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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通过深入学习新修改的《选举法》,结合实践工作,建议在修订我省选举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考虑以下两个问题:1.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委员会是县(市、区)、乡(镇)两级按照换届选举的要求,依法设立的,依法履行七项职责。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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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问: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主持机构是哪个?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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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地正在进行乡镇人大代表和新一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与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在法律及法规上的规定具有以下十大区别,值得我们在选举工作中加以注意,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区别之一、关于选举工作由谁主持和领导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乡镇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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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主人》1998,(9)
我国《选举法》是几经修改、与我国民主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现行的《选举法》,于1979年7月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和颁布。它规定了选举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对原先的选举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普选权;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规定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区划分改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的复合划分方式;规定选民或代表3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代表候选人;计票方式由相对多数改为绝对多数;规定推荐人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就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罢免作出专门规定。这部重新制定的《选举法》,较好地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1982年和1986年,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对《选举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各党派、团体或选民对代表选候人的宣传都限定为在选民小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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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省议会议员选举法》的制定经过,并将其与《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进行了全面对比。《省议会议员选举法》既继承、完善和发展了清末谘议局议员选举制度,又与《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存在一定的区别,并非《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的翻版。在民初的历史条件下,它是一部值得肯定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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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豪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1)
关于人大代表的补选活动,我国《选举法》第54条只规定了选举主体而未阐明选举机构,若有数量较大的人大代表资格丧失引发补选活动时,专门的选举机构就必不可少。此时可以参照《选举法》第8条,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补选活动由独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补选活动的选举机构为同级人大常委会。但当数量较多的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代表资格终止时其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因成员不足而陷入瘫痪,无法履行其作为选举机构的职责,《选举法》对于这种情形的选举机构的规定尚存缺陷,因而需要结合实践中关于类似问题的应对措施从立法论角度对该法律漏洞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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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3):207-211
<正>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一、修改选举法的必要性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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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宪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选举法是重要的宪法相关法(宪法性法律)。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建立吸收了世界各圈选举制度的经验,吸收了我同民主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选举制度和选举实践的经验,与我闺历史上任何旧的选举制度都不同。目前,它主要南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国家机构选举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这三大选举制度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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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半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即将进行,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改的选举法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其中,“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的构成提出了新的要求,给实践操作带来了新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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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一规定意味着选举委员会成员就不能同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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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从2011年开始,新一轮自下而上的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陆续展开。如何贯彻落实好新选举法,特别是落实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新的规定。这是我们应当加以研究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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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应对非代表候选人当选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翟险峰邢国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是我们进行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其中对非代表候选人的当选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选举中便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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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基础。《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1984年制定,其后分别于1987年、1995年和2006年根据选举法的修改作了三次修改。随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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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5)
为了便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