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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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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后劳教时代的法治再出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教制度的废除,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台后,面对过去众多劳教个案引发社会对该制度的强烈诟病后所作出的"壮士断腕"式的果敢决定。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后,我国维护社会治安的制度由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和《刑法》"三驾马车"变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两驾马车",由此造成的一些制度漏洞需要弥补。同时,在后劳教时代,对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众多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制度,都要进行司法化改造。  相似文献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刑法基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立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融合,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刑法基础:治安处罚体系的构建与刑罚模式的借鉴;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与犯罪行为的对接;复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裁量处罚与罪数形态理论的移植。旨在提出具有实用性的执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对寻衅滋事进行了规定,因此寻衅滋事行为既具有了行政违法性也具有了刑事违法性,对其既可以进行治安处罚,也可能判处刑罚。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寻衅滋事是一种较为多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通过对寻衅滋事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条文中的竞合与衔接的法理分析,探讨解决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竞合与衔接的路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4.
不论是从劳动教养制度设定之初的原始规范性文件看,还是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劳动教养都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劳动教养制度的制定主体不合格;劳动教养对象范围不明确;有些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劳动教养期限执行得不合理。另外,劳动教养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不协调,主要表现为:劳动教养制度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衔接关系不明确;劳动教养期限与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比较相对失衡;劳动教养制度赋予行政机关权力过大,而且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劳动教养没有自己独立的办案程序法。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要么彻底废除,要么继续保存,但须作相当大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颇有争议的制度,其存废又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问题。改革劳教制度,是必然要作出的历史选择。刑罚、行政处罚的衔接全面实现公法责任,劳动教养在我国的责任体系中根本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建议把现有的劳教事由分流处理,有步骤地把劳教事由逐渐纳入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行政法等部门法中,以实现劳教制度的顺利废除。  相似文献   

6.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留下的制度空白亟须填补。从正当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来看,行政化、刑事化双重处理的方案是劳教废除后较好的制度选择。同时,刑法的介入必须遵循谦抑性原则,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规制的行为,才应纳入《刑法》的范围之内。刑法应以司法上的犯罪化的方式进行扩张,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降低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  相似文献   

7.
《治安管理处罚法》自从2006年3月1日生效以来,至今已一年有余。在治安处罚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正确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含义;要注意对侵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并不是一律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场处罚罚款并非就一定得当场收缴;注意扣押、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正确适用以及正确区分以强拿硬要的形式构成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8.
收容教育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措施,在与刑罚衔接问题上需妥善处置。由于收容教育本身具有特殊的惩罚性和教育性,因此可以比照不同有期自由刑之间数罪并罚处理。在收容教育期间,被收容教育者尚未处理的犯罪以及在此期间犯罪的,均应当区分与卖淫嫖娼有关的性犯罪和无关的犯罪。若收容教育期间,被收容教育者存有未处理的与卖淫嫖娼有关的性犯罪,则应当由刑罚吸收收容教育;被收容教育者存有未处理的与卖淫嫖娼无关的犯罪的,则应当比照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原则处分,即"先并后减"。若收容教育期间,被收容教育者犯与卖淫嫖娼有关的性犯罪,则应当先执行收容教育再进行刑罚,即分别执行处分;被收容教育者犯与卖淫嫖娼无关的犯罪,则应当比照刑法第七十一条数罪并罚原则处分,即"先减后并"。  相似文献   

9.
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极少被适用。由于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并不丰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等条件设置缺乏量化内容,导致非刑罚处罚的标准非常模糊。检察机关是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的当然主体。非刑罚处罚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轻微性、刑罚处罚豁免性、非刑罚处罚必要性等三方面内容。非刑罚处罚适用范围应按照合法性原则界定,只有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才能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0.
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公务员成为犯罪主体时,往往因为其特殊身份而受到"优待",尤其是在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上。由于《刑法》第三十七条定位不明确、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模糊以及公务员的身份特殊,免予刑事处罚成为部分公务员犯罪后逃避刑事制裁的手段。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建立免刑监督机制等途径正确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才能更加符合刑罚发展轻刑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1.
随着一系列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劳教个案的出现,劳动教养制度被推至风口浪尖,直至中央研究决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停止适用劳教制度。许多学者据此提出了各自的改革方案,彻底废除劳教,分流入行政法、刑法调整的方案就是其中一种。刑罚权具有扩张与收缩的双重属性。但具体分析劳教,发现其与刑法法律属性相悖等原因而不适合大幅纳入刑罚调整。因此,应大力发展公民社会、培育法治观念,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结合刑罚的自律性与他律性,建立起限制刑罚权肆意扩张的有效机制,实现法治梦。  相似文献   

