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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人工智能产品开始落地应用,犯罪预防和侦查等领域也出现了人工智能应用的身影。然而技术的发展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带来的威胁也不容忽视。这种犯罪既可能是现有犯罪行为的延伸,也可能是某种新型犯罪。为充分预防人工智能犯罪的威胁、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刑事风险,英国伦敦大学学院道威斯未来犯罪研究中心(the Dawes Centre for Future Crime at UCL)举办人工智能与未来犯罪研讨会,邀请31名涉及犯罪科学、计算机科学、法学等领域的各界专家,共同探讨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犯罪威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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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秋,全球最大安博会——CPSE安博会在深圳开幕。各界都没想到的是,人工智能在这场以安防为主题的垂直大会上迎来了"全面爆发"。一位参会者说,当时全馆的AI热潮让人至今记忆犹新。为什么人工智能和安防会如此"亲密"?原因十分简单:各界普遍认为,安防行业将成为人工智能最大规模落地的场景,而中国安防行业的蒸蒸日上也为人工智能提供了广阔的机会。英伟达、比特大陆、商汤、依图等各类人工智能企业也杀入了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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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落地与大规模应用,改变了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传统交互模式,对社会生产方式产生了重大变革。国际国内都出现了对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及法律规制等方面的学术探讨,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道德、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数据保护、市场垄断、网络犯罪和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风险。在现阶段,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坚持安全与发展相平衡的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原则统领下设计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推动构建以通用人工智能立法为基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门性管理办法为补充,以既有法律规范为根本的系统性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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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1):83-95
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的运行机制决定了算法的非技术中立性和价值取向性。人工智能算法本身蕴含强大的技术权力,算法黑箱的技术壁垒则加剧了人与算法之间权力失衡。人工智能算法本身的逻辑并不考虑作为主体的个人的主体性,每一个个体都只是算法逻辑体系下的参数。在算法权力的技术权力表象之下还潜藏着资本的权力,并使国家主权面临挑战,冲击全球治理体系。因此,应当构建政府主导并掌握核心算法的大数据系统,强化伦理约束组织的建设,在立法上压实人工智能算法开发者、控制者的主体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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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4):58-68
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在多个场景落地,在司法领域却备受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具有鲜明的价值判断特征。人工智能司法是一种“规范性科技”支持基础上的司法,而非计算性科技或预测性科技技术本身。人工智能司法在裁判可接受性、信息整全、信息筛选、事实评估等方面有一定优势;人机交互决策不仅可能,而且早已通过各类数据库系统成为现实。不过,人工智能司法却面临规则僵化、人机决策权重如何配置、不同司法层级与不同部门决策趋同、算法黑箱决策等难题。应坚持人工智能司法的辅助性定位,坚持法官与检察官的弥散性决策与主体责任制,允许不同司法机关对人机决策权重进行实验性设置并开展实践探索,坚守基于部门分工与审级分层的制衡决策,促进算法解释的可问责性而非完全公开。智慧司法成功的关键,在于设计符合司法原理的人机交互决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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