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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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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者按:我国法院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在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条件下,确曾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2000年底前,对法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条件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审查、考核、选任制度”。嫩要》的贯彻、执行,无疑能够加快审判队伍建设、强化审判功能、确保司法公正、促进…  相似文献   

2.
黄少平 《特区法坛》2002,(71):49-50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人民法院改革,耍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纲要》明确了今后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加强审判的独立性,把审判权还给合议庭,逐步弱化院长、庭长具体审批审件的作法。去年起我省各级法院根据《纲要》的规定,先后建立起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并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了审判长和合议庭的职责、权限。  相似文献   

3.
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重大举措。这项改革,实质上是让法官处于审判活动的中心位置,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都交增生深远影响。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权责不清、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及法院体制行政化的现象,很有必要对现有的审判长选任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主审法官责任制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基本框架 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指定的思想、业务素质高的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为主审法官,或由主审法官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承办的案件全面负责审理,并直接享有对除涉外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适用类推定罪案件外的大多数案件的裁判权或处置权的一种工作制度。其基本内涵是;1.在独任审判的案件中,由独任主审法官直接决定一般案件的审判结果;2.在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根据合议庭多数意见对一般案件直接予以裁判或处置,无需经庭、院长、审判委员会讨论  相似文献   

5.
人民法院现行审判体制的改革走向毕凤有一、现行审判工作运作体制的弊端(1)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对案件有权审理而无权裁决。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其不但有对案件进行审理,而只有权就案件如何进行处理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但在审判...  相似文献   

6.
强化合议庭职责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早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采取的是类似于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即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无权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裁判要由领导决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只审不判,一...  相似文献   

7.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举措,已成为推进法院改革的主要课题之一。审判长选任集法官精英行使审判权,原有法官庞大群体必然受到冲击,审判人员需要重新配置和组合,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繁重的审判任务得以完成。笔者对审判人员如何合理配置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在此略陈拙见。  相似文献   

8.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总数为单数的若干人组成.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判中享有同等权利;审判长组织和指挥合议庭的审判活动. 审判长由谁担任呢?我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4款、《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5款、《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担任审判长的人选必须是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即普通审判员、院长、庭长.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在没有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经院长、庭长指定,助理审  相似文献   

9.
1999年10月发布实施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并在第6条改革的基本任务和必须实现的具体目标中提出,“以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为重点,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显然已经认识到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对审判工作的严重影响和危害,试图通过自身的改革使审判权的运作过程摆脱行政化模式。各地法院积极贯彻和执行,并制定了一些改革措施。例如,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加…  相似文献   

10.
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出台了《法官庭审(执行)前公开承诺制度》。制度规定,承诺的主体为承办案件的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长、执行员或执行长;承诺对象是涉案当事人、代  相似文献   

11.
第一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并且负责指挥值庭人员、  相似文献   

12.
审判权力监督制约是贯穿于人民法院改革与发展始终的一个主题。在审判权力配置的重心向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下移后,审判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性显得更为突出。从实践逻辑看,审判权力能否更为充分地为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所行使,并不取决于法院管理层放权的力度,而更主要决定于监督体系与监督机制是否完备与完善。  相似文献   

13.
一、审判长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程序法对审判长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审判机构;合议庭的活动由审判长主持。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对审判长的概念可以作这样的表述: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合议庭中处于领导地位,负责组织、指挥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的组织、指挥  相似文献   

14.
依照我国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取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审判组织形式,其中,合议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审判组织。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普遍存在实行承办人制度的做法。在独任庭审理的情况下,独任法官与承办人合二为一。在合议庭审理时,由于目前对承办人制度的涵  相似文献   

15.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六款、《民事诉讼法》第42条也作出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同的规定。这就说明审判长不是一个固定的职称,而是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在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临时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的职务。因此,审判长是相对于合议庭而存在,它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负责组织庭前、庭审和案件评议等活动的审判人员。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的主要职责是。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的问题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会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会议庭的决定”。这一规定,一改过去层层审批、审判分离的陈规,几乎是毫无保留地赋予合议庭以最终审判决策权,使得原来相对集中的审判权具有了某种分散性和独立性的特征。毫无疑问,这是我国法院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也是改革发展…  相似文献   

17.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相似文献   

18.
为了促进诉讼程序,高效审理案件,德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独任准备法官制度为充实审理服务。由于和证据调查中的直接主义背道而驰,独任准备裁判的法官权限随之扩大,摇身一变为独任审判型法官。由于是否独任审判取决于合议庭的裁量,限制了独任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面对诉讼案件激增,基本型独任审判法官应运而生以缓解法院日益不堪的审判重负。相较德国全方位扩大独任法官审理而言,我国独任审判制度适用范围狭窄,未能担纲审判第一线的重任,扩大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并将案件独任化乃是缓解审判负担、迅速解决纠纷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9.
当前,人民法院进行以实行大立案、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为主要内容的审判运行机制改革,以革除传统审判运行机制中的种种积弊已成为各方的共识。但对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派出人民法庭如何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却存有不同的看法。本人试就这方面的问题做一探讨。 一、基层法院进行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一直存有部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随着基层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推开,以公开审理、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负责制、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等措施为内容的新的审判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办理各类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法官的综合素质都有了显著提高。但同时,~些与审判方式改革不相适应的深层次的障碍性因素也逐步暴露出来,主要有以下四类:(一)素质障碍。审判方式改革的进展关键在于人员素质,包括法官素质和当事人素质两个方面:(1)法官综合素质不高。新的审判方式对法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驾驭庭审能力、认证能力、当庭裁判能力等提出全新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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