12.
日本《轻犯罪法》仅有4条,共规定了对33种轻犯罪行为的处罚。该法规定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十分微弱,有些条文内容更似规制公民道德。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比:在处罚行为范围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远远大于《轻犯罪法》;从处罚力度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略重于《轻犯罪法》;从法律包含内容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远远多于《轻犯罪法》。多元化的刑法体系有优点也有缺点,总体来看,我国刑法体系应当朝多元化的方向变革,与此同时,我国惩罚体系应从目前的"刑法典+行政处罚(含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构向"行政处罚(含治安管理处罚)+轻犯罪法+刑法典(重罪刑法)"的结构进行变革。  相似文献   

13.
《药品管理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反向衔接机制,这是刑法谦抑原则的生动体现,也是规制金字塔理论的应用,更是基于违法阻却事由和法益衡量的考虑。在进行反向衔接时,需判断在药品安全领域,哪些情形构成“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这需考察《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还需以药品行政法律规范及行政处理为基础,且需合理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行刑反向衔接审查时要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有无适格的行政主管部门,涉案行为是否仍在追责期限内,涉案行为是否已被处罚或可不予处罚。应厘定药品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程序,完整移交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后续处理决定,进而推进行政规制治理与刑事司法治理的结合。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存在的缺欠和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对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时间过长,在执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一是拓宽治安行政管理处罚的覆盖面,尽量与刑法相衔接;二是适当增大处罚力度,体现法律的严厉性和严肃性;三是尽量细化法条,使其更具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未经处理"只能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将非刑罚处置措施、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视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处理方式是缺乏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此解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使得刑罚过于严厉、影响刑法用语的统一性等,但是对于这些问题,非刑法解释所能为之,只能够通过刑事立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改革的推动意义自不容否认,但7处缺憾的存在却使得《刑法修正案(八)》略显粗糙:以刑法修正案消融刑事立法解释的非法性;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总则的合宪性质疑;引入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对未成年犯的过度轻刑化待遇;取消死刑罪名、死缓限制减刑导致刑罚体系结构不谐:社区矫正“尴尬入刑”:危驾入刑有违刑法谦抑性。  相似文献   

17.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刑事执行程序主要依据《澳门刑法》和《澳门刑事诉讼法》执行。澳门的刑事执行法律规定了主刑和附加刑的执行方式。也规定了保安处分刑的执行程序和方式,如收容保安处分的执行和禁止业务的保安处分执行,澳门刑事执行法律注重实体和程序的衔接。  相似文献   

18.
劳动教养制度在不同的时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却面临着违法甚至违宪,内容上不合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不衔接、不协调等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想继续发挥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必须对其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教养执行过程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对违反劳动教养管理制度的劳教人员作出延长劳动教养期限1天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在实际工作中,劳教管理机关注重的是处罚的实体公正,忽略了处罚的程序公正。听证制度的引入能够赋予劳教人员在处罚过程中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和机会,使处罚更为公平合理。  相似文献   

20.
案情:马某,男,15岁,1994年8月8日伙同他人携带羊角锤、镙丝刀等作案工具,撬门盗走铁十五局家属院刘某家钱物总价值1,700元。案发后,马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交待自己1989年在某卫校盗窃西装一件被处罚。1994年11月24日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收容教养3年。马某不服,以对其处罚畸重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如何处理,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存在三种不同意见:1.此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市公安局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规定对马某收容教养3年,是行使刑事司法职能的行为,而不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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