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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9 毫秒
1.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债权证书的交付不能作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只能是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的生效是否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通知次债务人不是应收账款质权的生效要件,只是决定能否产生对抗次债务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票据质权人并未直接取得票据权利,而是代为行使票据权利。按照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票据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票据质权随后要归于消灭,而非不受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在这个层面上,票据质权的设立具有无因性。在我国现行法上,笼统地主张票据质押行为一律具有文义性,有以偏赅全之嫌。我国担保法上的质押合同的确为实践合同,但我国物权法上的则为诺成合同。按照我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记名汇票、记名本票作为标的物设立质权,票据的交付实际上是背书交付,记名汇票质权和记名本票质权成立了,不但约束着当事人各方,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据我国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记名沁票、记名本票必须背书交付,记名汇票质权和记名本票质权才设立,一经设立,不但约束着当事人各方,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适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权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权(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权请求权,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与《票据法》对于票据质权的设立的规定并不一致,引发了理论与实务界的争议。争论所指向的深层问题在于票据质权设立中的公示方式,即将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一种票据质权设立的公示手段是否足以达到物权公示的目的。票据质权的公示涉及票据质权公示的效力和票据质权公示的方法。在我国采公示生效主义的立法体例下,票据质权公示的效力包括质权设立的效力、公信力和对抗力。票据质权公示的方法是交付并背书。  相似文献   

5.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列举了可质押的各项权利,但其第(4)项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应明确可质押的权利范围.一般债权也是权利,亦得成为权利质权之标的.一般债权和其他权利在表现形式和行使方法上有明显区别,作为权利质权之标的应有自己的成立及构成要件,担保法未作规定属立法缺陷,应予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保险费是保险人的收入来源 ,支付保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等无对此作出了不少规定 ,但在立法及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不少疑点。一、保险费支付的性质界定《保险费》第 13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发生于保险合同成立后。显然保费的支付不是合同成立要件 ,但有人认为保费的支付是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保费支付时保险合同才发生效力。在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 ,我国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费》亦仅仅规定保险合同成立 ,而未规定生效。那么 ,保费的支付是合同的…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第 4 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合同法》有关批准、登记的条文还有总则第 77条第 2款 ,第 87条 ,第 96条第2款 ,分则中赠与与合同第 187条。另外 ,在买卖合同中 ,第 133条和 135条也涉及到批准登记。对这些条文的理解均取决于对第 4 4条的解释。首先 ,从第 4 4条的规定看 ,《合同法》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从而改变了将两者混淆或认为没有必要加以区分的观点。对于大多数的合同来说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同时发生的 ,也就是说合同在…  相似文献   

8.
实践合同存在的必要性受到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挑战。我国《合同法》第210条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此在司法实务似未有疑问,但理论界对其质疑不断。首先,立法未明确说明为何将"提供借款"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区别于保管合同中的成立要件,此有损于体系的一致性;其次,将"提供借款"作为强制性的生效要件,此为国家意志不正当介入私人领域,似有越俎代庖之嫌;再次,应区分合同之有偿、无偿,并作不同规定,因为在此两种情况下,贷款人之利益状态有明显不同。故有必要对《合同法》第210条进行重新架构。  相似文献   

9.
《民通意见》第118条、《合同法》第2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均规定了出租人出卖房屋时的通知义务。学界对该通知义务历来缺乏深入的研究,严重妨碍了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亦不利于当事人利益之保护。出租人通知义务系观念通知,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附随义务,亦是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对该义务的违反,应区分是否侵害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相应发生合同无效、侵权损害赔偿与合同不生效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对这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了明确区分,这为研究此类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笔者对此类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区分为三种情形:(一)此类合同不成立;(二)此类合同已成立但无效;(三)此类合同有效.同时本文还对与此类合同有关的合同的书面形式与其他形式及合同生效的手续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1.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程序、书面形式和签字确认等问题与传统合同制度有很多不同 ,如何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相关立法是当前急需研究解决的法律课题 ,本文即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指出应在我国合同法中增加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不应该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要件,而应该是证明要件.在我国正在制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应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和承担违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规定签订合同的期限,而且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相似文献   

13.
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正常履行条件下 ,是有约束力的 ,但当其超出某一条件时 ,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则会形成不对称的权利义务 ,这就需要法律对合同条款的效力界限作出规制 ,形成对合同条款效力认定的补救措施。这既是现代民法维护实质正义的价值要求 ,也是合同固有的对价因素的内在要求 ,同时也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可预见利益”规则相呼应。否则 ,在履行与违约责任中 ,不可避免地选择已有法律责任界限的违约责任 ,而刻意规避因履行而带来的不可确定的不对称义务 ,引发更大程度的信用危机。从法律公平与实质正义出发 ,应增加合同条款的效力界限规范。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质押是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方式,但其并不是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唯一担保方式。我国的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中,有关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操作程序和融资担保配套措施的法律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5.
有的国家规定船舶抵押合同生效,船舶抵押权即可有效设立。而在有的国家,船舶抵押合同仅仅是双方的合意,并不产生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后果。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除基本内容以外,船舶抵押合同还应规定抵押船舶的保险、登记、转让、再抵押以及营运管理等内容。在我国,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船舶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无法创设船舶抵押权.、  相似文献   

16.
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争议。否定说认为该条文没有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规定,第三人不享有直接请求权;宽泛肯定说认为《合同法》第64条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及"债务人依照约定而为交付"两种情况;不足肯定说认为该条文实际上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可依据该条的规定享有履行请求权,只是该规定尚不明确,在我国尚未形成第三人利益制度。经过比较分析,宽泛肯定说更具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中国在核准CISG时对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现行《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非书面形式订立.为此,理论界对于中国当事方是否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中国应否撤回该项保留有激烈的讨论.中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对理论论争保持不予回应的态度,并发展出两种立场:其一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其二为径自适用CISG第11条等合同形式条款,该两种做法都存在缺陷.中国对CISG的此项保留,发生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被排除适用的效果,具体准据法应依据冲突规范予以确定.近期中国已经撤回该项保留,中国当事方将毫无争议地以非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据此,该项撤回必将促进中国的实践部门积极适用CISG,中国有望成为研究CISG的中心.  相似文献   

18.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弊端”论之辨析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诸多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五种形式的合同之一,况且,《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企业解除合同和裁员的规定,不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所谓"人力资源成本的增加"实质上是一些违规企业承担了本来就应该承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是实质公平的体现,但并不会因此不保护企业的利益,从长远看,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9.
合同形式强制有存在的必要性,其功能的发挥借助于强制的合同形式所具有的法律价值,即对合同的法律评价所具有的影响力。我国合同形式强制规范存在结构不完备的缺陷,形式替代规则也对形式强制形成挑战。应当辨清合同形式的性质,对其法律价值重新定位,妥善处理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准确适用合同形式强制规则及形式替代规则。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防范求职者的诚信风险而要求其签定劳动合同保证的现象已大量存在,而劳动合同保证制度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法官之间对劳动合同保证的性质及效力的认识存在巨大分歧,形成了不同的司法裁判意见,导致劳动合同保证纠纷裁判思路与适用法律混乱,已危及司法裁判权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劳动合同保证其实就是一种特殊保证担保,我国的立法应当承认该类合同的效力,但应同时对其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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