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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来信编辑同志:我们夫妻婚后十多年来分居两地工作,女方在山东,我在北京,生有一个男孩(九岁),一直随我生活。现因感情不和,女方提出与我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她抚养,要我每月负担孩子生活费,如孩子归我抚养,她坚决不负担孩子生活费。我不同意她的意见,但又不知怎么办才对。请问:离婚后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怎么办?抚养费怎么解决才合理? 张玉复信张玉同志: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妥  相似文献   

2.
在我们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教师高某(女)诉干部李某(男)离婚一案。高某与李某异地生活,根据我国《民事事诉讼法》(试行)第20条地城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人李某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受理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付给子女抚养费500元,调解达成协议后,原审法院将调解书直接送达给李某,李某接到调解书后,随即给高某寄出  相似文献   

3.
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这倒没什么,无非可笑一点;如果无事生非,那就讨厌了;倘若无事生罪,那将怎样呢?一位大学讲师,坐了一年牢,从被捕到出狱,他一直在喊冤。他和他的妻子闹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可当送达调解书时,男方签收了,女方却变卦,说是子女的抚养费太少。法院便提出重新调解,男方不依,说是离婚已生效,可另加一个抚养费的补充协议。法院的人一去不返。过了一年又三个  相似文献   

4.
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张迎秀人民法院审理由婚案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在确定了女子随谁生活以后,接下来的就是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2款、第30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相似文献   

5.
<正> 刘××之夫王×于1986年初在美国某法院对其妻提起离婚诉讼。并表示若女方同意离婚,小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同时,王×在美国法院承诺,女方去美国法院应诉的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美国法院通过邮寄将传票直接寄交刘××本人。该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女方已同意离婚,那么是否可去美应诉?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不能,也不应去美国法院应诉。因为本案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案件应由我国法院管辖。且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司法上的体现,承认美国对该案  相似文献   

6.
彭飞 《法人》2014,(9):76-77
正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一道城墙。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各级法院和执行法官无时不在创新执行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也不断修法立规一对夫妻离婚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男方要求女方当面写收条,女方却不想同男方碰面,男方以此为由连续5个月没给抚养费。不得已女方向法院申请  相似文献   

7.
<正>抚养纠纷抚养纠纷指因抚养权归属与变更、抚养费给付与变更以及探望权等产生的纠纷。一、调解抚养纠纷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  相似文献   

8.
论探视权的立法和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若军 《法学家》2002,(3):97-101
据统计,我国近70%的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及监护问题①.传统的做法是,夫妻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另一方给付一定的抚养费.这意味着,相当数量的儿童在其人生成长的过程中,有着由其生父或生母单独抚养的经历,为了能让子女拥有完整的父爱和母爱、为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对子女的探视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比例也随之增多。但是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双方的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应该共同负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抚养费的给付,确保子女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探视权或因探视权受侵害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探视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所有这些关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问题,都需要立法给予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10.
人民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或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往往要求实际上已经抚养子女的离婚当事人一方,把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能够按照法院的要求,把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但也有一些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无故推拖,甚至转移隐藏子女,拒不履行。当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的认识和做法尚有争议,致使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人身的执  相似文献   

11.
当前,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出现一些因生女孩而提出离婚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并非婚姻基础不好,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破裂,只因生了女孩,男方就一反常态,以种种借口,到法院提出离婚。有的女方生了女孩之后,由于男方父母不满,从中挑拨、指使、纵容儿子离婚;有的女方因生女孩后,不堪男方的虐待及其家庭的冷遇,被迫提出或同意离婚,等等。但是,不管哪种情况,问题都来自男方及其家庭。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有些人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86,(8)
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据我们对某法院一九八三至一九八五年审理的323件离婚案件的初步分析,发现在已经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的207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119件,占57.48%。这些案件共涉及未成年子女150人(其中独生子女88人),归父方抚养的74人,归母方抚养的76人。  相似文献   

13.
禹霖华 《法庭内外》2014,(10):20-20
正王平和李丽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因王平有过错,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男方在房产证下来后为女方办理过户,之后女方按照市场价给男方10%的房屋折价款;汽车一辆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车辆折价款4万元;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成年。房子一直由王平持有。2010年年初,王平办下了房产证,其非但未依约把房子过户给李丽,还把房子卖给他人  相似文献   

14.
对探视权的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01年5月,刘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达成了协议,约定其子归刘某抚养并单独负担抚养费,杨某不承担其子的抚养费,也无权探视。几个月以后,其子因十分思念母亲杨某,要求与母亲见面,其父刘某以协议为由拒绝他与杨某会面。此案的问题是: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种权利抑或也是一种义务?案例二:2002年3月,蔡女士与前夫就子女探视权问题在法庭达成了调解协议。依照协议,蔡女士每月30日到前夫家接10岁的儿子回家,第二天再把他送回前夫家。但是,过了几个月后…  相似文献   

15.
在审理二审离婚案件中,有时遇到被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服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上,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一般采取有两种做法:即: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终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建议改判离婚。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有缺点,不宜采用。前一做法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判决的上诉权。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然就不会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当事人  相似文献   

16.
杨少芳 《法制与社会》2012,(21):246-249
近几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很多案件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并且容易成为案件争诉的焦点和难点.如何有效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让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受到影响.本文就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农村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正父母对子女均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一对夫妻,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女方免付抚养费,法律不承认。离婚后前夫向前妻讨要抚养费得到法院支持,但前妻拒不履行并起诉向前夫追偿,法律不支持。夫妻协议离婚免妻抚养费现年35年的卜丹妮是江苏省镇江市人。2002年年初,经朋友介绍,卜丹妮与年长自己5岁的董文卿相识。经过一年的交往,2003年3月,两人携手走入婚姻殿堂。同年,她生下女儿董璐瑶。  相似文献   

18.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相似文献   

19.
根据婚姻法规定: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条件的离婚案件如何做好调解和好工作,实际上是一个心理学课题。运用心理学原理与方法,通过长期审判实践中的观察与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调解和好方法: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这条规定包涵了照顾母性和子女利益的两个方面.因为妇女在怀孕期间或刚分娩后,精神上、肉体上已十分痛苦,胎儿或婴儿正在发育,均须特加保护,使他们谋得安定的生活;如男方于此时期向女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感情刺激过大,甚至发生生活上的困难,势必严重地影响到母性健康和胎儿或婴儿的发育,所以有禁止男方于此时提出离婚要求的必要.但有些人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精神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他们认为:这条规定只能适用于由夫妻同居关系而怀孕的;对子女方在婚前或婚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而怀孕的,不适用这条规定.即在这样的情况下,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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