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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79年7月五日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迄今为止补充修改次数最多的现行法律。由于《刑法》施行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因而犯罪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也由于《刑法》本身存在—些立法缺陷.从1981年起至今年2月止,立法机关已先后对《刑法》至少作了21次修改补充,通过了下列21个单行刑事法规(抬号内的时间为通过日期);①《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6月10日)、②《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1年6月一10日)、③《关于严惩严…  相似文献   

2.
郑林 《法学研究》1982,(3):32-38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一致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在目前形势下,制定并通过这一法律文件,是十分及时,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实施之后,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81年至1993年7月又先后以《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等形式制定了20个单行刑事法律,对《刑法》陆续进行了修改补充。这些单行刑事法律是:《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条款,并扩大了量刑幅度。这是针对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现状和特点而作出的。这个决定非常及时,深得人心,为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一、《决定》补充增加了哪些罪名?对刑法有关条款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扩大? (一) 增加了索贿和套汇罪。刑法第118条规定的走私、投机倒把罪,《决定》补充修改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  相似文献   

5.
<正>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其补充和修改之一,便是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对经济犯罪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刑事责任。《决定》第一条(四)规定:“对于本条(一)、  相似文献   

6.
<正>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布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个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对此,有些人存在某些不同认识,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走私罪三议     
为了加强同走私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1987年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对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作了列举性的明确规定。1988年1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现行《刑法》和《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走私罪的条款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其中涉及到一些重要的刑法理  相似文献   

8.
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第141条及其有关条款作了重大的补充或修改,不仅是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武器,而且也是完善我国刑法的显著突破。本文拟就《决定》的有关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略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是刑法施行以来,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之后,针对近几年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刑法有关条款的进一步修改和补充。这两个补充规定的颁行,在立法上对严惩贪污、行贿、受贿、走私等犯罪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下面谈谈个人学习的初步体会。  相似文献   

10.
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近两三年来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明显增加的情况,于今年三月八日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其基本精神是提高了对各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法定刑限度,量刑从重,特别是对于参与犯  相似文献   

11.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和惩治走私罪两个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是打击贪污、贿赂、走私等经济犯罪的有力武器. 对于惩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刑法已做了规定,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一些有关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作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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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以来,受国际社会毒品泛滥的影响,已绝迹的毒品问题及毒品犯罪在我国一些地区又死灰复燃,且有日益发展蔓延的趋势,不仅案件上升幅度大,而且毒品数量越来越多。涉及地域越来越广。鉴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对1979年刑法典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等单行刑法中有关毒品犯罪的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大量的补充,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种类及其处罚标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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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绑架勒索罪潘家永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等刑事法律中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并增设了一些新罪名,本文试对《决定》中增设的绑架勒索罪的有关问题作些论述。一、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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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三个决定,即《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它们是我国刑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便利学员们学好刑法和在审判工作中加以运用,我们将三个《决定》对刑法的修改和补充归纳为六个方面:一、对一些罪增加了刑种,提高了刑期。《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六种罪的量刑增加了死刑的刑种。这些犯罪是①流氓罪;②故意伤害罪;③拐卖人口罪;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⑤组织反动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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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2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该罪的内容及法定刑作了修改补充。《决定》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这对进一步完善刑法第112条规定和指导司法机关的实践,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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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作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该《决定》是对刑法的重要修改和补充.本文拟就其对刑法的修改、补充谈点个人认识.一、《决定》对涉及货币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如下的修改和补充(一)扩大了犯罪对象《刑法》第122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人民币.随着对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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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卖淫嫖娼犯罪作了重要的补充修改。不仅对原有的几种卖淫嫖娼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作了修改,而且还增加了新罪名,这就给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任务。本文拟就《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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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刑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其中涉及到许多新罪名,“两高”也制定了多个有关罪名的司法解释。请问,目前我国刑法共确定了多少个罪名?云南读者永强永强同志: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四个刑法修正案,对其作了一系列修改补充。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统一认定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2年3月15日和2003年8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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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八日,第五剧全国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这些补充和修改是非常及时和很有必要的.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法律应该跟上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法律的制定不可能一次完善,客观事物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法律当然就要跟着变化,法律的制定、补充和修改是常有的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立法程序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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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69条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作了明确规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第169条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为了正确审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严惩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事犯罪分子,下面笔者根据我国《刑法》和《决定》规定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法律特征谈点拙见,以求引玉之果。《决定》第3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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