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局域网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互联网",根据最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利用网吧局域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2.
现阶段我国淫秽、色情物品和信息泛滥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儿童成长环境权和成年人拒绝接触淫秽物品的自由权。现行刑法对淫秽物品采取了一刀切的严格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达到维护善良风俗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效果,有必要予以修改。研究儿童成长环境权的渊源、必要性和法律特征,树立成长权理念,构建成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色情的法学含义和特征;将"传播淫秽物品罪"修改为"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并实施文化产品分级制度等配套措施,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3.
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具有淫秽影像传输的单向性、观众与主播互动的受限性、实时性、牟利性等特征。"淫秽物品"应当具备固定性与传播性的特征,网络直播的淫秽表演不符合淫秽物品的固定性特征,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是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行为人另外实施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终端用户提供传输技术享受其他终端提供的淫秽电子信息下载或者在线视听服务的网络不法行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并对淫秽网站性质达到明知程度,其对网站电子淫秽信息怠于采取技术措施进行监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5.
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具有淫秽影像传输的单向性、观众与主播互动的受限性、实时性、牟利性等特征。"淫秽物品"应当具备固定性与传播性的特征,网络直播的淫秽表演不符合淫秽物品的固定性特征,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是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行为人另外实施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6.
1993年,我市“扫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查禁收缴了一大批淫秽物品,为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最近,对1993年经审验后收缴的淫秽录像带进行了清理,现做初步分析: 一、数量和种类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及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物品的有关规定》的法律、法规,经审验认定,1993年收缴的淫秽录像片共147种3890盘。其中产自香港  相似文献   

7.
淫秽物品犯罪是指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以及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了我国社会风尚中的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尽管不同国家 (地区 )在不同的时期受到宗教、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对某物品是否为淫秽物品的认识存在着差异 ,但淫秽物品最终还是进入人们道德评价、法律评价的视野。  相似文献   

8.
淫秽物品是淫秽物品犯罪的对象,对它的认定涉及到淫秽物品犯罪的认定,因而,淫秽物品的认定是淫秽物品犯罪的根基问题。 一、淫秽的内含 要确立淫秽物品的内含,首要的问题是给出“淫秽”的定义,划分淫秽与非淫秽的界限。然而,人们对“淫秽”的理解是与特定的文化传统、民族心理、社会生活等因素紧密联系的,因而,各国对它有不同的理解。 1.外国刑法对淫秽内含的揭示 对于淫秽一词,印度刑法典第292条将它定义为:“反映淫乱或引起淫乱兴趣或其内容(部分或其中几部分)可能引起他人堕落  相似文献   

9.
目前,网络淫秽色情活动虽然受到了遏制与打击,但是新的违法犯罪方法不断出现,传播渠道越来越复杂。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淫秽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的定义不明确,对淫秽信息的点击量、网站注册会员数量规定得不明确等等,导致现实中对网络淫秽色情网站的打击效果不太理想。笔者试图就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加大打击处理的力度,并对其中发现的法律难点问题加以论述,为打击网络淫秽色情活动的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网络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涉及刑法中的“中立行为”.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否认中立行为违法性的观点,割裂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关系,混淆了“技术开发”和“技术运用”的行为属性.犯罪构成要件承担着禁止性评价的规范功能,行为对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符合性是刑法归责的依据.在主观要件认定中,行为反证和司法推定是判断网络技术犯罪主观故意的重要方法.在“快播案”中,快播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滥用P2P技术,使公司内部服务器成为淫秽视频源,提供检索和播放服务,并通过文件碎片技术、虚置信息审查机制等方式逃避监管,符合《刑法》第36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网络技术滥用的法律应对中,应完善前置性的技术操作规程,衔接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使法律在犯罪风险控制和互联网创新保护中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