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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的规定与学术观点之间存在一定分歧.为了防止立法技术上的因素使被告人陷于不利境地以及在界定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上的无休止争论,罪重事实应当适用与定罪事实相同的证明标准.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差异决定着罪轻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其中,从轻处罚的事实可以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减轻处罚的事实和免除处罚的事实应当适用明晰可信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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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这一证明标准不能机械适用,应当区分待证事实的性质。对于指控的犯罪成立或者罪重的事实,应当严格证明;对于程序法事实和无罪、罪轻事实,可以自由证明。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适用这一证明标准时,要格外慎重,严格把握量刑证据,从而达到少杀慎杀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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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法院的200份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量刑事实的证明与认定。在样本中,对量刑证据的证据能力的要求较为宽松。证据证明、推定和司法认知在量刑事实的证明中都得到了运用。量刑事实与定罪事实适用了相同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罪重事实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罪轻事实根据其类型的不同,举证责任分别由控方和辩方承担。量刑事实认定说理存在遗漏应当认定的量刑事实、简单罗列量刑证据、说理武断和对适用的量刑事实遗漏认定环节等问题。辩护人对于量刑事实的证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上述样本中反映出的量刑事实证明与认定现状对于研究量刑证据理论和其他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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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也叫证明义务.“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证明责任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由谁来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罪轻的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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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中,有一种控诉证据——辩护证据的分类,它已被我国的立法所采用。本文拟就此课题作一些探讨。 一 所谓辩护证据,亦称无罪(含罪轻)证据或防御性证据,它是和控诉证据(亦称有罪、罪重或攻击性证据)相对而言的。以刑事诉讼证据与被告人被控事实及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得出这种分类。换言之,凡能够证明被告人被控事实全部或部分失实,或证明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都属于辩护证据的范围。辩护证据的这种法律性质,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防止认定案情的误差和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诉,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所决定的。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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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证据标准是指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认定有罪、构成何罪、罪轻、罪重等所需要提供的证据程度。证据标准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每份证据作为单一的个体,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另一方面,就具体案件事实而言,司法人员掌握的所有证据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证明能力要 相似文献