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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原告张旭龙诉称.2004年10月其发现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杨乃武与小白菜》VCD光盘的内外包装及盘芯上共使用4张自己的摄影作品.并严重歪曲、篡改了该摄影作品。2004年11月9日.原告在被告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购得该光盘。原告张旭龙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盈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2.
孙艳 《人民司法》2021,(7):59-61
原告全景视觉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该作品以折卷后的人民币作为拍摄主题。被告富甲天下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经比对,被诉侵权图片与全景视觉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内容一致。  相似文献   

3.
案情介绍:原告赵某是某大学宣传部摄影工程师(现已离休)。其在职期间拍摄了大量照片,离休后大部分照片均交付某大学档案馆保管。1999年某大学为了纪念校庆编辑出版了大型画册,该画册中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31幅,其中包括江泽民书记、李岚清副总理视察某大学的珍贵照片两幅,另有一幅照片经技术处理后用于画册的封画。该画册收用了154幅照片,均未署任何人的名字,只是在画册的底页上将张某、  相似文献   

4.
《人民司法》2005,(3):11-13
一、问题的提出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适用法定许可,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新增的内容。著作权法对教科书所使用作品的类型及使用的数量、程度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教科书这个概念没有作出相应的解释,这给司法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002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丁某指控某出版社和某市教育局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出版发行的乡土教材中使用原告拍摄的一帧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某出版社认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育大纲》要求,  相似文献   

5.
案件追踪     
原告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是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的下属单位,1998年合法取得手写体“人民大会堂”字样的商标专用权。被告苏州东山茶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人民大会堂”字样印于其生产销售的所有茶叶产品的外包装以及宣传牌上,并虚假宣称是人民大会堂指定用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苏州东山茶厂,其负责人柳某某以及销售侵权产品的庄胜崇光百货商场立即停  相似文献   

6.
原告:卓小红,女,24岁,四川省重庆九龙服装公司职工。 被告:孙德西,男,42岁,四川省重庆摄影公司广告产品摄影部职工。 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 1986年11月25日,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德西、重庆市乳晶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经审理查明: 1983年4月,原告卓小红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拍生活照时,被告孙德西向卓提出,再拍摄一张作样像用。卓表示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  相似文献   

7.
一、案情简介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公司)。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原告音著协诉称,苏越是歌曲《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在其与原告于1994年1月18日所签订的合同中,苏越将自己对涉案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三项权利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原告管理;2001年10月9日,苏越又将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补充协议委托给原告管理。现原告发现第一被告…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2001年8月,原告甲将3张拍摄于50年代的绝版老照片交给被告乙彩色扩印服务部,要求将这3张照片翻版扩印,并告知服务部经营者这3张照片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是原告半个世纪前与其祖父母等亲属的合影,现在,除原告外,照片上的亲属已相继去世,这些照片是留下来的唯一影像,请一定妥善保管,同时预交了40元翻版冲扩费。1周后,原告持取像单取照片时,被告知照片被跑片的弄丢了。原来,乙彩扩服务部没有冲扩设备,每次都由跑片人丙负责将原片拿到丁彩扩社去冲洗,他挣中间的差价。丙在取片过程中保管不善致使原片…  相似文献   

9.
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案情简介“五月的风”雕塑作品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是原告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原告为著作权人。因被告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五月的风”的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的海信C2101型手机显示屏中,原告以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相似文献   

10.
一、基本案情原告张xx于1991年创作完成一幅水墨画《蟹肥图》,并于同年底在当地一报纸上发表,后来选入《当代水墨画集》一书。被告王xx系原告业余教授水墨画的学生,为学习原告的水墨画创作艺术,曾临摹原告包括《蟹肥图》在内的一些绘画作品。1992年被告X报社在该报纸上刊登了署名为王xx的水墨画《群蟹图》,并付给王XX稿酬50元。其画中的螃蟹及景物等整体布局和表现手法、特点等都与原告的《蟹肥图》极为相似。其间,王xx还将其临摹原先的一些作品署自己的名字赠送他人。原告遂以被告王xx剽窃其作品发表和赠送他人,侵犯了其著作权,…  相似文献   

11.
李成洪 《特区法坛》2002,(73):18-20
人民法院报4月11日刊载一研讨案例:原告甲起诉被告乙偿还1.5万元欠款。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被告出具的一张2万元的欠条.原告称被告已偿还了5000元,尚欠1.5万元。被告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经偿还。被告提出的支持自已抗辩主张的事实是:被告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委托原告卖掉,原告并未将卖车款1.8万元交付给被告。  相似文献   

12.
原告:陈兴良,男,45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彦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兴良因与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图书馆)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d-library.com.cn)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  相似文献   

