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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关系到处理医疗纠纷有关法律的立法基调 ,那么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关系呢。现在学说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是认为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①;另一种认为是民法的范畴 ②。还有的认为是一种独立于民法与行政法之外的调整斜向的医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③本人认为 ,医患关系就其法律关系的属性和其本质来看 ,仍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一、医患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有的学者反对将医患关系归纳为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是认为它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那么 ,是否是如此呢 ?本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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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移植技术为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福音.同时,由于立法规范的缺位与模糊,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一、胚胎的法律属性
从医学角度上讲,精子和卵子受精后第3~8周称为胚胎,从第9周起称为胎儿.
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学界主要有如下三种学说:一是“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具有物的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是“主体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非为物,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是“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物,而是介于主体和客体之间存在的折中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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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法律行为含义的重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行为并非民法的独有概念,应该作广义的理解。现代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是有缺陷的。一个人是否去实施特定行为,是其意志下的事,而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那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具备了法律上的特定效果或者看法律有否具体规定。法学界长期以来对民事法律行为结构的争论归根结底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不同理解所致。因此,统一对概念的认识是定纷止争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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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我国民商法领域重要成果,但也生发出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和逻辑矛盾。我国学界有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矛盾源于前苏联民法,一些权威性民法著作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恢复至德国"法律行为"。但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似乎不应当非此即彼,而应当在剔除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这一不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坚守民事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的应有地位,且应进一步改变将其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因层面的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借鉴和吸收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其界定为"由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其形式类型上应当从现在"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拓展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方面的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内容中的民事权利行为和民事义务行为,以致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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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一种综合性法律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卫生法制》1999,(3)
近来,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成为卫生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医患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也有人认为医患关系应为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综合性法律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又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下面笔者就此问题做一探讨。一、关于"医"、"患"的外延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中,首先应确定"医"、"患"之外延,然后根据不同法律关系主体,分别进行法律性质的探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医患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在医患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它包括两个方面,即医方和患方。作为主体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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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权利客体的特殊性。民事权利客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权利内容所指向的对象①,也是权利所包含的特定利益之所在。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客体基本上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一般是仅对最典型的客体———“物”予以规定。但是,物只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行为(债权的客体)、甚至权利(继承权的客体)或人格利益(人格权的客体)等。特别是随着现代生活民事关系日趋多样性,新的权利类型不断被法律所确认,能够做为民事权利对象的事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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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主张在民法典中构建一元化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但是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均不能成立。"一元客体之利益说"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本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目的之间的界限;"一元客体之行为说"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不能在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清晰地界定客体的存在与性质。建立多元、开放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体系是中国民法典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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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加强理论研究,希望法学理论工作者对现实斗争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提供理论指导。例如,执法与形势关系,有人认为执法要看形势,要从形势出发;又有人认为,执法在于依照法律对号入座,不存在根据形势的问题。对此究竟应该如何理解? 例如,某些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怎么办?有人认为法无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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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读了《法学杂志》1985年第四期周强同志的《论遗赠扶养协议》一文(以下简称“周文”),觉得某些提法尚可商榷,愿提出探讨。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周文认为:“‘有偿’一词在民法学和经济法学上是有严格含义的,它是与等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根本不存在等价的问题”。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有偿的法律行为。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民事法律行为”与“有偿的法律行为”、“无偿的法律行为”是属种关系,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则是全异关系中的矛盾关系。这就是说,全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有偿法津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两种,一起民事法律行为非此即彼。据此,周文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有偿法律行为”,那么就只能是“无偿法律行为”,我认为,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对的,所谓“有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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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4):45-55
民法典编纂初始,权威学说都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恢复为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虽然依旧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很多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法律行为。行为是个含义广泛的范畴,我国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为法哲学范畴,成为社会行为价值体系中的重要链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决不应等同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除商事行为和民商事法律关系事实层面的行为外,还应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行为等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主义和法律行为类型价值体系中处于基本的核心地位。如此可以更准确地表达与构建科学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类型体系和话语体系,并真正达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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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之一。但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和范围,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型民事法律关系不断产生,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更是受到了巨大冲击。本文拟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出发,通过分析其特征,在对其范围的争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以期更好的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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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关键取决于他们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恰当地认定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是我们正确认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某一具体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的要点。那么,究竟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行政法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有人认为,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因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形成明示的或暗示的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的有无决定了原告资格的有无;也有人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方能具有原告资格,即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这两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仍经不起推敲,不能令人信服。就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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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法理学通说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这一概念上姑且能够取得一定认同,但对其范围却各执一词。我国法理学上所讲的法律关系客体,事实上只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的法理借用,而在解决其他诸如宪法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及诉讼法律关系等具体法律关系中却存在理论上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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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关系到处理医疗纠纷有关法律的立法基调,那么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关系呢。现在学说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另一种认为是民法的范畴。还有的认为是一种独立于民法与行政法之外的调整斜向的医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本人认为,医患关系就其法律关系的属性和其本质来看,仍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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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动植物权利理论的诸多方面分析,认为动植物不可能成为道德和法律的主体,在民事立法上,动植物只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存在。但在民法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物来对待,在法律规则的适用上应当有别于普通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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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代理的概念与法律渊源比较 概念不一定能精确地反映事物的性质与全貌,但是各种科学包括法律科学以及立法本身,都离不开概念。明确代理的概念,可以使人对代理法有总体上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个概念性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学者有称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有的学者从代理法律制度角度阐述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上述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代理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民法通则第四章章名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四是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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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年同志编著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书认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引起民事上法律后果的行为,既包括合法的、有效的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和可撤销的行为”,“从广义上说,凡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就可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实际上是以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代替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和无效法律行为。因此,可称其为民事行为代替论。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