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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弊端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反诉”,按照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反诉肇始于“罗马法”中的抵消抗辩,具有悠久的历史,“其最初意图是求得公平,即基于公平的考虑而允许被告提出抵消抗辩,使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能通过同一诉讼程序实现,而实现的方式就是与本诉的请求相抵消。”就这项制度本身所包含的理念而言,反诉对于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节约诉讼成本都是一项极为有效的制度设计,具有很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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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反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反诉就是在已经发生的诉讼中,被告为了抵销、吞并原诉,或为保护其民事权益,而以原来诉讼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原来诉讼有联系的独立请求.反驳则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各种理由来反对原告的主张,并使原告败诉的一种诉讼手段.如房屋纠纷中,出租人请求承担人给付一年欠租,而承租人提出所以一年未付,是因为过去出租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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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的目的。反诉一般直接由本诉的受诉法院管辖,但当反诉的标的数额超过本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时,就出现了反诉级别管辖异议问题。反诉级别管辖异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又颇有争议。本文拟对反诉案件中反诉原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一、反诉管辖异议的权利主体根据对《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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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受理若干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为了抵销、吞并原告诉讼请求而对原告的起诉。我国民诉法设立反诉制度的意义,在于反诉一旦成立,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简化诉讼程序,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法院办案,符合诉讼经济的宗旨。然而,司法实践中在反诉受理时限、反诉级别管辖问题上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笔者试就上述两个问题谈谈个人管见.一、反诉受理时限问题民诉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26条又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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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独立之诉。它能够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参与程序的诉讼权利,又能够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反诉本身是一项极为有效的制度设计,核心是提起反诉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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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反诉的问题,众说纷纭,主张各异。有的认为反诉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有的认为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人提出,而原告人不得对被告人提出的反诉再提出反诉,还有的认为,在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原诉的原告人或被告人都不得对第三人提起反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无权对原诉的原告或被告提起反诉等等。下面就几个有争议的问题略陈管见,以求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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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1):149-158
诉讼抵销是指被告依据实体法规则,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抵销消灭原告的实体请求权。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应当以抗辩的方式来实现诉讼抵销,少数说则认为应以反诉的方式实现诉讼抵销,而司法实务中却主要采取另诉说,实质上否定了诉讼抵销的实现。诉讼抵销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上的脱节,根源于抗辩说和反诉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均无明确规则,而司法实务操作者对效率和合法等功利目标的追求使其选择另诉说。为了落实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拆分诉讼,通过解释和适用中国法既有规则,提炼出实现诉讼抵销的具体路径:诉讼抵销的性质只能是抗辩,但其具体要件之一的"存在抵销主动债权"存在争议时却必须以诉的形式解决,可以将抵销主动债权作为反诉合并审理,但在不具备合并条件时法院应就本诉债权是否成立做出先行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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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很有研究的必要。本文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问题,谈一些浅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一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提起反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第一百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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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根据是否具有实体请求权可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并提起诉讼参加到正在进行着的诉讼中的案外人。他所享有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1)必须是真正符合原告起诉的条件。他必须按照起诉的条件向法院起诉,才能参加到本诉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中,并处于原告地位,而将本诉的原、被告置于共同被告的地位。(2)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即有权要求本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履行某种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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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称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他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其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是针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他既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认同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均视为被告,原、被告任何一方胜诉都是对他民事权益的侵犯。因此.他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