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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各国得到普遍的认可和实行,并且在日益地完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所有权保留制度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国社会背景、法律体系不同,导致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这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的问题.从世界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模式出发,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及比较优势,通过比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客体范围进行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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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 1 3 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金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第一次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 1〕 作为一项兼具买卖与担保双重功能的制度 ,所有权保留制度运用过程中衍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远远超出了单一立法条款的调整范围。正如德国法的经验所显示的 ,德国的所有权保留虽系由《德国民法典》第 455条 〔 2〕 所规定 ,但是作为一个制度的整体 ,德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构成内容则是经由判例和学说发展起来的。〔 3〕 法律制度是高度依赖实践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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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金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第一次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①作为一项兼具买卖与担保双重功能的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运用过程中衍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远远超出了单一立法条款的调整范围。所有权保留延伸即属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但立法缺乏规制的问题。在合同中约定加工条款是所有权保留延伸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它通常发生在以下的场合:甲是从事沙发生产的厂家,它从乙那里采购生产所需的皮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订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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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通说认为1999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134条的有关规定为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确立。然而,就此条文的具体解释以及所有权保留制度下诸问题的理解,争议颇多。本文将就对合同法中该条的几点置疑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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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34条简单地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但很多具体问题并未涉及,比如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第三人的权利保护等,新出台的物权法对此制度也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处理所有权保留纠纷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本文首先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以民事诉讼法为视角,分析司法实践者应当如何具体操作涉及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相关诉讼,以期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并有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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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一种制度。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等领域,又以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见。所有权保留制度由来已久,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就已存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但所有权保留的早期类型只是一种简单的所有权保留。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所有权保留的类型渐呈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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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作出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所有权的规定,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这是对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担保法》的发展。 一、所有权保留的发展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了标的物,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一种旨在消灭交易风险的制度。 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在罗马法上就有类似的规定,德国普通法时期业已出现,并且对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予以了认可。 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 45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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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在西方法制史中源远流长,而市场上的产品已经琳琅满目,各式各样的都有,更有一些耐用且大型的商品不断出现在商品市场,债权人为了实现全部债权,担保就经常出现在商品交易市场了,而而所有权保留是担保的其中一种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整个所有权波流制度零散、繁乱,在司法实践中,就已经意识到我国的相关规定极其落后。本文参照国内外学者对所有权保留的不同观点和主张,对所有权保留的附条件移转性、担保性、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及回赎权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完善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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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之研究方龙华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结合紧密的担保方式,早已在国外普遍得以采纳和运用。我国立法尚未确认这一制度,但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方式业已在房屋及一些耐用消费品销售中得到运用,由此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本文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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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由于其独特的信用供与功能,在保障债权清偿、减少交易风险及不确定性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从而赋予所有权保留以合法化的地位。但是,由于该条仅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有权保留设定权予以肯定,而未涉及保留所有权标的物范围、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具体内容,从而给司法审判中所有权保留纠纷的处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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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现雏形.但受到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致使该种交易方式在实践中的应用率极低,相关制度亦未得到深入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信用经济的出现带动了所有权保留交易地位的提升.但我国目前对于所有权保留交易方面的规制略显落后,很多规定停留在理论层面.本文从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概念、性质出发,对该制度下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从而使所有权保留交易实现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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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虽是一个较为晦涩的法律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却运用得很普遍。只是参与其中的主体没有把这种商品交易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与"所有权保留"这一法律概念联系起来。当然,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规定的稀缺。我国学者关于此制度的论述也较少。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阐述,为所有权保留制度在诚信体系还不够完善的中国提供一条可以实际运作的途径,发挥其本应发挥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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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所有权保留相关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解释对所有权保留适用范围的限制过于严格,有关买受人期待权的规定仍不具体,对取回权的行使条件的规定尚不全面,取回的程序及取回权与合同解除的关系等也未作明确规定,该解释也未涉及到所有权保留中的登记制度,有待于在今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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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合同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应进行体系化的考察。所有权保留的设定方式不应包括推定方式。所有权保留的客体应限于动产。所有权保留中的权利结构具有特殊性且极易产生冲突 ,出卖人享有取回权 ,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对权利冲突应寻找一条合理的协调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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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立法上严重滞后的现象,其结果一是将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仅限于城市国有土地,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改革实践从立法上封闭起来;二是由于立法上的封闭,使得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失去实践的机会,引发大量纠纷的产生。应具体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现行立法规定,理顺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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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动产担保登记问题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规定,并且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从整个登记制度来看,仍有诸多缺陷与不完善之处,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建立一套统一适用于所有权保留和动产抵押的登记规则,本文试就我国未来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提出初步的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