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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实中,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一旦将劳务派遣工派出之后,便往往对其不管不顾,不闻不问。甚至在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常常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难道劳务派遣工真的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吗?非也!劳动者虽已派遣,派遣单位也必须办理工伤保险【案例】2014年元月6日,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往江西一家工厂工作的肖玉茹在上班期间,因电线短路引发的火灾烧伤,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鉴于肖玉茹并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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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由于涉及劳务派遣公司用人不用工、用工单位用工不用人这种特殊关系,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两家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现实中,面对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主张,出于认识上的误区,两家单位往往是互相“踢皮球”。那么,派遣工被侵权时,究竟该由哪家单位担责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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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施行四个多月,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去年已施行,规范劳务派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正逐步形成体系,劳务派遣用工进入新阶段。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劳务派遣滥用能否得到有效遏制?记者深入派遣工、用工单位、派遣公司进行调研。劳务派遣工是否同工同酬,差别在福利,希望未来有规划"同样是空姐,却分三六九等。因为我们那批进公司的,虽然也是经过航空公司严格选拔、招录的,但我们的身份属于劳务派遣工。"空姐李玲告诉记者,她们公司乘务员中大概30%属于劳务派遣。李玲说:"劳务派遣的乘务员少了房屋补助,平均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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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是一个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工,工作有一年多了。一年来我先后被派往多个单位从事清洁、搬运等多种临时性的工作。现在新年快到了,同出打工的姐妹都要回家过年,我也想回家看看,因为我对家中年迈的父亲、卧病的妈妈非常挂念。不知我们这类派遣工应否享受探亲假待遇,该待遇应由谁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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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在福利待遇上企业对于正式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标准上,可以自己掌握。劳务派遣制度起源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应市场竞争和就业观念多元化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在我国虽然兴起较晚,但发展较快。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法律规范的调整,普遍存在着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特别是对派遣工同工同酬权的侵害尤为突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第6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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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劳动合同制度的纵深推行和劳务派遣制度的广泛实施,一方面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就业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劳动者劳动权益受损的负面效果,尤其是劳务派遣领域的派遣女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不仅要遭受普通劳务派遣工所承受的“同工不同酬”等不公平待遇,还要遭受只有派遣女工才会遇到的“三期”被退回等特殊待遇.劳务派遣女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罚则力度不够等法律盲点,急需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加以弥补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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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劳务派遣法律确定的适用范围被突破。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是替代性岗位中实施。但是实际工作中,不少用人单位的做法突破了这条法律限制,在自己的主业上大量使用了派遣工。二是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的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相当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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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损害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究其根源主要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一些用人单位看重劳务派遣工的“退出机制”比较灵活的特点,将大量的正规工作岗位变为劳务派遣工岗位;还有法律规定不完善,配套规章不健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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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务派遣业务迅猛增长,派遣工种几乎涉及各个行业,使得原本属于补充性质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竟然出现了取代常规用工形式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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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林欣欣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同一单位“同工不同酬”现象有违公平原则;派遣用工范围亟待规范。在浙江从事农民工培训的林欣欣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建议,“相同或相近岗位应享受同工同酬;劳动派遣工的适用范围也应加以详细规定,主体性岗位要避免长期使用派遣工。”林欣欣代表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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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3月。刘某与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000元,派遣至某自动化输送技术(有线)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完全一致。2008年6月,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书面通知.称刘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收到通知后当天解除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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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4,(6):6-6
小保:于某是一大学毕业生,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应一派遣公司的招用来到了一家劳务公司。派遣公司将他派到了一网络公司,网络公司根据他的学历将他安排到了该公司的科技部,负责该网络公司产品运营过程中的网络安全。于某对派遣工的身份不满意,要求用工单位(网络公司)转为该网络公司的正式工人又没有得到答复,于某决定辞去这份工作。她提前一个月向派遣公司提出辞职,在准备离开时,用工单位网络公司以于某曾位处公司关键职位,掌握很多有关该公司网络安全的秘密信息,担心于某离职之后会泄露秘密信息为由,要求于某在办理交接工作时与网络公司签订“竟业限制协议”。否则不予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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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国内一些企业将工作多年的老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而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派遣合同,然后派回原企业上班,这些企业的“逆向派遣“做法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劳动派遣方面的一些经验,提出解决我国在劳动用工领域出现的逆向劳动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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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新承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3)
近年来,劳务派遣在劳动力市场上的适用出现了非理性繁荣的乱象。该乱象的产生与我国现行立法固有的不足、执法体制的缺失密切相关。为此,我国可借鉴域外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结合国情,完善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同工同酬规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行为,进而推动劳务派遣行业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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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就派遣劳动者一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约定,其相关内容既涉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所以,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对派遣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