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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持有、运输、出售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等行为犯罪化,有效地弥补了信用卡犯罪刑事法规的不足。但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适用本罪,则必须对其客观特征进行准确的分析,即对“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中的“持有”、“运输”,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中的“非法”和“数量较大”,以及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中的“虚假身份证明”等,进行正确的分析和界定。 相似文献
2.
吴靖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9)
变造的信用卡实质上就是伪造的信用卡."他人的信用卡"理应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具体包括他人中领的合法有效的真卡与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身份证明"并非仅指表明特定主体身份的证件或材料,还包括具有证明信用卡申请人真实身份并具有相应资信情况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相似文献
3.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应该是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仅不包括伪造的或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至不包括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则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冒用行为,既可以包括在特约商户处消费或者到金融机构网点提现,也可以包括某种意义上的转账,且不以行为人本人使用为限,还包括教唆、帮助甚至容忍他人使用。秘密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复制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应属伪造并使用信用卡而非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使用取款机内他人未取走信用卡以及特约商户营业员盗划他人信用卡,均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相似文献
4.
古加锦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1):11-18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肾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5.
古加锦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紧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6.
李会彬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4,(3):27-30
"伪卡"的认定应以伪造的信用卡中是否包含虚假信息并能实现购物、消费、取现等功能为主要判断标准。骗领型信用卡诈骗罪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区分标准在于信用卡是否为银行合法发放。"使用"信用卡是指以能够实现真实信用卡的功能、用途的方式予以利用的行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通常应当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还应当包括经合法持卡人授权使用该卡的其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应予证明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7.
信用卡诈骗犯罪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 ,在具体认定中涉及的争议问题很多 ,本文对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保证人履行了担保责任持卡人恶意透支、骗领信用卡透支诈骗、使用涂改卡诈骗财物 ,以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等行为的定性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8.
鲍新则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122-126,129
本文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为研究对象加以分析.拟涉及以下诸内容:以我国刑法文本为基础,讨论刑法学界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关于信用卡的立法解释为依据,斟酌其中“信用卡”的定义;使用遗留在自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的行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并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否存在转化型犯罪. 相似文献
9.
叶跃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23(2):69-71
200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盗窃罪说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理论缺陷,而传统学说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有着理论的误读,有必要重新定义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