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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确权利归属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吸收了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部分内容,尤其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但在物权无因性和物权形式主义方面并无采纳,实为遗憾之处。立足现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剖析物权行为理论,得出物权行为理论对我国高速发展的市物经济提供了便捷有力的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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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科学地支持并解决物权变动问题的理论就是物权行为理论。从物权法的制定直至施行到如今,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违背交易公正,不利于保护原权利人的论据在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中具有核心地位。因此,仅就物权行为无因性与有因性理论下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进行比较分析,力图使这一关键问题得到更清晰的解答,体现物权行为理论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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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以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理论基础,能有效保护第三人利益、非违约方利益及交易安全,有利于形成有机统一的民法财产法体系。对区分原则内涵、理论基础、实践意义的研究有利于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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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财产体系均是由两部分所组成,其一为债权,其二为物权。债权是人体之血液,物权则是人体之骨架。物权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公示的内容包含物权公示的方法与物权公示的效力。目前我国在严格意义上讲并没有物权公示制度,物权公示是司法性质还是行政性质的划界模糊,实务上较为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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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树明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1,(3):60-62
房地产转让过程中,签定的书面转让合同,其性质究竟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本文通过对这两种观点的评析,认为,此书面转让合同应为物权契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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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涛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5):42-45
《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物权法全面规定了物权类型体系,对于建立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具有跨时代的意义。《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有争议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从民法基本理论着手,对物权法定原则、物权行为理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物权法》草案在相关规定中之所以出现条文自相矛盾,其主要原因在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没有贯穿彻底,导致立法逻辑混乱,另外,立法者的理论前瞻性不够也是引起争议的原因之一。本文对此提出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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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物权法始终,在物权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物权公示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公示公信原则优于公示对抗主义国家的公示原则,同时也优于无因性原则,因而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物权变动规则,应将其精神贯彻到物权法具体的法律制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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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单梳理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160多年来的历史沿苹以及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归纳了我国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以及立法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反映,结合物权法条文分析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总结归纳了我国物权法就物权变动区分原则采取的立法模式.阐述了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并就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非常态法律事实进行了概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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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它以罗马法为肇端,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明确指出了法律在物权种类和内容上对当事人私法自治的限制。在明确该原则的定位和历史起源的前提下,我们更应该认识到物权法定主义的正当性在于物权自身的本质特征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性基础。毋庸质疑,该原则的一定刚性不仅是财产法领域私法自治的重大例外,使得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缺陷暴露在迅速发展的经济浪潮中,从而抑制社会进步。那么,如何在坚持该原则的前提下扬弃、突破、创新、以臻完善,就成了当前形势下探讨该原则的根本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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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作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将通过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结合中国的现实状况及立法状况,得出相对合理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即中国所采取的债权行为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兼采例外意义主义,即折中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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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的日臻完善是推动我国物权制度走向成熟的题中之义。要建立完善的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有必要对法学界关于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想进行较为全面的考察和研究。反思传统物权理论中各种单一的物权第三人保护方法的缺陷和不足,分析各种保护思路的利弊得失,并在全面预设其制度功能(即设计该制度的应然效果)的基础上确立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给予区分保护的思路,期待引起中国物权立法者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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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所有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不动产所有权对人们的现实生活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有利于维护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无论是在大陆法系物权法中,还是英美法系财产法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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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一样能导致物权发生变动。非法律行为主要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以及事实行为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初看与物权的变动有相对较远的距离,细分析两者之间却存在交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特定的法律文书是引致物权变动的原因之一,由特定法律文书引致变动的物权的效力在形式上需完成一定程序方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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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国家不但规定民众享有的权利,还规定了完善的义务作为权利实现的保障。我国农地物权存在着只规定权利,但没有规定义务主体的义务之弊端,实践中导致农地物权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无能为力、任人支配的境遇。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理,国家对农地物权负有尊重义务、平等保护义务、补偿义务和反哺义务。对于目前我国以主体间不平等、歧视性的财产社会义务为特色的农地用途管制制度必须进行改革: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要求,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农地,国家应当为其提供更多的政策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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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理解,我国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采用的是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可知已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结合法理分析,在登记对抗模式下,承认已登记未交付所有权变动的效力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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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草案中,居住权首次被提出来之后,受到民法学者的关注。对居住权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更是层出不穷,对是否引入该种制度观点不一、争论激烈,最终于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没有纳入居住权制度。十余年后的今天,是否引入这一制度成为当下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拟通过历史角度和现实角度两方面对现阶段居住权纳入物权法体系用益物权中进行可行性分析,希望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