有发生。警察枪支的使用逐渐成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当前内地对于警察枪支使用的监督较为严格,根据公安部对于警察用枪的要求,关于警察用枪的法律以及制度还需进一步规范化。笔者通过分析比较香港和内地警察的枪支使用情况,结合内地的实际,促使内地警察枪支使用的法律、训练以及监督机制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警察在执法中的用枪问题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质疑,警察自身也对用枪感到了困惑.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出现了公安民警在上班或出警时不携带枪支的现象,这无疑会降低公安民警对自身保护能力和控制犯罪分子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例>规定的法定开枪条件中"紧急情况"较难把握,枪支管理制度上的欠缺以及社会舆论压力过大,是造成警察不敢用枪的主要原因.对上述问题解决的成功与否,是扭转公安民警和社会公众对警察用枪态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一个例外制度,在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坚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董事主观上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损害行为应具有职务性,三是第三人因董事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就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规定:"董事在职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拔枪是警察使用枪支的起点行为,具有防范措施、控制措施、开枪前警告方式、鸣枪警告或开枪射击必经环节等多重性质。立法对警察拔枪行为予以细密的规范是健全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更好地实现警察用枪目的、遏制违法不当拔枪行为、抑制拔枪风险的需要。目前我国立法对警察拔枪行为的规范比较薄弱,应当根据拔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规定其适用条件,同时设置说明情况、报告、记录和调查等程序,以更好地保障与规制警察的枪支使用权。  相似文献   

17.
自媒体时代对警察合法、规范使用武器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的《警察武器使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教学内容还不能解决警察实战中开枪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民警武器使用效果,改革势在必行。为此,根据国际上先进的警察训练理念和发展趋势,提出了优化警察武器使用训练五个阶段的设想:第一训练阶段以警械、武器基本操作为主,优化武器使用训练内容,将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作为训练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阶段加强彩弹对抗训练;第三阶段加大近距离和弱光情景的实战训练;第四阶段警组配合,警械、武器转化实战对抗阶段;第五阶段想定对抗阶段。  相似文献   

18.
枪支管理工作作为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产生活和娱乐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枪支管理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较严重的行政管理痕迹,突出地表现为在立法上强化公务用枪管理、弱化民用枪支管理;强调行政权的优越性,忽视个人权利保障;同时还存在枪支概念不完善、枪支分类不科学、规范枪支使用的法律缺失等问题。因此,要加强枪支管理,从枪支管理立法上加以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自媒体时代对警察合法、规范使用武器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的《警察武器使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教学内容还不能解决警察实战中开枪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民警武器使用效果,改革势在必行。为此,根据国际上先进的警察训练理念和发展趋势,提出了优化警察武器使用训练五个阶段的设想:第一训练阶段以警械、武器基本操作为主,优化武器使用训练内容,将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作为训练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阶段加强彩弹对抗训练;第三阶段加大近距离和弱光情景的实战训练;第四阶段警组配合,警械、武器转化实战对抗阶段;第五阶段想定对抗阶段。  相似文献   

20.
公安机关错案是指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民警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而办理的依法应予纠正,并应追究违法责任的案件。它具有主体特定性、主观过错性、行为违法性、后果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等特征。公安机关建立错案追究制是提高民警素质,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是公安工作适应国家法律建设总体需求的需要,是解决公安执法与法律要求不相适应的需要,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内部监督的需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应遵循科学、合法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区别划分,责任自负的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公开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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