13.
原告王某系M大学1987年结业的代培生。学校工会和教务处听说王某摄影技术较好,于1987年5月和6月分别委托他为学校拍摄一些有关学校风景及建筑的照片。他接受任务后虽没有为学校拍摄任何照片,却以为学校拍摄照片的名义,向校财务处报销了胶卷、彩扩等费和领取劳务费共计327元钱。在校工会和教务处再三追问索要照片和底片的情况下,王某才于离校  相似文献   

14.
案情原告杨建南诉称,2002年7月5日,范伟鸿、陈锦白、陈振海三被告将原告拍摄的发表在《今日华安》周刊上的两幅摄影作品刊登在《闽南日报》上,使人误认原告剽窃了他人作品,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经原告多番交涉,2002年8月16日,在《闽南日报》B2版上,被告陈锦白、陈振海所在单位即华安县委报道组更正,称2002年7月5日《闽南日报》上组照的作者应加上原告名字。但这一更正同样给原告带来了不良后果,使人误认原告在《今日华安》上发  相似文献   

15.
[案情]2004年4月初,某房产公司负责水电安装的中年男子柴某,见邻居家住着一对姜姓年轻夫妇,其门上天窗玻璃有个缺口,用报纸糊着,于是动起了坏脑筋。4月8日,柴某花了90元钱买了个微型监控探头。10日,柴某趁邻居夫妇上班之际,将报纸拉掉一点,用胶带将监控探头粘在角上,方向对着原告夫妻的床面,然后用导线连在其家中的电脑上。其后几天,柴某一有空就从电脑上观察邻居夫妇的生活,并拍摄了30多张照片。14日晚,姜某夫妻无意中发现了摄像头,立即报警。但警方没有发现有记录原告夫妻生活的照片,也未发现柴某曾将照片发送传播,故对其处拘留10天。5月初,姜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柴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利,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40000元、误工费1000元。  相似文献   

16.
1989年9月12日,原告福州市福峡茶厂与被告福州港务局马尾港务公司签定了集装箱水路运输茉莉花茶叶合同。茶叶共12吨,为“春风”、“超特”、“特级”三种,价值361,630元,收货人是青岛市茶叶集团公司(下称茶叶公司)。茶叶分装于5个国产5  相似文献   

17.
[案情]原告丁晓春系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1999年2月7日,原告丁晓春用自己的照相机拍摄了一幅以其妻子、儿子在街头选购大红灯笼为画面的照片。该幅照片发表于1999年2月12日的《南通日报》“周末特刊”的“过大年”专版,题名为“街上红灯闹”。《南通日报》在丁晓春的署名之前冠以“本报记者”的身份。2000年1月,被 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严抒勤主编的《南通美术乡土教材(小学高年级版)》,该教材中使用了原告丁晓春发表在《南通日报》上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并将照片更名为“大红灯笼”。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  相似文献   

18.
梁志文 《法学》2014,(6):32-41
版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模型,导致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存在界定困难。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常常从照片(表达)出发,以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为替代标准,但拍摄技术本身并不构成独创性,而是体现为运用拍摄技术所实现的照片效果。精确再现被拍摄对象的照片应具有独创性,但被拍摄对象为平面艺术作品的除外。版权不保护摄影作品的被拍摄对象,因为它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事实。主题创作型、再现型和抓拍型照片的独创性各不相同,其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分。依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对摄影作品予以重新定义,但没有必要移植非独创性照片的双层保护制度。此外,我国法院还有必要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9.
原告广州市马辉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其从中国乒乓球协会网得知第一被告中国乒乓球协会向全国征集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标志后.设计了系列标志方案。并以创作人原告法定代表人马继辉的名义向“组委会”投稿,但迟迟未见公布招标结果。2005年2月底。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进行投票选择活动。其中20幅入围作品中有一幅与其没有入围的作品雷同。2005年6月。原告收到主办者退稿。目前,涉案标志已经开始正式使用。原告认为被告中国乒乓球协会及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推广单位北京三鼎体育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报刊、电视、互联网及其他宣传媒介上公开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故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标志图案版权归其所有: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原告王浙系被告章付之儿媳。原告诉称:其亡夫章梓之祖父章祖1936年曾以章梓为名购有香港某公司的股票一张。1964年原告与章梓结婚时,章祖将股票赠与原告夫妇。后被告章付假冒章梓之委托,借国家公证的司法效力冒领、变卖了股票三股金。现原告执股票原本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被告则辩称:留存于香港某公司的原印鉴系其亲自签署,他才是此股票的所有权人,所以股金属其合法财产,不同意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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