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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那么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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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386条规定对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从上述二条款可以看出:撇开情节轻重,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5000元。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一些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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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同时犯有贪污、受贿两罪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处理此种情况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很值得探讨,即,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量刑起点该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2条第(2)项和第5条规定,个人犯贪污或受贿单一罪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笔者提出,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也应在5年以上处刑。其理由如下: 1.贪污、受贿两罪性质、特征、危害相近,因此两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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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办案实践,笔者发现,尽管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的数量和涉案数额逐年递增,但收缴赃款的数额却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立法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贪利型职务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除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其他情况下,均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赃款退还情况往往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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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的情节标准是定罪要件之一,达不到规定的情节标准,则不能定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定罪的情节标准,一是受贿数额达五千元以上;二是数额虽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这是两个选择要件,二者只要具备一个即可。对于前者司法实践中便于掌握,已成为普遍适用的标准。而后一个情节标准,对于何为“情节较重”,由于没有具体的划分,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以此标准立案的几乎没有。凡是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往往很难再考虑“情节较重”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正确适用,极易放纵犯罪。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受贿数额较小,但危害和影响却较大,群众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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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缓刑的内容及意义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适用正确与否,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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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共同受贿犯罪通常呈现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应当按照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裁量刑罚。那么,共同受贿犯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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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时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本文以三个实践中的案例适用缓刑为例,简要分析了缓刑的适用以及条件,是以案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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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的法院提出在“严打”中,盗窃案件不适用缓刑,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只要是受理盗窃案件,不论其情节如何,一律不判缓刑的现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对的。第一,盗窃案件中排除适用缓刑,违背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为了掌握对犯罪分子宽大的限度,我国《刑法》对适用缓刑规定了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同时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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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构想(一)具体明确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反革命犯和累犯;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其中前两条明确具体,一般不会发生理解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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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量刑因素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数额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考察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犯罪数额在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认定中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数额是否可以成为职务犯罪定罪的绝对标准?如果刑法规定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数额是否可以决定罪重与罪轻?笔者对南京市法院审理的2003年、2004年度南京二级法院系统(1家中级法院,13家基层法院)所有审理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以及2005年1-10月市中级法院审理生效的上述三类案件进行了调查。(一)基本情况本文调查涉及的贪污罪名的案件有52件63人,受贿案件143件145人,挪用公款案件25件30人。三类案件收案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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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立法本意可以看出,缓刑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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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贪污受贿案件,在限定条件下适用缓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适用缓刑不当的问题。本文拟就如何正确适用缓刑,谈点粗浅看法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一、贪污受贿不满二千元的缓刑适用对贪污受贿不满2千元的罪犯如何适用缓刑,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贪污受贿不满2千元,只要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说明情节严重,一律不得适用缓刑。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2千元,不论情节轻重,一律适用缓刑。上述两种观点都各有偏颇。笔者认为,对个人贪污受贿不满2千元,应视情节轻重,悔罪表现,并在严格分清罪与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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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5年3月,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查明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江某于2002年4月间,采用虚报冒领手段贪污公款7000元。鉴于其贪污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较轻微,且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遂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2006年1月,检察机关在侦查该公司总经理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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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按贪污、受贿数额和犯罪情节规定了四个档次,可适用的刑种中,主刑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没收财产。剥夺自由刑和生命刑适用广泛,财产刑和资格刑适用狭窄。对行贿罪的法定刑规定了三个档次,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总的说来,现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目前新形势下我国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实际。但从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来看,还有些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