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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居间裁决诉讼性质的研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行政机关居间裁决诉讼性质的研讨林莉红一、行政机关居间裁决的含义和种类行政机关居间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其主管的某一领域,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处理的活动。通常情况下居间裁决有行政机关的裁定或决定,一般还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当事人逾期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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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4)
法发[1993]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地方的民间纠纷,是经乡(镇)司法助理员调解后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不成,而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调处决定的,所制作的调解书或决定书,由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如果当事人不服上述调处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好民间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现特作如下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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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机关的居间裁决及其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行政机关的居间裁决及其可诉性肖时龙行政机关的居间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其主管的行政管理的某一区域内,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和处理的活动。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中,有三种不同的裁决,即行政处罚裁决、仲裁机关的裁决和行政管理的裁决,行政机关的居间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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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解决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上的居间行为;行政调解协议具备合同的基本性质,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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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颁布前我国民商事裁判制度在仲裁法颁布前,我国解决国内社会冲突和纠纷的裁判制度主要是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一整套司法制度、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律程序裁处纠纷的制度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形式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就民商事纠纷而言,也就是诉讼、行政仲裁、民间调解三种方式。其中,仲裁不是作为一次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是属于行政裁决的一部分涉外仲裁除外;而民间调解又不是独立的裁判制度,不具有法律上判明是非的裁决权,往往依赖于其他裁判形式或是其先行程序或必经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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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发布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章(简称《处理办法》),规定了基层人民政府对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民间纠纷,可以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办法》发布以后,在理论和实践上遇到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政府对赔偿和补偿纠纷的行政处理,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是否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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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容易混淆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拆迁人直接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安置认为不合理引起的纠纷.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基于平等权利义务主体对权益发生的争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基于平等主体之间为权益纠纷而产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政府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办)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认为错误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由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补偿、安置等问题上达不成协议,申请政府或者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一方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而产生.这种由行政裁决引起的争议,是基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引起的争议.行政机关这种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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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应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在西方国家,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行政裁决是传统三权分立思想的突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其作为法院司法权的补充,对处理特定社会纠纷有独到的价值。我国应尽快制定《行政裁决法》,建立统一、完善的行政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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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行政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裁决、对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等。行政裁决尽管是行政主体(包括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却以裁决对象上的民事性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别。且又正因为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故又以裁决范围上的授权性和处理结果的非终局性与民事司法行为相区别。行政裁决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对由于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需采取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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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常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对各种纠纷进行的调解。这种意义的行政调解,其实质是纠纷调解于行政机关,而不问是何种纠纷。另一种意义的“行政调解”是有权机关对行政纠纷进行的调解,即调解行政纠纷,而不问该有权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这两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名称一样,含义明显不同。 第一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者调解纠纷。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调解的纠纷可以是任何纠纷。在这些纠纷当中,当然也包括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由于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本身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让度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因而,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是有存在余地的。当然这里所说的任何纠纷,绝不仅仅是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还应包括行政纠纷等所有其他种类的纠纷。行政纠纷是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因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与之发生的争议(有时也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行政职权行为发生的争议)。其实质是作为非国家机关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持有异议。这种异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因而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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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是洞察国家人权机构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窗口。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发起或参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创立。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属于国家人权机构管辖和调查的对象,国家人权机构可以调解国家行政机关与申诉人之间的人权纠纷,部分国家人权机构还可就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人权作出决定,并可对救济人权的方法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少数国家人权机构还可执行上述决定。总体来看,国家人权机构的工作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人权保护工作的补充,这种补充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人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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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纠纷一般是指纠纷持续时间长、情况复杂、涉及的当事人多,反复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民间纠纷。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纠纷经过多次调处,当事人仍各执已见,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是纠纷经过调处达成调解协议,但在履行时一方或双方反悔,诱发新的纠纷。疑难纠纷如果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很容易引起纠纷激化,酿成刑事案件或自杀案件。因此,预防和减少疑难纠纷,重视和正确调处疑难纠纷,显得十分重要。我们不但要掌握调解纠纷的基本方法,而且还要研究调处疑难纠纷的策略。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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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胎死宫内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 .有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机关在审理或调处此类纠纷时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和法医学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时,却因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 对胎死宫内的定性、事故分级没有界定,而无从进行.使得胎儿父母和有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直接导致纠纷的加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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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行政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