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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安乐死的以下法律问题:一、安乐死的法律定义,应当具有四个特有属性:二、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三、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应当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四、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故意杀人有着本质区别。并在上述探讨的基础上研究和分析了被动安乐死、植物人,非自愿安乐死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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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可以允许,是法律界和伦理界一直争论的话题。主流观点是否定实施安乐死,认为安乐死是以协助的方式终结他人生命,侵害了病人享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疑似安乐死案件,是不能简单地根据故意杀人罪来定案的。德国刑事司法实践将安乐死分为"中断医疗型"安乐死、主动直接安乐死、间接安乐死,继而区分何种安乐死是法律允许的,何种安乐死应该绝对禁止。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出发,病人的同意、代理人的意见、法庭的许可都可以作为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安乐死案件中影响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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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方式成千上万,安乐死便是其中之一。如今,安乐死的争论一直困扰着国内外的许多领域,例如医学界,论理界,法学界等等。对于安乐死的研究有助于人类在以上领域内有新的突破,达到更高水平。本文拟从安乐死的概念和起源出发,结合国内外对安乐死的研究、立法深入分析安乐死的内涵,剔除人们的错误认识,探讨安乐死在我国的可行性,了解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意义及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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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话题,国内外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具有很大的争议。本文立足国内外的各种学说,分析阐述安乐死立法的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并对其观点进行评述。以法理学为基础,解释安乐死的概念、特征、价值等等,进一步阐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合理性。最后提出对安乐死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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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立法在中国势在必行.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病人、家庭、医生、社会等方面,因而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地探讨,妥善解决安乐死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安乐死立法前,我们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宣传工作,以确保更多人了解安乐死,甚至认同安乐死.假设安乐死成功立法,如何防止“安乐死法”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层层的审核,才能在维护患者尊严的同时亦保护申请人的意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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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7,(6)
安乐死从一开始出现就一直备受争议。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在我国由于安乐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合法化,一些医院或绝症患者只能采取"自然死亡法"即停止治疗,这实质上就是采取消极安乐死,而此举并不受反对,但对患者造成了痛苦与折磨,对社会和亲属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本文拟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安乐死的立法设想,安乐死的形式和实施方法,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以及安乐死的法律责任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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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问题是一个涉及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极其复杂的问题,从其出现时开始,各国对安乐死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无论是在安乐死已经合法化的国家还是在法律对安乐死三缄其口的国家,医疗实践中病人通过安乐死的方法结束痛苦生命的做法大量存在,而各国法律对安乐死能否合法化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本文认为,安乐死的存在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大量安乐死案例的出现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但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出发,安乐死合法化在当前中国不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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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非罪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施安乐死在我国仍构成犯罪,实际生活中人们需要安乐死制度。有国家法律已回应对安乐死的需求。本文认为,实施安乐死不构成犯罪,应当对安乐死非犯罪化。安乐死非罪化的途径包括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和法律上的非犯罪化。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包括由法院颁发许可令、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事后对个别安乐死事实的认可、终止刑事追诉程序和不予定罪等;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则是制定安乐死法律,规定安乐死实施的严格程序,使得人们有尊严的生也有尊严地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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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从1986年我国出现“安乐死”首例后,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就一直在争论。本文通过“李燕事件”首先分析了我国安乐死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安乐死未来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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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安乐死是当今理论界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存在争议最多、认识分歧最大的领域。本文围绕这个问题,从安乐死的概念、分类及其法律实践入手,提出安乐死的两种立法纷争,分析我国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对安乐死的立法构想提出了一些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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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合法化纷争的分析,以自由理论为基点探讨了安乐死中的生命权和个人自由问题,并结合社会有机体理论提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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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和助杀安乐死对刑法的挑战各不相同,因而刑事政策也不相同。总体上来说,安乐死立法时机尚未成熟,宜以司法个案分别处理的方式应对:消极的安乐死依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而在现行刑法体系中探寻定罪机制;积极的安乐死应减轻处罚并可采用缓刑的方式执行;助杀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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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 ,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选择死亡的权利 ;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 ,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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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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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些年,安乐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医学界、伦理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出于对人类生命权的尊重,尽管有部分国家认可安乐死的合法化,但总体而言,多数国家对安乐死,特别是积极安乐死持审慎态度。对于消极安乐死,是否可以依据推定而非明示的承诺,认定安乐死的合法效力,则存在探讨的空间。本文结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94年审理的一桩安乐死案件(刑一庭1994年第357号)来探讨推定承诺与消极安乐死的相关问题。一、基本案情[1]70岁的伊斯由于心脏停搏不可逆地严重伤及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