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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刑法》严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缘由在于:非法吸存或变相吸存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社会公众财产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容易滋生其他严重犯罪;损害了社会的诚信机制。但这样的严打降低了本罪的入罪标准;导致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使本罪成了新的"口袋罪"。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准确界定"公众存款"、"非法吸存"、"变相吸存"的含义;需要将本罪的目的限定为吸存用于信贷。  相似文献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根据客观行为的表现进行考量。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的成立必须扰乱金融秩序。构成本罪不以行为人向公众宣传、介绍为必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实施数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数罪。犯本罪的单位和本单位的人员不构成共犯。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界限模糊,难以区分。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幅增加,而其中有不少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为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我们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其中,首先应该确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同时,通过介绍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出满足条件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在立法上对犯罪的客观方面规定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认识上的分歧,导致部分案件的判决出现很大的争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扩大化导致金融机构垄断的强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该从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的角度界定。  相似文献   

5.
现行法律中,因刑事与民事法律规定不统一,导致了同一法律行为被不同评价。特别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法院在对投资人财产权救济上存在不同的审判标准,进而在合同效力认定、利息保护、判决执行等实务层面产生了不同影响。建议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以"刑民并行"原则为主,"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原则为辅;合同按照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合同若有效,投资人应当给付合法利息;民事裁判作出后,刑事裁判认定所涉合同无效的,法院应对民事裁判启动再审。  相似文献   

6.
目前,实务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借款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主要有"无效说"和"有效说"两种不同观点。本文从合法性和必要性两个角度出发,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借款合同效力之影响,认为在债权人不知债务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前提下,其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为有效合同,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  相似文献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法律条文表述简单、犯罪客体认定混乱、客观行为特征非法性规定笼统、利诱性认定有失准确、公开性认定虚化以及社会性外延模糊等状况,导致司法认定范围不断扩张,致使正常民间借贷融资活动存在刑法规制的风险。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适用,该罪犯罪客体应限定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众资金安全,对客观行为要件特征要进行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认定,以此保证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利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本身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瑕疵,导致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模糊点。该罪客体(保护法益)是准确解释犯罪构成的导向,建议将其理解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对资本、货币经营业务的垄断秩序,次要客体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公众"不要求"多数人",建议以集资双方的"经济诚信和知悉度"区分公众的"特定"与"不特定"。吸收"存款"仅用于货币资本经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的应有之义。建议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将该罪法条修改为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类三款。  相似文献   

9.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一)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行为人,通过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筹集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其社会危害的直接表现就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争资金,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严重干扰我国的金融秩序,不利国家集中有限的资金投向国家急需的项目。(二)作案手段的隐秘性。这种案件的行为人往往以合法的身份出现,例如基金互助会、公司等形式。在社会上夸大其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高利润性,给广大公众存款的高额回报,通常表现在高利率上。由于行为人吸收存款的利率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规制的“常客”,显然,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扩大化地适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大适用正是其自身缺陷的产物,而这一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正常经济生活的进行.因此,应当从“以从事非法的货币、资本经营为目的”的角度认定犯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有区别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影响该罪刑事政策选择的因素包括刑法的谦抑性、金融管制的缓和趋向及选择性司法的负作用。未来我国对该罪的刑事政策取向为:重新确立入罪标准,提高刑罚确定性并制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今年来案发率较高,本文旨在通过一则案件分析委托理财适用本罪的情形,以及在主体方面,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构成本罪的情况。此外,同样是有非法集资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在具体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是有很大区别的,本文在目的和手段两方面对两者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13.
通过研读2019年南京市刑事判决书可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刑罚、行为对象规模、争议焦点等等方面的特征。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存在规范性、资金用途定性、涉案金额认定等困惑。树立精确性裁判理念是解决判决书规范问题的根本。避免正常生产经营的融资行为入罪化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抽象法益观具体化,戒忌结果导向法则。"不特定对象与金额"的判断的重心应由被告人层面转向被害人视角,以投资人认知水平和经验为基准。  相似文献   

14.
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论是出于放贷等货币、资本经营的目的,还是出于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均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涉及的相关刑民交叉问题,应当区分几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即行为人对非法吸收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没有,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否则便是集资诈骗罪。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调查取证上,其重点一是收集证明行为人吸收资金行为的非法性和其无合法经营诚意的证据材料;二是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  相似文献   

16.
北京地区高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行为模式和犯罪成因上都具有独特性,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本罪的司法认定。从认识层面看,非法吸存入罪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措施,以放贷为目的吸存、以吸存为业、不顾风险吸存用于实业的行为均应列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范围。从实践层面看,打击非法吸存犯罪存在取证、定性和追赃上的难题,需要社会与司法形成合力,加强综合治理。放松对非法吸存行为的打击不仅无助于解决民间融资的困境,反而可能进一步恶化民间融资的秩序。  相似文献   

1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法定犯罪,具有与传统犯罪不同的法益结构。在保护层和背后层观念的提示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是双重法益,一是指投融资秩序法益,二是指投资本金(本物)的返还请求权法益。两个法益具有前后结构。在"双重法益、前后结构"的分析框架下,需要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罪与非罪、犯罪形态、犯罪数额、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等司法适用问题展开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8.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新《刑法》所设的新罪名,目前,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尚无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总结经验教训,积极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处理和侦破此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新路子,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相似文献   

19.
为分析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不法集资行为带来的饱受争议且与合法的民间融资界限不明这一系列问题,进而提高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采用实证、归纳总结、历史文献等研究方法展开当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的各种问题,拟定用不披露向公众借款信息罪取而代之,详细具体地描述了不披露向公众借款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这一举措不仅将非法集资行为与我国合法的民间借贷分开,而且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满足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
民营经济的现实融资困境与民间资本增值渠道不畅通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市场金融制度不完善的一大重要体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年来的"井喷式"增长则是这对矛盾激化后的直观反映。从该现象发生的原因、刑法的干预限度以及刑罚的实际效果可以看出,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范围实属必要。提升民众投资理性,以类型化的行为方式实现该罪的刑法理性,具有方向上的正确性和实践操作上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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